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 通讯局的主要工作回顾
广播
6.1 扩大数码地面电视广播的覆盖范围,以期进一步改善服务覆盖率
自数码地面电视服务於2007年底推出後,两家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亚视和无线已逐步完成29个数码广播发射站的建设工程,覆盖本港人口约98%。
通讯局於2012年6月批准亚视和无线的申请,把豁免提供数码地面电视服务覆盖全港的规定延至2013年12月31日,附带条件是两家持牌机构的数码地面电视服务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至少覆盖全港98%的人口,以及在2013年9月30日前至少覆盖全港99%的人口,与模拟电视广播服务的覆盖范围相若。通讯局会继续密切监察亚视和无线的表现,以确保两家机构能致力实践计划,在2013年9月前把数码地面电视覆盖范围扩展至至少全港99%的人口。同时,通讯办会继续与该两家持牌机构一起研究,为现时电视接收效果欠佳的地区解决电视接收问题。
6.2 监察数码声音广播服务的推出
根据其牌照规定,三家数码声音广播持牌机构-DBC丶新城和凤凰优悦须於2012年9月或之前正式推出数码声音广播服务,并须分阶段提供共13条播放多元化节目的频道(新城和凤凰优悦各三条,DBC七条)。三家数码声音广播持牌机构遂根据规定於2012年正式推出数码声音广播服务。截至2013年3月底,该三家持牌机构与港台合共提供15条数码声音广播频道(DBC七条丶新城一条丶凤凰优悦两条和港台五条)。
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期间,DBC因股东意见分歧而暂停其数码声音广播服务,因此违反牌照条件。通讯局采取规管行动,向DBC施加罚款合共港币280,000元。为了解决股东纠纷,DBC向通讯局申请股权变动。通讯局经考虑DBC提交的文件,信纳DBC在股权结构变动後应能遵守有关的规管规定。因此,通讯局於2013年1月批准DBC的股权结构变动。DBC於2013年1月全面复播。
6.3 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和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发牌及续牌事宜
报告期内,通讯局分别向健康卫视有限公司和亚太第一卫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并批准恩雨之声有限公司续领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申请,为香港的酒店房间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同时,通讯局接纳Real Global Broadcasting Hong Kong Limited交还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亦接纳Marriott Hong Kong Limited和帝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交还两个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牌照的交还纯属持牌机构的商业决定。
6.4 搜集公众对本地免费电视服务的意见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於2010年接纳前广管局就两家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的牌照中期检讨提交的建议,当中包括定期举办公众参与活动,以搜集巿民对免费电视持牌机构所提供的电视节目的质素和种类的意见。首次公众参与活动於2011年举行。在2013年2月至5月期间,通讯局举行第二次公众参与活动。
2013年公众参与活动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邀请市民就免费电视节目的种类及质素提交书面意见,结果通讯局收到约7 600 份意见书。第二阶段则邀请公众人士,包括学者丶资深影视制作人和关注团体代表等参加两场专题小组讨论会。两家持牌机构的代表均有出席两次讨论会,亲身听取参与人士的意见。
公众参与活动於2013年5月完成。公众就此提出很多不同意见,主要的建议和意见包括:
- 应播放更多种类的节目;
- 应增加长者节目;
- 亚视应增加本地/自制的节目;
- 亚视应减少重播节目,并应避免经常更改节目编排;
- 亚视有关时事的节目应持平;
- 无綫应改善游戏节目的质素;
- 无綫应制作更多题材新颖及/或主题正面的剧集;以及
- 无綫播放太多烹饪和饮食节目,鼓励奢华的生活方式。
通讯局把两阶段的公众参与活动所收到的意见转交两家免费电视持牌机构。两台的主要回应如下:
- 就节目种类方面,亚视回应指其黄金时间的两出连续剧已逐步由非剧集节目取代,节目种类已较多元化;无綫则回应指其节目多元化且种类繁多;
- 就长者节目方面,亚视回应指已为长者编排粤剧节目,以照顾长者观众的需要,并会继续提供更多长者节目;无綫则回应於未来检讨节目编排时,会考虑公众对增加长者节目的诉求;
- 就上文(c)至(e)项的公众人士意见,亚视回应指:
- 由2009年至2012年在黄金时间播放的节目中,本地制作节目的百分比已增加约30%;
- 重播节目是为了照顾因工作时间长而错过收看首播的人士。鉴於公众人士的批评,亚视已就重播节目的安排作出调整;以及
- 节目主持和嘉宾应享有言论自由;而有关时事和社会热门话题的节目,被归类为「个人意见节目」後,可获豁免遵守通讯局所发出的业务守则内有关恰当地持平的条文。然而,亚视已采取措施,确保在「个人意见节目」内让多方面意见得以表达。
- 就上文(f)至(h)项的公众人士意见,无綫回应指:
- 会继续购入和制作高质素的游戏节目,并乐意听取观众的意见;
- 会继续开拓剧集的新领域,而且对於剧集内出现对年青观众有负面影响的镜头,会多加留意和继续保持警觉;以及
- 虽然曾制作多类烹饪和饮食节目,但从没意图在这类节目内鼓吹或鼓励不良生活方式。
就持牌机构的回应,通讯局留意到:
- 亚视指其在黄金时间播放的节目中,本地制作节目的百分比有所增加。然而,通讯局留意到在非黄金时间播放的节目则较多为重播节目,在非黄金时间内本地制作的首播节目仍属少数;
- 就重播节目方面,亚视只提出把某些节目的重播次数由每天四次减至三次。至於亚视调动节目的重播时间以回应公众人士减少重播节目的诉求,有关措施的作用并不明显。总括来说,亚视建议的改善措施远未能回应公众的关注;
- 至於个人意见节目的持平准则,通讯局认为所有个人意见节目均须遵守业务守则所订下的基本原则,即提供让其他人回应的机会及让多方面意见得以表达;以及
- 在上一次及今次的公众参与活动中,均有公众就无綫的游戏节目的质素表示关注。通讯局认为无綫日後在制作游戏节目时,应采取措施以进一步回应公众的意见。
就上文(a)和(b)项,现时并没有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的本地制作节目和重播节目设有一般规定,通讯局将於处理亚视和无线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续期申请时,检讨有关事宜。至於(c)项,通讯局现正就业务守则内有关个人意见节目的条文进行检讨,以回应公众的关注。
上述活动的报告载於网页http://www.coms-auth.hk/filemanager/common/other/public_engagement_exercise_sc.pdf。
6.5 处理有关广播服务的投诉
投诉处理概览
在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间,通讯局共处理了1 625个关於广播机构播出的材料的投诉个案(涉及49 184宗投诉),与上一年度同期由前广管局录得并处理的投诉数目比较(2 002个个案,3 429宗投诉),个案数目减少约19%,但投诉宗数则增加了13倍 (1 334%)。投诉数目剧增是因为通讯局就一个涉及亚视「个人意见节目」的具争议个案,接获超过42 000宗投诉。在报告期内处理的所有按广播服务和广播机构分类的投诉个案数字,可分别参看图17和图18。
图17:在2012至2013年度处理的按广播服务分类的投诉个案分布图
广播服务 | 个案数目 | 投诉宗数 | 百分比 (%) |
---|---|---|---|
本地免费电视 | 1 063 | 48 114 | 65 |
本地收费电视 | 140 | 157 | 8 |
非本地电视 | 0 | 0 | 0 |
声音广播 | 207 | 410 | 13 |
多家广播机构 | 30 | 263 | 2 |
香港电台(电台) | 141 | 161 | 9 |
香港电台(电视) | 44 | 79 | 3 |
图18:在2012至2013年度处理的按广播机构分类的投诉个案分布图
广播机构 | 投诉个案数目 | 投诉宗数 |
---|---|---|
亚视 | 217 | 44 719 |
无綫 | 820 | 3 355 |
有线电视 | 68 | 81 |
电盈媒体 | 63 | 67 |
无綫网络电视 | 8 | 8 |
商台 | 166 | 365 |
新城 | 32 | 36 |
DBC | 9 | 9 |
港台(电视) | 44 | 79 |
港台(电台) | 141 | 161 |
多家广播机构 | 57 | 304 |
总计 | 1 625 | 49 184 |
在所有经处理的投诉个案中,通讯事务总监根据通讯局所授予的权力,处理了1 584个个案(涉及3 432宗投诉)。该等投诉属轻微违规,或其指控的事宜并不构成违例情况,或不属《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11(1)条的适用范围,即投诉内容并不涉及违反法例丶牌照条件或业务守则。通讯局则处理了41个个案(涉及45 752宗投诉)。在报告期内处理的投诉详情,可参看图19。
图19:通讯局与通讯事务总监所处理的投诉的结果
属於 《广播(杂项条文)条例》 第11(1)条范围 | 不属 《广播(杂项条文)条例》 第11(1)条范围 | 总计 | ||||
---|---|---|---|---|---|---|
成立 | 不成立 | 通讯事务总监 | ||||
通讯局 | 通讯事务总监 | 通讯局 | 通讯事务总监 | |||
个案数目 | 35 | 74 | 6 | 916 | 594 | 1 625 |
投诉宗数 | 44 587 | 89 | 1 165 | 1 853 | 1 490 | 49 184 |
通讯局处理的投诉
在通讯局处理的41个投诉个案中,88%与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有关。该等按广播服务分类的投诉个案数字,可参看图20。
图20:通讯局所处理各类广播服务投诉个案的分布图
服务类型 | 个案 | 投诉 | 百分比 (%) |
---|---|---|---|
本地免费电视 | 36 | 45 581 | 88 |
声音广播 | 3 | 3 | 7 |
多家广播机构 | 1 | 167 | 3 |
香港电台(电台) | 1 | 1 | 2 |
有关被投诉的广播材料的性质,在通讯局所处理的41个投诉个案中,37个关於节目丶三个有关广告丶一个涉及电视台的宣传材料。当中35个投诉个案成立。在投诉成立的个案中,17个个案主要涉及在节目中把节目材料与广告材料混合或在节目内加插广告材料。五个个案涉及有关备受香港公众关注而又具争议的议题并被识别为「个人意见节目」的节目,或在真实题材节目中关乎该等议题的环节,违反了适用於这些指定类别节目或环节关於准确和持平的规定。其他个案涉及的事项包括新闻节目内的真实资料有不准确或误导的内容丶有误导成份的广告声称丶污蔑他人的内容丶节目内包含为电视台宣传的材料丶未能如实识别广告材料丶暴力及危险行为丶不恰当的播放时间丶儿童不宜的内容丶未能向通讯局提供节目录像以供调查投诉之用丶於合家欣赏时间播放酒类广告等。
通讯局就其中七个投诉成立的个案向持牌机构施加罚款,金额由50,000元至80,000元不等,另外发出四次「严重警告」丶10次「警告」丶六次「强烈劝谕」及六次「劝谕」,以及将两个个案列为轻微违规。有关通讯局在2012年至2013年内就投诉个案所作出的裁决,载列於图21。
图21:通讯局於2012年至2013年就投诉个案作出的裁决
通讯局的决定 | 亚视 | 无綫 | 无綫网络电视 | 商台 | 新城 | 港台 | 总计 |
---|---|---|---|---|---|---|---|
无须跟进 | 0 | 6 | 1 | 0 | 0 | 0 | 7 注 |
轻微违规 | 1 | 0 | 0 | 0 | 1 | 0 | 2 |
劝谕 | 1 | 4 | 0 | 0 | 0 | 1 | 6 |
强烈劝谕 | 3 | 1 | 0 | 2 | 0 | 0 | 6 |
警告 | 7 | 3 | 0 | 0 | 0 | 0 | 10 |
严重警告 | 2 | 2 | 0 | 0 | 0 | 0 | 4 |
罚款 | 6 | 1 | 0 | 0 | 0 | 0 | 7 |
总计 | 20 | 17 | 1 | 2 | 1 | 1 | 42 注 |
注: 一个投诉个案涉及两家持牌机构的广播事宜,因此同一个个案有两项裁决。
6.6 检讨业务守则
通讯局定期检讨业务守则,藉以向广播机构提供有关节目丶广告和技术标准的指引。在报告期内,通讯局批准修订现有业务守则,详情如下:
更改数码地面电视的视频编码
因应亚视和无线的联合申请,通讯局修订《电视通用业务守则-技术标准》,准许持牌机构把四条同步广播的电视节目频道的视频编码由MPEG-2转为H.264。使用H.264编码後,可提高四条同步广播频道画面的质素,并为增加节目频道,以及引入高清电视或立体电视服务提供可行的条件。
修订节目业务守则和广告业务守则
通讯局修订《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电视节目守则》)和《电视通用业务守则-广告标准》(《电视广告守则》),把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和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外购作直接转播的频道,获豁免遵守禁止在节目内出现广告材料的规定,扩展至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惟须受指定条件规限。有关修订为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在多频道的数码地面电视平台上提供更大弹性。
通讯局考虑到崭新的广告表达手法,认为需要让公众人士更清楚知道观看的材料的性质,因此修订了《电视广告守则》,规定持牌机构在播出以节目形式拍摄的广告时,必须於整段播出时间在荧光幕上显示「广告」或「广告杂志」一词。
为了使规管广告材料的条文更加清晰,通讯局修订了《电视广告守则》和《电台广告守则》,以清楚说明广告的宣传片或宣传声带均属广告材料,并应计算在适用於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和声音广播持牌机构的总广告时限内。
电讯
6.7 就重新指配1.9-2.2吉赫频带内第三代(3G)频谱的谘询
在1.9-2.2吉赫频带内的频谱(3G频谱)於2001年经拍卖指配予四家流动网络营办商,为期15年的指配期将於2016年10月届满。该四家现有3G网络营办商,即香港移动通讯丶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丶和记电话有限公司与数码通现正使用3G频谱提供3G流动服务。根据政府於2007年4月公布的《无线电频谱政策纲要》,在频率指配期届满时,频谱受配者不应对指配期获得续期,或对指配期获得续期的优先权,有任何合理期望。
在2012年4月至7月中期间,通讯局与政府就3G频谱的重新指配联合进行了首次谘询,提出了三个重新指配安排的方案,即(1)行政指配模式,给予现有3G营办商优先权以获重新指配所有相关频谱;(2)完全市场主导模式,重新拍卖所有相关频谱;以及(3)结合方案1 和2的混合方案。
通讯局经考虑首次谘询所收到的意见及看法,以及重新指配频谱的多重目标,遂於2012年12月28日发出的第二份谘询文件中,提出了方案3作进一步谘询,谘询期於2013年4月11日结束。通讯局计划於2013年10月左右公布其重新指配安排的决定。
6.8 增加拍卖2.5/2.6吉赫频带内的无线电频谱
当用作商业用途的无线电频谱出现竞争性的需求时,通讯局会根据《无线电频谱政策纲要》,以拍卖方法指配有关频谱,这是行之有效的频谱管理机制。无线电频谱属有限的公共资源,拍卖能以合乎经济效益的方法把频谱指配予最珍惜和最能善用频谱的营办商。
近年,随着智能电话丶平板电脑和其他先进通讯设备日益普及,香港市民对优质流动服务的需求持续迅速增长。为支援市面上新的流动技术及应用程式,以及满足公众对网络容量不断增加的需求,我们必须适时供应充足的无线电频谱,这对流动通讯业的稳健发展至为重要。通讯办於2013年3月进行拍卖,增加发放2.5/2.6吉赫频带内的50兆赫无线电频谱用作提供4G服务23。频谱由四家现有流动网络营办商(即中国移动香港丶香港移动通讯丶Genius Brand Limited24和数码通)成功投得,频谱使用费总额为港币15.4亿元。是次增加指配的无线电频谱,可让固有营办商采用最先进的流动宽频技术和提供所需的网络容量,在香港进一步发展4G流动电讯服务。
6.9 数码通与中国移动香港互换频谱
2012年11月,中国移动香港与数码通提出联合申请,要求通讯局批准两家公司互换其1800兆赫频带内获指配的2 x 1.6兆赫频段。
由於互换的频谱数量相同,是次互换不会改变该两家流动网络营办商获指配的频谱总数。通讯局考虑到建议的频谱互换会令频谱得以更有效使用,而且消费者会因话音质素和网络容量改善而受惠,因此通讯局决定批准建议的频谱互换,并施加多项条件,包括不得涉及金钱上的交易丶不得对其他流动网络营办商造成有害干扰,以及应把对客户的服务影响减至最小。
6.10 电讯牌照费下调
2012年6月,通讯局与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联合发出谘询文件,就调低电讯牌照费的建议,即把综合传送者牌照下每100个顾客接驳点的年费由800元调低至700元,以及把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传呼服务)和服务营办商牌照(第三类服务)客户使用每100个移动电台须缴付的费用由800元减至700元,邀请公众人士作出申述。
经充分考虑是次谘询工作收到的意见及建议,通讯局与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於2012年11月发表联合声明,公布按计划实施建议的决定,调低综合传送者牌照丶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传呼服务)和服务营办商牌照(第三类服务)的费用。完成立法程序後,新牌照费由2013年3月1日起生效。
6.11 有关固网商互连收费原则规管指引的检讨
网络商之间的各种本地互连费用中,只有固网商之间的窄频服务互连费用仍受规管指引管制。固网之间的宽频服务互连费用丶流动网络之间的互连费用,以及固定与流动网络之间的互连费用现时均由电讯营办商通过商业协议厘定,不受任何规管指引管制。
鉴於在过去20年电讯市场及技术均出现重大改变和发展,而宽频服务互连并不受制於类似的规管指引,适用於固网商之间的窄频服务互连规管指引便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我们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进行公众谘询,检讨该规管指引在现今环境应予保留还是撤销。关於该规管指引的未来路向,通讯局会於2013年第二季作出决定。
6.12 处理与电讯服务有关的投诉
由於电讯市场已全面开放且竞争激烈,通讯局采取较为宽松的规管模式。虽然通讯局对保障消费者并无法定责任,但若消费者提出的投诉个案具充分表面证据证明某电讯营办商可能违反《电讯条例》或牌照条件,通讯局会进行调查。至於其他不涉及违反电讯法例或规例的消费者投诉,属电讯营办商有责任处理的范畴。通讯局关注并监察所有接获的消费者投诉,如察觉消费者投诉趋势出现任何异常情况,会采取合适行动。
在报告期内,通讯局共接获5 129宗关於电讯服务的消费者投诉,当中2 691宗(52.5%)与流动通讯服务有关丶1 524宗(29.7%)与互联网服务有关丶722宗(14.1%)与固网服务有关,以及192宗(3.7%)与对外电讯及其他服务有关。就投诉性质而言,在所有接获的投诉中关於帐单争议的投诉占最多(1 052宗或20.5%),而关於网络服务质素(1 036宗或20.2%)和客户服务质素(771宗或15.0%)的投诉数目则分别占第二和第三位。
图22和图23分别显示通讯局在全年接获按电讯服务类别和投诉性质分类的投诉个案数字。
图22:通讯局所接获各类电讯服务投诉个案的分布图(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
电讯服务类别 | 个案数目 |
---|---|
流动通讯 | 2 691 |
互联网 | 1 524 |
固网 | 722 |
对外电讯 | 83 |
其他 | 75 |
资料不详 | 34 |
图23:通讯局所接获各种性质投诉个案的分布图(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
投诉性质 | 个案数目 |
---|---|
帐单争议 | 1 052 |
网络服务质素 | 1 036 |
客户服务质素 | 771 |
合约争议 | 709 |
终止服务争议 | 384 |
其他 | 1 177 |
在接获的5 129宗投诉个案中,5 011宗(97.7%)不属通讯局的管辖范围,馀下的118宗(2.3%)个案则可能违反《电讯条例》或牌照条件;属後者的个案大多数与销售行为丶怀疑反竞争行为丶滥用市场力量,以及电讯营办商难以进入楼宇提供服务有关。经调查後如发现投诉成立,便会对有关电讯营办商采取规管行动。
图24和图25分别显示通讯局在全年接获可能违反《电讯条例》或牌照条件按类别和性质分类的投诉个案数字。
图24:通讯局所接获各类电讯服务投诉个案的分布图(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
类別 | 个案数目 |
---|---|
流动通讯 | 39 |
固网 | 39 |
互联网 | 34 |
对外电讯 | 1 |
其他 | 5 |
图25:通讯局所接获各种性质投诉个案的分布图(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
投诉性质 | 个案数目 |
---|---|
销售行为 | 51 |
反竞争行为及滥用市场力量 | 28 |
难以进入楼宇 | 27 |
具误导性广告及推销资料 | 11 |
未获授权披露客户资料 | 1 |
通讯局注意到在过去数年消费者投诉的一些主要趋势,大部分关乎电讯服务合约争议丶流动通讯帐单震撼及收费流动内容服务和公平使用政策。通讯局已与电讯业界合作,采取不同措施处理该等投诉的问题,包括发出自愿性质的电讯服务合约业界实务守则丶实施预防流动通讯帐单震撼的措施丶由香港通讯业联会成立行政机构规管流动内容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公布一套规管公平使用政策实施情况的强制性指引。图26显示年内通讯局所接获反映上述趋势的投诉个案分类数字。
图26:通讯局所接获反映明显趋势的消费者投诉个案数目(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
消费者投诉的明显趋势 | 投诉个案数目 |
---|---|
合约争议 | 1 093 |
流动通讯帐单震撼 | 467 |
收费流动内容服务 | 39 |
公平使用政策 | 35 |
6.13 赞助「解决顾客投诉计划」的运作
通讯办与香港通讯业联会在2012年11月合作推出以两年为试验期的「解决顾客投诉计划」(计划)。计划属另类排解纠纷方法,旨在以调解方式解决电讯服务供应商与其住宅/个人顾客之间陷入僵局的计帐争议,而所有主要的电讯服务供应商均自愿参与计划。通讯办赞助计划运作所需经费,并担当积极角色以监察计划的表现和管治工作,以及提供其他行政支援。通讯办亦负责评核调解申请是否可以受理,以及把合资格的个案转介给由香港通讯业联会设立的独立调解服务中心跟进。截至2013年3月,通讯办共接获236宗申请查询,其中36宗属於该计划的范畴:当中27宗在交予调解服务中心前已获得妥善解决,6宗经通讯办转介後亦获得圆满解决,而馀下3宗则正由调解服务中心处理。
6.14 实施《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的筹备工作
《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修订条例》)於2012年7月17日获立法会通过,除扩大原有《商品说明条例》的涵盖范围至包括服务,禁止订明的不良营商手法,并为加强执法机制作出规定(统称为「公平营商条文」)。香港海关为公平营商条文的主要执法机关,通讯局则同时获赋予共同管辖权,就《电讯条例》和《广播条例》下的持牌人作出与根据相关条例提供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有直接关连的营业行为,执行公平营商条文。通讯局与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和香港海关紧密合作,为实施《修订条例》进行筹备,包括执法指引的谘询工作和发布,以及制定由通讯局与香港海关签署的一份谅解备忘录,以协调双方履行在《修订条例》下的职能。
6.15 实施《竞争条例》的筹备工作
立法会已在2012年6月14日通过《竞争条例》。《竞争条例》为跨行业的竞争法例,禁止各行各业从事有妨碍丶限制或扭曲竞争的目的或作用的反竞争行为。根据《竞争条例》,新成立的竞委会为主要的执法机关,通讯局则同时获赋予共享管辖权,就电讯和广播牌照持有人的行为,包括涉及电讯业传送者牌照持牌人的收购与合并活动,执行《竞争条例》。《竞争条例》生效後,《广播条例》和《电讯条例》内有关竞争的条文将在相关过渡安排下予以废除。通讯办将继续与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和竞委会跟进,并协助通讯局进行《竞争条例》生效前所需的筹备工作。
6.16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执行事宜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该条例)於2007年12月22日全面生效。该条例订明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包括规定须提供准确的发送人资料和遵守取消接收要求。通讯局根据该条例设立了三份《拒收讯息登记册》,供市民按其意愿选择免费登记拒收商业传真讯息丶短讯及/或预录电话讯息。截至2013年3月底,已有超过247万个号码登记在三份登记册上。
通讯局於2013年3月发出谘询文件,就根据该条例发出的实务守则所作的建议修订,谘询公众和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藉以提供关於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切合时宜实务指引,协助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符合法律规定。通讯局在考虑徵得的所有意见及建议後,会为该实务守则定稿,并於2013年第三季发出经修订的实务守则。
通讯局会监察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遵守该条例的情况,并为更有效执法而理顺程序,以应付实际情况的转变。
主要规管行动
6.17 惩处广播持牌机构
广播内容投诉
在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通讯局考虑有关不同广播内容的投诉後,就其中七个投诉成立的个案向两家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即亚视和无线)施加罚款,金额由50,000元至80,000元不等;该等投诉涉及违反节目和广告业务守则的相关条文包括:
- 节目中的间接宣传,以及在节目中展示或使用赞助商的产品或服务;
- 关於真实题材节目在准确丶持平及公正方面的规定;
- 适用於个人意见节目的规定,包括(i)必须尊重事实,任何意见不应以虚假证据为依据;(ii)节目应提供适当机会,以便其他人可以回应;(iii)任何以系列形式播出的个人意见节目,皆有需要尽量让多方面意见得以表达;以及
- 广告材料须清晰识别,以及广告内的事实声称须有凭据。
在七个个案中,无綫因一个有关间接宣传和违反产品/服务赞助条文的个案被罚款60,000元;其馀六个涉及不同违规事项的个案则全部与亚视播放的材料有关。
DBC中断/停止数码声音广播服务
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期间,DBC因财务问题而未能按照其牌照规定提供服务。通讯局因应DBC在该段期间中断/停止服务,向DBC施加罚款合共280,000元。DBC由2013年1月起全面恢复广播服务。
6.18 惩处电讯持牌商
电讯营办商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
《电讯条例》第7M条禁止电讯持牌商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在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共有五宗投诉个案证实违反《电讯条例》第7M条,而三家电讯持牌商被罚款港币50,000元至300,000元不等。
2012年8月,通讯局审议了一宗数码通违反《电讯条例》第7M条的投诉。投诉人指称数码通於其网站上作出关於浏览SmarTone iN! WAP页面收费的陈述具误导性或欺骗性。通讯局经考虑调查结果,认为数码通确曾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违反《电讯条例》第7M条的规定。通讯局就有关违反事项向数码通施加罚款港币100,000元。
2012年8月,通讯局亦审议了萃信通讯有限公司(萃信通讯)违反《电讯条例》第7M条的投诉。萃信通讯属《电讯条例》第8(1) (aa)条下要约提供电讯服务的类别牌照持有人,转售其相联公司P&P Corporation Limited (P&P)所操作的IDD1560服务,而P&P是服务营办商牌照持有人。中国移动香港於2011年6月作出投诉,表示该公司多名客户收到自称是「PEOPLES代表」丶「PEOPLES员工」或「PEOPLES前员工」25的销售员来电,向这些客户推销并非由中国移动香港提供的IDD1560或其他IDD服务。中国移动香港声称其员工或销售代理商从没有打出此等推销电话,故此要求通讯办调查该些怀疑具误导性或欺骗性销售行为的个案。通讯局经考虑调查结果,认为萃信通讯确曾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违反《电讯条例》第7M条的规定。通讯局就有关违反事项向萃信通讯施加罚款港币50,000元。
2012年11月,通讯局审议了有关香港宽频网络有限公司(香港宽频)违反《电讯条例》第7M条的投诉。投诉人指称香港宽频在部分广告和推销资料中就其「1000M」宽频服务的传输速度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陈述。通讯局经考虑调查结果,认为香港宽频确曾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违反《电讯条例》第7M条的规定。通讯局就有关违反事项向香港宽频施加罚款港币300,000元。
2012年11月,通讯局审议了另一宗有关萃信通讯违反《电讯条例》第7M条的投诉。投诉人指称萃信通讯的销售员在推销IDD1560服务时,就拨打IDD的通话费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陈述。通讯局经考虑调查结果,认为萃信通讯确曾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违反《电讯条例》第7M条的规定。通讯局就有关违反事项向萃信通讯施加罚款港币80,000元。
2013年1月,通讯局审议了另一宗有关香港宽频违反《电讯条例》第7M条的投诉。投诉人指称香港宽频在其「电讯盈科家居电话用户独享携号转台优惠月费只需HK$9.9」的广告活动中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陈述。通讯局经考虑调查结果,认为香港宽频确曾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违反《电讯条例》第7M条的规定。通讯局就有关违规事项向香港宽频施加罚款港币120,000元。
数码通网络故障
2012年4月9日,SmarTone Communications Limited和数码通电讯有限公司(统称「数码通」)的网络发生故障,导致其流动话音服务丶流动上网服务丶短讯服务及部分数据服务(包括流动内容服务丶留言信箱服务和股票报价服务)中断。通讯局考虑过通讯办提交的报告後,认为数码通违反了其牌照的一般条件第5.1项的要求,该项条件规定持牌人必须向用户提供良好丶有效率及连续不断的服务,令通讯局感到满意。通讯局经审慎衡量事故的情况和考虑所有因素後,决定向数码通罚款港币130,000元。
香港电话有限公司和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错误收帐
通讯局在报告期内亦处理了一宗关於持牌商错误收帐的个案。2012年11月,香港电话有限公司和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统称「香港电讯」)经银行向一部分以信用卡支付月费的宽频服务及Now TV服务客户作了不正确收费。通讯局考虑过通讯办提交的报告後,认为香港电讯没有遵从其牌照的特别条件第9.1项的要求,该牌照条件规定持牌人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去确保有关服务收费的计帐系统准确和可靠。此外,香港电讯亦没有遵从其已承诺遵从的《关於电讯服务帐单资料及收取帐款的实务守则》(简称「实务守则」)第10段规定,采取一切合理丶必须和可行的步骤,以确保向用户收费的资讯正确无误。通讯局经考虑个案的情况和衡量所有因素後,决定向香港电讯发出强烈劝谕,促请它严格遵守其牌照特别条件第9.1项的规定。通讯局亦同时提醒香港电讯须严格遵守实务守则第10段的规定。
Alcom Hong Kong Limited非法逃避缴付本地接驳费
除了上述个案,通讯局亦完成了调查一宗有关非法逃避缴付本地接驳费的个案。个案涉及一间名叫Alcom Hong Kong Limited的对外电讯服务持牌商,因违反其牌照特别条件第7.1及8.1项,被罚款港币65,000元。
6.19 惩处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
在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间,通讯局收到2 410宗怀疑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举报,较前一年宗数下跌约8%。通讯办在处理该等举报时,会视乎情况,向初犯者发出劝谕信以解释有关法例规定,或是向有关发送人发出警告信。在报告期内,合共发出401封劝谕或警告信。如有个别发送人持续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通讯局会依据该条例发出执行通知,指示发送人采取措施纠正违例行为。任何人不遵从向其送达的执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港币100,000元。於2012/13年度,共发出八份执行通知。由於该等发送人收到执行通知後不再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因此无须作出检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