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通讯事务管理局的角色及职能

通讯事务管理局

为迎接科技高速发展和媒体汇流带来的规管挑战,通讯局于2012年4月1日根据《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第616章)成立,成为独立的法定机构,全面接管前电讯管理局局长和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的职能及权力。其角色是根据《广播条例》、《电讯条例》(第106章)、《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和《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391章)规管香港的广播业和电讯业。通讯局亦负责执行《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

通讯局的职能如下:

  1. 就关乎电讯、广播、反滥发电子讯息或与电讯界或广播界有关连的活动的任何法例、立法建议及规管政策,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供意见;
  2. 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和声音广播牌照的申请及续期事宜,向行会作出建议;
  3. 批出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及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并为该等牌照续期;
  4. 批出电讯牌照,并为该等牌照续期;
  5. 拟备和修订业务守则,为电视及电台制定节目、广告和技术标准;
  6. 处理有关广播和电讯服务的投诉,并惩处违反各项条文及规定的广播机构和电讯营办商;
  7. 处理香港的电讯和广播牌照持有人的牌照申领、财务监察和规管事宜;
  8. 管理和编配无线电频谱及电讯号码;
  9. 制订技术标准和进行设备测试以符合国际最佳做法,并确保认证机构表现令人满意,能按照订明的技术标准进行验证和测试;
  10. 利便固网营办商进入楼宇以安装楼宇内置电讯设施,以传送电讯和广播服务;
  11. 为无线电通讯系统的操作人员进行考试,并签发证书;
  12. 执行《电讯条例》中禁止误导或欺骗行为的条文;
  13. 执行《广播条例》和《电讯条例》中的竞争条文;
  14. 就《电讯条例》和《广播条例》下的持牌人根据该两条条例提供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的相关营业行为,按《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的公平营商条文执法;以及
  15. 执行《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

架构

通讯局成员(属当然成员的通讯事务总监除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在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通讯局共有12名成员,其中十名(包括主席)是非公职人员,其余两名为公职人员,即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常任秘书长(通讯及科技)2与通讯事务总监。

通讯局委任三个委员会以协助执行其部分主要职务:

  1. 广播投诉委员会
  2. 广播业务守则委员会;以及
  3. 电讯事务委员会

广播投诉委员会负责考虑与广播事务有关的投诉,并就该等投诉向通讯局作出建议。该委员会由四名通讯局成员和四名增选委员组成。

广播业务守则委员会负责定期检讨电视和电台广播标准,并在必要时修订业务守则。该委员会由三名通讯局成员和三名增选委员组成。

电讯事务委员会负责就电讯事宜向通讯局提供意见和报告。该委员会由五名通讯局成员组成。

通讯办为通讯局的执行部门及秘书处。

组织架构

附注:
  1. 由2015年11月20日起,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常任秘书长(通讯及科技)改名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常任秘书长(通讯及创意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