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就電視及電台廣播而提出的投訴,通訊局均按照 《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391章)的規定處理。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為通訊局的執行部門, 在接獲投訴後,會按投訴人留下的通訊地址,即時發出認收信,並會對投訴作出仔細調查,以確定事實及研究遭投訴的持牌機構有否違反法例、牌照條件或業務守則。
如表面證據顯示,遭投訴的持牌機構違反了有關條文,個案會轉介投訴委員會*處理及向通訊局提出建議。通訊局可視乎事件的輕重程度,考慮以勸喻、警告、發出更正及 / 或道歉聲明、罰款或暫時吊銷牌照的方式,懲處違規廣播機構。個案若只屬輕微違規,通訊事務總監(總監)可行使通訊局授予的權力,就該等個案自行作出決定,並將其決定知會遭投訴的廣播機構。投訴理據充足與否,我們都會轉達有關廣播機構參考。
(你可以在這裡下載通訊局的《通訊事務管理局處理投訴簡章》)
*《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11條規定投訴由通訊事務管理局投訴委員會(投訴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