《竞争条例》(第619章) 为跨行业的竞争法例,旨在禁止各行业从事反竞争行为。根据《竞争条例》,通讯局与 竞争事务委员会获赋予共享管辖权,就在电讯及广播业营运的指定业务实体的行为,包括涉及传送者牌照持牌人的合并及收购活动,执行《竞争条例》的相关条文。

《广播条例》和《电讯条例》内分别适用于广播业及电讯业的行业特定竞争条文已在相关过渡安排下予以废除。根据这些行业特定竞争条文处理的事宜,详载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