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公布有關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廣播條例》的競爭條文的調查結果

通訊事務管理局(前稱「廣播事務管理局」,下文統稱為「管理局」)今天(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公布有關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洲電視」)投訴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綫電視」)這家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涉嫌違反《廣播條例》的競爭條文的調查結果。根據蒐集到的證據,管理局認為部分指控成立。無綫電視濫用了其支配優勢,從事了反競爭行為,違反《廣播條例》第13和14條。

這次調查是在亞洲電視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日正式向管理局投訴無綫電視後展開的。投訴指無綫電視與藝人和歌手所簽合約的部分條款,以及無綫電視部分非正式政策和做法有防止、扭曲和在相當程度上限制競爭的目的及效果,違反《廣播條例》第13和14條。管理局在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八日決定就亞洲電視投訴所指涉嫌反競爭的部分合約條款和政策展開全面調查。

管理局已就投訴完成調查。經詳細考慮所有在調查時蒐集到的證據及收到的陳述(包括無綫電視及其他持牌機構、唱片公司及歌手提供的資料和陳述等)後,管理局裁定下列四項指控成立:

 (a) 間中使用藝人和歌手1的獨家合約載有苛刻和不合理的條款;
 (b) 與無綫電視簽訂部頭合約2和一演出合約3的藝人被禁止在其他電視台的節目演出時使用原聲(不可使用原聲政策);
 (c) 與無綫電視簽訂部頭合約和一演出合約的藝人被禁止為其他電視台宣傳其有份參演的製作(不可宣傳政策);以及
 (d) 與無綫電視有合約的藝人被限制在香港其他電視台的節目說廣東話(不可使用廣東話政策)。

管理局的結論如下:

 (a) 藝人的供應與需求

管理局所檢視的證據顯示,在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零年間,所有與香港主要廣播機構有簽訂合約的藝人中,絕大多數均與無綫電視簽訂合約。從唱片公司所得的資料亦顯示,約90%的歌手與無綫電視簽訂了合約。除了全職合約之外,無綫電視與藝人和歌手簽訂的合約大致可分為三類間中使用的合約,包括一演出合約、部頭合約和歌手合約。
 (b) 相關市場和衡量市場力量

根據《競爭調查程序》和《廣播條例保障競爭條文援引指南》載列的分析架構,管理局認為有兩個相關的經濟市場:整體電視收看服務市場和電視廣告市場,而無綫電視在這兩個市場均處於支配優勢。
 (c) 無綫電視的行為

 (i) 獨家合約

無綫電視在一演出合約和部頭合約中加入了條文,規定藝人從事外間工作前必須先取得無綫電視的同意,或必須在整段合約期內完全獨家為無綫電視服務(除非獲得無綫電視同意)。另有少數一演出合約規定有關藝人在從事外間工作前須通知無綫電視。至於歌手,他們在從事外間工作前必須先取得無綫電視的同意,或從事外間工作前須給予無綫電視事前通知。此外,所有間中使用的合約都包含了無綫電視沒有責任使用合約藝人的條款。

無綫電視所提供的數據顯示有大量簽訂了一演出合約、部頭合約和歌手合約的藝人,在合約期內並非長時間替無綫電視工作。他們完全有能力為非無綫電視的本地電視台提供服務,但仍受到獨家條款的限制。即使理論上無綫電視的藝人和歌手可在取得無綫電視的同意或通知無綫電視後於與其競爭的本地電視台亮相,但事實上,藝人和歌手合約中的同意條款及通知條文卻施加了實際的獨家使用權。舉例說,在二零零七至二零一零年間,無綫電視只批准了極少數藝人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然而,當中沒有一項涉及藝人替非無綫電視的本港電視台工作。此外,無綫電視只收到極少數歌手在其他電視廣播機構演出的通知。

有關條款人為地削弱競爭對手透過製作高質素電視節目與無綫電視競爭的能力,並藉着增加競爭對手製作或外購由藝人演出的電視節目的費用,提高對手的成本。該等條款與無責任採用條款一併使用時,可讓無綫電視以相當低的成本囤積藝人。

無綫電視並未就該等條款提出合理及客觀的解釋。管理局認為,「獨家條款」有妨礙競爭對手使用藝人和歌手的目的和效果。
 (ii) 不可使用原聲和不可宣傳政策

在無綫電視的一演出合約和部頭合約中,有相當大比例的合約加入了不可使用原聲和不可宣傳政策條款。管理局認為,該等政策的可能客觀經濟目的是削弱競爭對手與無綫電視競爭的能力,並提高其成本。競爭對手如希望播放由無綫電視合約藝人演出的節目,會面對較高成本,節目的觀感質素和吸引力可能會被減低,在宣傳活動方面亦可能受到掣肘。無綫電視未能就該等政策,提供任何令人接受的客觀解釋。
 (iii) 不可使用廣東話政策

雖然不可使用廣東話政策並沒有明顯透過合約條款實施,但管理局認為,經核查的相關證據(包括藝人接受有線電視訪問的記錄,以及由其他持牌人、歌手和唱片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由於無綫電視的政策,歌手們一直普遍跟從這做法。此政策影響了絕大部分歌手和部分藝人。其可能的客觀經濟目的是削弱競爭對手與無綫電視競爭的能力。在無綫電視提供的原因中,沒有任何一個可作為實施該項政策的客觀解釋。不可使用廣東話政策既能減低與無綫電視競爭的電視台的歌手訪問節目的質素,也能使觀眾更難明白訪問內容,從而削弱對手與無綫電視競爭的能力。

基於上述各項,管理局決定 –

 (a) 向無綫電視施加90萬元罰款;
 (b) 根據《廣播條例》第16條,指示無綫電視即時停止有關違規事項,及不得重複或作出與有關違規事項具有同樣目的或效果的行為;
 (c) 無綫電視須於三個月內(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或以前)通知所有無綫電視現有部頭合約、一演出合約或歌手合約的藝人和歌手,無綫電視中止該等違規的合約條款和政策,並於兩星期內(即二零一三年十月二日或以前)發出公開聲明宣布無綫電視不會規定其聘用的歌手和藝人,不可在香港其他電視台使用廣東話;以及
 (d) 無綫電視須於四個月內(即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八日或以前)向管理局提交一份詳細的書面報告,說明無綫電視為遵從這項指示而採取了的步驟。

至於亞洲電視投訴無綫電視涉嫌實施獨家購買廣告時段政策4,雖然管理局並沒有找到證據證明該項指控成立,但管理局認為有關政策有能力妨礙競爭對手和削弱其他電視廣播機構的競爭能力。管理局初步認為,有關政策一般都不能接受,而任何處於支配優勢或具有市場力量的持牌機構都不應推行有關政策。

管理局的評估報告已刊載於管理局的網頁。評估報告的摘要見於附錄

通訊事務管理局
秘書處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註:
 (1) 歌手合約方面,歌手獲派的工作是按每項演出計算的。無綫電視和歌手同意在有需要時,歌手會按雙方議定的酬金於無綫電視的節目亮相。
 (2) 部頭合約是指無綫電視與其藝人所簽訂,各方同意按一定酬金拍攝不同集數的劇集的合約。
 (3) 一演出合約是指無綫電視與其藝人所簽訂,只承諾藝人會於合約期內最少參與演出無綫電視一個節目的合約。無綫電視和藝人同意在有需要時,藝人會按雙方議定的酬金於無綫電視的節目亮相。
 (4) 亞洲電視投訴無綫電視實施了「獨家購買廣告時段」政策,向承諾不在亞洲電視播放廣告的廣告商,提供更高的折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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