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通訊事務管理局的角色及職能
通訊事務管理局
科技發展一日千里,電訊與廣播之間的傳統分界逐漸模糊,兩個市場日漸匯流。香港需要重整規管體制安排,並全面檢討規管制度和相關法例,以緊貼兩個行業的轉變。為迎接科技高速發展和媒體匯流帶來的規管挑戰,通訊事務管理局於2012年4月1日根據《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第616章)成立,成為獨立的法定機構,全面接管前電訊管理局局長和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的職能及權力。其角色是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電訊條例》(第106章)、《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和《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391章)規管香港的廣播業和電訊業。通訊局亦負責執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
通訊局的職能如下:
- 就關乎電訊、廣播、反濫發電子訊息或與電訊界或廣播界有關連的活動的任何法例、立法建議及規管政策,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供意見;
- 就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和聲音廣播牌照的申請及續期事宜,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建議;
- 批出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及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並為該等牌照續期;
- 擬備和修訂業務守則,為電視及電台制定節目、廣告和技術標準;
- 處理有關廣播和電訊服務的投訴,並懲處違反各項條文及規定的廣播機構和電訊營辦商;
- 處理香港的電訊和廣播牌照持有人的牌照申領、財務監察和規管事宜;
- 管理和編配無線電頻譜及電訊號碼;
- 制訂技術標準和進行設備測試以符合國際最佳做法,並確保認證機構表現令人滿意,能按照訂明的技術標準進行驗證和測試;
- 利便固網營辦商進入樓宇以安裝樓宇內置電訊設施,以傳送電訊和廣播服務;
- 為無線電通訊系統的操作人員進行考試,並簽發證書;
- 執行《電訊條例》中禁止誤導或欺騙行為的條文;
- 執行《廣播條例》和《電訊條例》中的競爭條文;以及
- 執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架構
通訊局成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在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間,通訊局共有12名成員,其中十名(包括主席)是非公職人員,其餘兩名為公職人員,即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通訊及科技)與通訊事務總監。
通訊局委任三個委員會以協助執行其部分主要職務:
- 廣播投訴委員會;
- 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以及
- 電訊事務委員會。
廣播投訴委員會負責考慮與廣播事務有關的投訴,並就這些投訴向通訊局作出建議。該委員會由四名通訊局成員和四名增選委員組成。
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負責定期檢討電視和電台廣播標準,並在必要時修訂業務守則。該委員會由三名通訊局成員和三名增選委員組成。
電訊事務委員會負責就電訊事宜向通訊局提供意見和報告。該委員會由四名通訊局成員組成。
通訊辦為通訊局的執行部門及秘書處。
組織圖
通訊事務管理局 | ||
---|---|---|
廣播投訴委員會 | 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 | 電訊事務委員會 |
主席黃冠文先生, MH, JP 委員郭艷明女士 徐尉玲博士, BBS, MBE, JP 黃應士先生, SBS 增選委員陳俊濠先生 張惠儀女士 何世孝先生 蕭澤宇先生, BBS, JP |
主席黃應士先生, SBS 委員雷紹麟先生 徐尉玲博士, BBS, MBE, JP
增選委員梁媛雯女士 董黃明慧女士 黃培達先生 |
主席區文浩先生, SBS 委員李李嘉麗女士, SBS 伍清華先生 司徒耀煒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