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前稱「廣播事務管理局」,下文統稱為「管理局」)今天(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公布有關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洲電視」)投訴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綫電視」)這家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涉嫌違反《廣播條例》的競爭條文的調查結果。根據蒐集到的證據,管理局認為部分指控成立。無綫電視濫用了其支配優勢,從事了反競爭行為,違反《廣播條例》第13和14條。
這次調查是在亞洲電視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日正式向管理局投訴無綫電視後展開的。投訴指無綫電視與藝人和歌手所簽合約的部分條款,以及無綫電視部分非正式政策和做法有防止、扭曲和在相當程度上限制競爭的目的及效果,違反《廣播條例》第13和14條。管理局在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八日決定就亞洲電視投訴所指涉嫌反競爭的部分合約條款和政策展開全面調查。
管理局已就投訴完成調查。經詳細考慮所有在調查時蒐集到的證據及收到的陳述(包括無綫電視及其他持牌機構、唱片公司及歌手提供的資料和陳述等)後,管理局裁定下列四項指控成立:
(a) | 間中使用藝人和歌手1的獨家合約載有苛刻和不合理的條款; |
(b) | 與無綫電視簽訂部頭合約2和一演出合約3的藝人被禁止在其他電視台的節目演出時使用原聲(不可使用原聲政策); |
(c) | 與無綫電視簽訂部頭合約和一演出合約的藝人被禁止為其他電視台宣傳其有份參演的製作(不可宣傳政策);以及 |
(d) | 與無綫電視有合約的藝人被限制在香港其他電視台的節目說廣東話(不可使用廣東話政策)。 |
管理局的結論如下:
(a) | 藝人的供應與需求 管理局所檢視的證據顯示,在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零年間,所有與香港主要廣播機構有簽訂合約的藝人中,絕大多數均與無綫電視簽訂合約。從唱片公司所得的資料亦顯示,約90%的歌手與無綫電視簽訂了合約。除了全職合約之外,無綫電視與藝人和歌手簽訂的合約大致可分為三類間中使用的合約,包括一演出合約、部頭合約和歌手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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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相關市場和衡量市場力量 根據《競爭調查程序》和《廣播條例保障競爭條文援引指南》載列的分析架構,管理局認為有兩個相關的經濟市場:整體電視收看服務市場和電視廣告市場,而無綫電視在這兩個市場均處於支配優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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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無綫電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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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上述各項,管理局決定 –
(a) | 向無綫電視施加90萬元罰款; |
(b) | 根據《廣播條例》第16條,指示無綫電視即時停止有關違規事項,及不得重複或作出與有關違規事項具有同樣目的或效果的行為; |
(c) | 無綫電視須於三個月內(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或以前)通知所有無綫電視現有部頭合約、一演出合約或歌手合約的藝人和歌手,無綫電視中止該等違規的合約條款和政策,並於兩星期內(即二零一三年十月二日或以前)發出公開聲明宣布無綫電視不會規定其聘用的歌手和藝人,不可在香港其他電視台使用廣東話;以及 |
(d) | 無綫電視須於四個月內(即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八日或以前)向管理局提交一份詳細的書面報告,說明無綫電視為遵從這項指示而採取了的步驟。 |
至於亞洲電視投訴無綫電視涉嫌實施獨家購買廣告時段政策4,雖然管理局並沒有找到證據證明該項指控成立,但管理局認為有關政策有能力妨礙競爭對手和削弱其他電視廣播機構的競爭能力。管理局初步認為,有關政策一般都不能接受,而任何處於支配優勢或具有市場力量的持牌機構都不應推行有關政策。
管理局的評估報告已刊載於管理局的網頁。評估報告的摘要見於附錄。
通訊事務管理局
秘書處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1) | 歌手合約方面,歌手獲派的工作是按每項演出計算的。無綫電視和歌手同意在有需要時,歌手會按雙方議定的酬金於無綫電視的節目亮相。 |
(2) | 部頭合約是指無綫電視與其藝人所簽訂,各方同意按一定酬金拍攝不同集數的劇集的合約。 |
(3) | 一演出合約是指無綫電視與其藝人所簽訂,只承諾藝人會於合約期內最少參與演出無綫電視一個節目的合約。無綫電視和藝人同意在有需要時,藝人會按雙方議定的酬金於無綫電視的節目亮相。 |
(4) | 亞洲電視投訴無綫電視實施了「獨家購買廣告時段」政策,向承諾不在亞洲電視播放廣告的廣告商,提供更高的折扣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