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啟動暫時吊銷亞視免費電視牌照的程序

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今天(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公布決定根據《廣播條例》啟動暫時吊銷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視)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免費電視牌照)30天的程序。通訊局召開特別會議,考慮多宗涉及亞視違反有關法例和牌照規定的個案。經全面考慮有關個案的具體情況、亞視的申述,以及《廣播條例》的法定要求後,作出上述決定。

《廣播條例》訂明,只有在某些指明的情況下,通訊局方可根據《廣播條例》第31條暫時吊銷牌照。通訊局信納,亞視未能 -

(a) 遵守牌照條款的規定,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六日至二月十九日期間在本港台播放詳盡新聞報道;並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六日起,未能在國際台播放詳盡新聞報道;
(b) 遵守《廣播條例》下有關公司董事必須符合居港規定的要求;
(c) 遵從通訊局發出的指示,在通訊局訂明的限期或之前繳付欠交的免費電視牌照費的第一期費用;及
(d) 在通訊局訂明的限期或之前繳付兩項罰款,

足以構成通訊局可根據《廣播條例》第31條暫時吊銷其牌照的理由。有關個案的詳情載於附件

通訊局發言人指出:「通訊局根據《廣播條例》的規定,今日已向亞視發出書面通知,述明通訊局正在考慮暫時吊銷其牌照及有關考慮的理據,並邀請亞視在28日內作出申述。通訊局在收到亞視的申述,並跟從《廣播條例》的程序後,會就事件作出最終決定。」

根據現行的規管制度,通訊局根據《廣播條例》可就持牌機構違規作出的懲處包括行政懲處(即勸諭及警告)、罰款,以及在最嚴重違規的情況下暫時吊銷牌照。因應通訊局的建議撤銷廣播牌照的權力,則歸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會)所有。

經考慮下列因素、亞視違規的嚴重程度、性質及持續時間、亞視的申述及《廣播條例》的法定要求後,通訊局決定就上述違規事項向亞視施加其可根據《廣播條例》向持牌機構施加的最嚴厲懲處,即啟動暫時吊銷亞視免費電視牌照30天的程序-

(a) 儘管行會決定亞視的免費電視牌照不獲續期,亞視仍有責任繼續遵從所有《廣播條例》下適用的相關規定及現有免費電視牌照條款。播放新聞節目是免費電視持牌機構向公眾提供免費資訊的基本責任。免費電視持牌機構亦有基本的法定職責,確保其董事符合居港規定。此外,繳付牌照費及繳付罰款,也是持牌機構的法定責任。亞視完全沒有履行這些責任;
(b) 亞視未能按照牌照要求提供新聞節目超過兩星期,屬於嚴重違規,亦同時違反其作為免費電視持牌機構的基本責任。亞視亦未能交代該台曾否盡其職責,避免停播新聞節目;
(c) 免費電視持牌機構的董事成員要符合居港規定是《廣播條例》下的基本法定要求,有關要求旨在確保免費電視持牌機構的控制權穩操於本地居民手中,目的是要確保節目及服務能夠迎合本地觀眾的興趣及口味。亞視未能遵守此法定要求是非常嚴重的違規事件;以及
(d) 亞視在現有牌照期內,已多次未能按照《廣播條例》的規定繳付牌照費及罰款。今次已是亞視在四年內第四度違反有關繳付牌照費的規定。至於繳付罰款,今次亦是亞視在三個月內第三度違反同一規定。亞視屢次違反同一法例和牌照規定,增加是次違規事件的嚴重性。

通訊局注意到部分人士可能認為,現時距離亞視現有免費電視牌照屆滿的日期(即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尚餘不足六星期。亞視已飽受各種問題困擾,而且資金緊絀,加上亞視的管理層和員工雖然面對財政困難,仍一直努力維持最起碼的服務,通訊局在此情況下對其施加懲處,似乎無甚意義。

通訊局發言人解釋:「在相當程度上,亞視所面對的情況,確實令通訊局陷入兩難的局面。在平衡各項因素後,通訊局認為,作為廣播業的獨立監管機構,通訊局有責任根據相關法例/牌照規定履行其法定職能,並在有需要時施加與持牌機構違規的性質及嚴重程度相稱的規管懲處。」

通訊局發言人進一步指出:「同樣甚或更重要的是,通訊局若對有關違規視而不見,或施加與違規的性質及嚴重程度不相稱的懲處,會向廣播業傳遞錯誤信息,以為飽受各種問題困擾和資金緊絀的持牌機構可肆意違反《廣播條例》和牌照條件而無需承擔後果。從規管的角度而言,這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通訊局知悉暫時吊銷亞視免費電視牌照的程序需時,有關程序不大可能在亞視的免費電視牌照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屆滿前完成和生效1

通訊局發言人強調:「通訊局絕不能以此為理由,對亞視不作懲處,亦不會縮減或繞過《廣播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及時限。」

通訊局發言人續說:「經全面考慮上述個案的具體情況,並為維護《廣播條例》下規管制度的完整性,通訊局認為應展開暫時吊銷亞視免費電視牌照的程序,以懲處亞視違反《廣播條例》及其免費電視牌照的規定。」

通訊事務管理局
秘書處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註:

 (1) 《廣播條例》清楚訂明,在通訊局決定是否暫時吊銷免費電視牌照前,須向持牌機構送達書面通知,述明關於暫時吊銷牌照的建議的申述,可在一段不少於28日的期間內向通訊局作出,以及在適當情況下,通訊局應進行公開聆訊。《廣播條例》亦清楚訂明,在有關提出反對暫時吊銷牌照上訴期限屆滿前,暫時吊銷牌照的決定不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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