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 通訊事務管理局的主要工作回顧
廣播
6.1 本地免費和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續期事宜
亞視和無綫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續期事宜年內,通訊局執行其法定職務,就亞視和無綫將於2015年11月屆滿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續期申請,向行會呈交建議。通訊局按照《廣播條例》和處理牌照續期申請的既定程序,全面評核了兩家持牌機構在遵守法定要求、牌照條件及業務守則方面的表現。通訊局亦於2014年進行廣泛的公眾諮詢,包括進行全港住戶統計調查、舉辦三場公聽會及四場小組討論,以蒐集公眾對兩家持牌機構所提供服務的意見。關於亞視的牌照續期申請,公眾對亞視在節目製作及其他多個方面差強人意的表現表示強烈不滿,尤其在住戶調查中,有45%的受訪者表示不滿意亞視的服務。就無綫的牌照續期申請,通訊局收集到的意見顯示巿民大致滿意無綫的表現,不過無綫須在節目種類和質素這兩方面作出改善。經審慎考慮兩家持牌機構的整體表現和所蒐集到的公眾意見後,通訊局於2014年11月4日就兩宗牌照續期申請向行會呈交建議。
關於亞視的牌照續期申請,行會經考慮包括通訊局的建議後,於2015年4月1日決定亞視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不獲續期,並將亞視牌照的有效期延至2016年4月1日。
至於無綫的牌照續期申請,行會接納通訊局的建議,於2015年5月12日批准無綫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由2015年12月1日起續期12年。行會考慮了公眾對無綫服務的意見,決定在無綫的續期牌照新增一些牌照條款,以確保無綫未來的服務繼續達到觀眾的要求。新增的牌照條款要求持牌機構就本地製作及本地獨立製作節目履行承諾;規定持牌機構必須在數碼頻道額外播放時事節目、文化藝術節目、紀錄片及年青人節目;規定指定播放節目必須為首播節目;以及要求持牌機構在數碼頻道增加字幕服務等。
電盈媒體的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續期事宜電盈媒體的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將於2015年9月屆滿。通訊局在處理電盈媒體的牌照續期申請時,全面評核了電盈媒體的表現,並在2013年進行公眾諮詢,以蒐集公眾對其服務的意見。通訊局其後於2014年9月就電盈媒體的牌照續期申請向行會呈交建議。2014年12月,行會接納通訊局的建議,批准電盈媒體的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由2015年9月26日起續期12年。
6.2 跟進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事宜
奇妙電視和香港電視娛樂的牌照申請事宜自行會於2013年10月原則上批准奇妙電視和香港電視娛樂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後,通訊局隨即展開後續工作,包括進一步檢視申請,要求該兩家原則上獲批牌照的機構提交所需的補充資料和說明,以及與該兩家機構商討擬議牌照條件。通訊局於2015年1月就兩宗牌照申請向行會呈交建議。
行會經考慮通訊局就香港電視娛樂申請呈交的建議後,於2015年4月決定向香港電視娛樂批出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以固定網絡作為傳送模式提供免費電視服務。香港電視娛樂須在獲發牌照後的12個月內(即2016年3月31日或之前)及24個月內(即2017年3月31日或之前)分別開設一條24小時粵語頻道及一條16小時英語頻道。
至於奇妙電視的申請,行會於2015年5月及10月因應奇妙電視的要求,邀請通訊局審視奇妙電視所須提交的補充資料及相關確認文件,並因應有關資料就奇妙電視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向行會提交進一步建議。通訊局會繼續跟進奇妙電視牌照申請的後續工作,並就奇妙電視提供的進一步資料,向行會提交進一步建議。
香港電視的牌照申請事宜通訊局正按照《廣播條例》和既定程序審核香港電視於2014年4月提交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包括分析整理公眾對有關申請的意見,以及要求香港電視提交所需的補充資料。此外,通訊局亦聘請了一間獨立顧問公司進行市場分析和撰寫顧問報告,協助評估有關申請對本地電視市場和整體廣播業可能帶來的影響。通訊局會審慎地處理有關申請,並盡快向行會呈交建議。
6.3 模擬聲音廣播牌照續期事宜
商台和新城根據《電訊條例》獲發的模擬聲音廣播牌照將於2016年8月25日屆滿。兩家持牌機構已分別於2014年7月及8月提交牌照續期申請。通訊局按照《電訊條例》和處理牌照續期申請的既定程序,全面評核了兩家持牌機構在遵守法定要求、牌照條件及通訊局頒布的業務守則方面的表現;兩家機構的營運、財政和技術能力;節目安排,以及對未來的承諾。通訊局亦於2014年9月至11月進行公眾諮詢,以蒐集公眾對牌照續期申請的意見。通訊局經考慮兩家持牌機構表現的整體評核結果和收集到的公眾意見後,已於2015年5月就牌照續期申請向行會呈交建議。
6.4 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續期事宜
在報告期內,通訊局批准以下為香港的酒店房間提供電視節目服務的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續期申請:
- DOCOMO InterTouch Company Limited
- 恩雨之聲有限公司
6.5 處理有關廣播服務的投訴
投訴處理概覽在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間,通訊局共處理了2 694個關於廣播機構播出的材料的投訴個案(涉及41 449宗投訴)28,與上年度同期的投訴數目比較(3 029個個案,12 998宗投訴),個案數目減少11%,但投訴宗數則增加了219%29。在報告期內按廣播服務和廣播機構分類的已獲處理投訴個案數字見圖16和圖17。
圖16:在2014-2015年度按廣播服務分類的已獲處理投訴個案分布圖
廣播服務 | 個案數目 | 投訴宗數 | 百分比 (%) |
---|---|---|---|
本地免費電視 | 1 704 | 7 379 | 63.25 |
本地收費電視 | 131 | 145 | 4.86 |
非本地電視 | 4 | 5 | 0.15 |
聲音廣播 | 270 | 793 | 10.02 |
多個服務類別 | 171 | 32 024 | 6.35 |
港台(電台) | 270 | 342 | 10.02 |
港台(電視) | 144 | 761 | 5.35 |
圖17:在2014-2015年度按廣播機構分類的已獲處理投訴個案分布圖
廣播機構 | 投訴個案數目 | 投訴宗數 |
---|---|---|
亞視 | 437 | 872 |
無綫 | 1 260 | 6 499 |
有線電視 | 56 | 61 |
電盈媒體 | 47 | 52 |
無綫網絡電視 | 25 | 27 |
亞太第一衛視傳媒集團30 | 1 | 1 |
鳳凰衛視30 | 2 | 3 |
星空華文30 | 1 | 1 |
商台 | 211 | 730 |
新城 | 48 | 50 |
DBC | 10 | 12 |
鳳凰優悅 | 1 | 1 |
港台(電視) | 144 | 761 |
港台(電台) | 270 | 342 |
多家廣播機構 | 181 | 32 037 |
總計 | 2 694 | 41 449 |
在所有已獲處理的投訴個案中,通訊事務總監根據通訊局所授予的權力,處理了2 671個個案(涉及12 010宗投訴)。該等投訴屬輕微違規,或其指控的事宜並不構成違例情況,或不屬《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11(1)條的適用範圍,即投訴內容並不涉及違反法例、牌照條件或業務守則。通訊局則處理了23個個案(涉及29 439宗投訴)。在報告期內處理的投訴詳情見圖18。
圖18:通訊局與通訊事務總監處理的投訴的結果
屬於 《廣播(雜項條文)條例》 第11(1)條範圍 | 不屬 《廣播(雜項條文)條例》 第11(1)條範圍 | 總計 | ||||
---|---|---|---|---|---|---|
成立 | 不成立 | 通訊事務總監 | ||||
通訊局 | 通訊事務總監 | 通訊局 | 通訊事務總監 | |||
個案數目 | 17 | 172 | 6 | 1 816 | 683 | 2 694 |
投訴宗數 | 27 278 | 228 | 2 161 | 10 587 | 1 195 | 41 449 |
在通訊局處理的23個投訴個案中,52%的個案與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有關,按廣播服務分類的投訴個案數字見圖19。
圖19:通訊局處理的各類廣播服務投訴個案分布圖
服務類型 | 個案 | 投訴 | 百分比 (%) |
---|---|---|---|
本地免費電視 | 12 | 56 | 52.17 |
本地收費電視 | 1 | 1 | 4.35 |
聲音廣播 | 2 | 384 | 8.70 |
多個服務類別 | 4 | 28 986 | 17.39 |
港台(電視) | 3 | 11 | 13.04 |
港台(電台) | 1 | 1 | 4.35 |
有關被投訴的廣播材料的性質,在通訊局處理的23個投訴個案中,21個與節目有關,而兩個則與廣告有關。當中17個投訴個案成立。在投訴成立的個案中,四個個案主要涉及把節目內容與廣告材料混合或在節目內加插廣告材料;七個個案涉及新聞節目、時事節目、紀錄片、個人意見節目或財經節目內的真實資料有不準確的內容,表達手法有誤導成分和偏頗,或有不公平的情況;兩個個案涉及在合家欣賞時間內播放酒類產品贊助的節目材料,或播放危險行為的片段而沒有給予警告;一個個案涉及在節目內過度真實地描繪暴力或變態行為,另一個個案則涉及在個人意見節目內對宗教作出不雅和污蔑的言論。另外兩個成立的個案與廣告有關,其中一個個案涉及酒類廣告有兒童參與演出,而另一個個案則涉及廣告內有誤導觀眾的聲稱。
通訊局就成立的投訴個案向有關的持牌機構施加罰款50,000元,另外發出一次「嚴重警告」、兩次「警告」、三次「強烈勸諭」及12次「勸諭」。通訊局在2014年至2015年度內就投訴個案所作出的裁決載列於圖20。
圖20:通訊局在2014-2015年度就投訴個案作出的裁決
通訊局的決定 | 亞視 | 無綫 | 有線 電視 |
電盈 媒體 |
無綫 網絡 電視 |
商台 | 港台 | 總計 |
---|---|---|---|---|---|---|---|---|
無須跟進 | 0 | 3 | 0 | 0 | 2 | 1 | 2 | 8 註 1 |
勸諭 | 4 | 5 | 0 | 1 | 1 | 0 | 1 | 12註 2 |
強烈勸諭 | 1 | 1 | 0 | 0 | 0 | 0 | 1 | 3 |
警告 | 0 | 0 | 0 | 0 | 1 | 1 | 0 | 2 註 3 |
嚴重警告 | 0 | 1 | 0 | 0 | 0 | 0 | 0 | 1 |
罰款 | 0 | 1 | 0 | 0 | 0 | 0 | 0 | 1 註 3 |
總計 | 5 | 11 | 0 | 1 | 4 | 2 | 4 | 27 註 1,2及3 |
註1: 兩個不成立的投訴個案涉及兩家持牌機構的廣播事宜,通訊局沒有向兩家有關持牌機構採取跟進行動。
註2: 一個成立的投訴個案涉及兩家持牌機構的廣播事宜,通訊局分別向兩家有關持牌機構發出勸諭。
註3: 一個成立的投訴個案涉及兩家持牌機構的廣播事宜,通訊局分別向兩家有關持牌機構施加懲處。
電訊
6.6 重新指配在1.9 – 2.2吉赫頻帶內的頻譜
通訊局於2013年11月公布其就1.9 – 2.2吉赫頻帶內118.4兆赫頻譜(3G頻譜)在2016年10月21日現有指配期屆滿時,採用行政指配兼市場主導的混合方案重新指配有關頻譜的決定。
混合方案最能達至重新指配頻譜的多重目標,即確保客戶服務得以延續、善用頻譜、促進有效競爭,鼓勵投資和推廣創新服務。
在混合方案下,三家現有3G營辦商已透過優先權獲重新指配69.2兆赫3G頻譜,而餘下的49.2兆赫頻譜在2014年12月推出拍賣。兩家現有3G營辦商及一家未獲指配任何3G頻譜的現有流動網絡營辦商成功投得頻譜。有關營辦商須在2016年8月或之前,就通過行政指配和拍賣所獲得的頻譜繳付頻譜使用費。頻譜新指配期為期15年,由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31年10月21日止。
總括而言,在118.4兆赫的3G頻譜中,有29.6兆赫頻譜會由2016年10月起易手。自頻譜拍賣完成後起計,現有及新頻譜受配人將有約兩年時間,分別準備所需的網絡重新配置及網絡鋪設工作。通訊辦將與營辦商協調,以協助頻譜受配人安排順利交接上述頻譜,盡量減低對流動客戶服務的影響。
6.7 重新指配在900兆赫及1800兆赫頻帶內的頻譜的準備工作
現時指配作流動電訊服務用途的572兆赫頻譜中,在900兆赫頻帶內49.8兆赫的頻譜及在1 800兆赫頻帶內148.8兆赫的頻譜的現有指配期,將於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期間屆滿。為了讓業界有充足時間就頻譜的重新指配作準備,通訊局計劃於2017年年底或之前就重新指配頻譜的安排作出決定。相關準備工作已於2015年展開。
6.8 電訊牌照費下調
2012年11月,通訊局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發表聯合聲明,公布決定把綜合牌照下每100個顧客接駁點的年費由800元調低至700元,以及把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牌照(傳呼服務)和服務營辦商牌照(第三類服務)客戶使用每100個移動電台須繳付的費用由800元減至700元。新牌照費在完成立法程序後,已於2013年3月1日起生效。2013年2月,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及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HKT)就通訊局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調低牌照費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原訟法庭於2013年7月向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及HKT批出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聆訊於2015年6月17至19日進行。原訟法庭於2015年8月11日作出裁決,駁回該宗司法覆核申請。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及HKT於2015年9月4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6.9 有關撤銷固網商窄頻互連收費原則規管指引的最新情況
在18個月過渡期結束後,固網商之間的窄頻互連收費原則規管指引由2014年10月16日起停止生效。在規管指引撤銷後,固網商可自由地進行商業洽談,商訂窄頻互連的條款及條件,包括須否就交換通訊量收取互連費用,及其收費水平。在規管指引撤銷後,大多數固網商已互相簽訂新互連協議,無需通訊局介入。
6.10 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流動電視服務)的規管
流動電視服務自2012年2月推出以來,一直採用中國移動多媒體廣播(CMMB)制式作為傳送制式。2013年12月20日,香港電視宣布完成收購原本持有流動電視服務綜合牌照(流動電視牌照)的持牌人之全部股權。其後,香港電視把該持牌人的名稱改為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有限公司(香港流動電視網絡)。2014年1月,香港流動電視網絡向通訊辦表示擬將原本採用的CMMB制式轉換為數碼地面多媒體廣播(DTMB)制式,以傳送其流動電視服務。
鑑於本港採用DTMB制式提供免費數碼地面電視服務,通訊局認為,如香港流動電視網絡轉用DTMB制式而沒有實施有效的技術措施,本港超過5 000個指明處所的觀眾將接收到其流動電視服務,因而須根據《廣播條例》的發牌規定,領有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及╱或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此外,住戶電視機通過大廈內同軸電纜分配系統及屋頂天線等固定裝置接收流動電視服務,會構成提供固定服務,違反流動電視牌照附表1的牌照條件。流動電視牌照附表1訂明,有關牌照未有批准持牌人利用流動電視牌照指明的頻率提供任何固定服務,或提供任何須根據其他條例領有牌照的服務。
香港電視和香港流動電視網絡不同意採用DTMB制式提供流動電視服務須受《廣播條例》規管,並於2014年4月11日向法庭申請許可,就通訊辦的意見提出司法覆核准許申請。法庭准許該申請,而聆訊亦已於2014年11月26及27日進行。法庭於2015年9月裁定通訊辦勝訴,並駁回該司法覆核。
6.11 檢討傳送者牌照的牌照條件
為消除電訊牌照持有人須受重複的行業特定及跨行業規例所約束這種特別的情況,通訊局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檢討根據《電訊條例》發出的傳送者牌照的所有牌照條件。經考慮聯合公眾諮詢所收到的看法及意見後,通訊局在2015年3月10日公布,決定把五項規管道路開掘工程的特別條件從日後新發出的綜合牌照中刪除。通訊局已邀請現有傳送者牌照持有人交回牌照,以刪除該等特別條件。同時,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決定刪除傳送者牌照內有關公共建築物及樹木附加裝置的限制的一般條件,並會進行所須的法例修訂,以刪除該條件。
6.12 處理與電訊服務有關的投訴
由於電訊市場已全面開放且競爭激烈,通訊局採取較為寬鬆的規管模式。若消費者提出的投訴個案具充分表面證據證明某電訊營辦商可能違反《電訊條例》或牌照條件,通訊局會進行調查。至於其他不涉及違反《電訊條例》、相關規例或牌照條件的消費者投訴,電訊營辦商有責任與客戶解決其投訴的事宜。通訊局關注並監察所有接獲的消費者投訴,如察覺有任何系統性的問題,會採取適當行動。
在報告期內,通訊局共接獲3 034宗關於電訊服務的消費者投訴,當中1 810宗(59.7%)與流動通訊服務有關、676宗(22.3%)與互聯網服務有關、467宗(15.4%)與固網服務有關,以及57宗(1.9%)與對外電訊及其他服務有關。就投訴性質而言,在通訊局所接獲的投訴中,關於帳單爭議的投訴佔最多(862宗或28.4%),而關於客戶服務質素(559宗或18.4%)和網絡服務質素(495宗或16.3%)的投訴分別佔第二和第三位。
通訊局在報告期內接獲按電訊服務類別和投訴性質分類的投訴個案數字詳見圖21和圖22。
圖21:通訊局在2014-2015年接獲各類電訊服務投訴個案的分布圖
電訊服務類別 | 個案數目 |
---|---|
流動通訊 | 1 810 |
互聯網 | 676 |
固網 | 467 |
對外電訊 | 39 |
其他 | 18 |
資料不詳 | 24 |
圖22:通訊局在2014-2015年接獲各種性質投訴個案的分布圖
投訴性質 | 個案數目 |
---|---|
帳單爭議 | 862 |
客戶服務質素 | 559 |
網絡服務質素 | 495 |
終止服務爭議 | 301 |
合約爭議 | 214 |
其他 | 603 |
在接獲的3 034宗投訴個案中,2 954宗(97.4%)不屬通訊局的管轄範圍,餘下的80宗(2.6%)個案則可能違反《電訊條例》或牌照條件;屬後者的個案大多數與銷售行為、電訊營辦商難以進入樓宇提供服務、懷疑反競爭行為,以及濫用市場力量有關。經調查後如發現投訴成立,便會對有關電訊營辦商採取規管行動。
通訊局在報告期內接獲可能違反《電訊條例》或牌照條件按類別和性質分類的投訴個案數字詳見圖23和圖24。
圖23:通訊局在2014-2015年接獲各類電訊服務投訴個案的分布圖
類別 | 個案數目 |
---|---|
流動通訊 | 39 |
固網 | 27 |
互聯網 | 9 |
對外電訊 | 0 |
其他 | 5 |
圖24:通訊局在2014-2015年接獲各種性質投訴個案的分布圖
投訴性質 | 個案數目 |
---|---|
銷售行為 | 41 |
難以進入樓宇 | 22 |
反競爭行為及濫用市場力量 | 13 |
具誤導性廣告及推銷資料 | 3 |
其他 | 1 |
通訊局注意到過去數年的消費者投訴主要關乎電訊服務合約爭議、流動通訊帳單震撼、收費流動內容服務和公平使用政策。通訊局與電訊業界協調,採取不同措施處理該等投訴,包括發出自願性質的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實施預防流動通訊帳單震撼的措施、由業界組織香港通訊業聯會成立行政機構規管流動內容服務供應商提供服務的情況,以及公布一套規管電訊服務供應商實施公平使用政策的強制性指引。圖25顯示在報告期內通訊局接獲的上述各類投訴個案的數目。
圖25:通訊局在2014-2015年接獲的消費者投訴個案數目
消費者投訴類別 | 投訴個案數目 |
---|---|
合約爭議 | 515 |
流動通訊帳單震撼 | 487 |
公平使用政策 | 20 |
收費流動內容服務 | 18 |
6.13 長期實施「解決顧客投訴計劃」
通訊辦與香港通訊業聯會在2012年11月合作推出以兩年為試驗期的「解決顧客投訴計劃」(計劃)。計劃屬另類排解糾紛機制,旨在以調解方式解決電訊服務供應商與其住宅╱個人顧客之間陷入僵局的計帳爭議。調解服務由香港通訊業聯會成立的獨立調解服務中心(調解服務中心)負責提供,而香港所有主要的電訊服務供應商均自願參與計劃。通訊辦對計劃的支持包括贊助所需經費、按有關受理準則審核申請,以及監察計劃的表現和管治工作。
由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兩年試驗期間,通訊辦共接獲357宗符合計劃受理準則的申請(首年及次年分別接獲106宗及251宗申請),當中159宗在轉介予調解服務中心跟進前已獲得解決,197宗經調解服務中心處理後亦獲得圓滿解決。至於餘下的一宗個案,所涉雙方雖已達成口頭協議解決爭議,但有關顧客其後未有現身簽署書面解決協議。
在試驗期結束後,通訊辦就計劃的成效和市民使用計劃的情況進行檢討。鑑於試驗計劃的成績令人鼓舞,加上顧客對計劃有確實的需求,以及業界的正面回應,通訊辦決定支持以試驗計劃採用的機制為基礎,長期實施該計劃。由香港通訊業聯會負責管理此計劃,已於2015年5月1日長期實施。通訊辦會繼續贊助所需經費、審核計劃的申請個案,以及密切監察計劃的運作和成效。
6.14 確保善用八位數字號碼計劃的措施
香港自1995年起一直採用八位數字電訊號碼計劃。由於過去20年,電訊業蓬勃發展 ,加上流動通訊服務越趨普及,現時可供編配作流動服務用途的號碼估計會於未來三年用罄。通訊局建議透過善用現行的八位數字號碼計劃,騰出更多號碼供編配予流動服務之用。公眾諮詢已於2015年10月展開,就各項建議的措施徵求意見。
6.15 實施《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
《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於2013年7月19日起全面實施,涵蓋範圍由商品擴大至服務,禁止訂明的不良營商手法,並引入加強的執法機制(統稱為「公平營商條文」)。除香港海關負責執法外,通訊局同時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電訊條例》和《廣播條例》下的持牌人作出與提供電訊或廣播服務有直接關連的營業行為,按公平營商條文執法。兩個執法機關已發出執法指引,就公平營商條文的實施向商戶和消費者提供指引,並已簽訂諒解備忘錄,以協調雙方在經修訂《商品說明條例》下履行各自的職能。
在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通訊局共接獲1 321宗根據《商品說明條例》提出的投訴,其中995宗個案因證據不足以懷疑╱證實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或不屬《商品說明條例》的規管範圍而結案。有100宗個案在發出勸諭信促請該等持牌人注意需要改善向消費者銷售、供應或推廣電訊或廣播服務的相關營業行為後亦已結案,及226宗投訴在不同階段的處理中。
經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實施後,《電訊條例》第7M條同時被廢除。在過渡安排下,如果牌照持有人的誤導性或欺騙性的行為是在經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實施前作出,該等行為仍然受《電訊條例》第7M條所規管,並按該條例處理。
6.16 實施《競爭條例》的籌備工作
立法會已在2012年6月14日通過《競爭條例》。該條例為跨行業的競爭法例,訂明禁止各行業從事具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的目的或效果的反競爭行為。根據《競爭條例》,除競委會負責執法外,通訊局同時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電訊和廣播牌照持牌人的行為,包括涉及電訊業傳送者牌照持牌人的合併與收購活動,按《競爭條例》執法。《競爭條例》全面生效後,《廣播條例》和《電訊條例》內的競爭條文將在實施過渡安排下予以廢除。
通訊局一直與競委會緊密合作,進行《競爭條例》全面生效前所需的籌備工作。2014年10月,通訊局與競委會共同發出六份關於執行和詮釋《競爭條例》的草擬指引,收集業界和公眾的看法和意見。通訊局與競委會經考慮該等意見後,在2015年3月共同發出修訂草擬指引,邀請各界提出意見,並於2015年4月27日諮詢立法會。通訊局與競委會將繼續合作制訂指引定稿,並擬備和簽訂諒解備忘錄,以協調雙方在共享管轄權安排下履行各自的職能,為全面實施《競爭條例》作好準備。
6.17 執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該條例)於2007年12月22日全面生效。該條例訂明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包括規定須提供準確的發送人資料和遵守取消接收要求。通訊局根據該條例設立了三份《拒收訊息登記冊》,供市民登記其號碼,以表明除非經其同意,否則拒收商業傳真訊息、短訊及╱或預錄電話訊息。截至2015年3月底,已有超過270萬個號碼登記在三份登記冊上。
為提供更多渠道以送達該條例的指明通知,立法會通過修訂該條例第44條,准許除掛號郵件外,亦可以普通郵遞方式或由專人送達指明通知。有關修訂已於2014年12月5日生效。
通訊局會繼續監察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遵守該條例的情況,並理順程序,以便更有效執法。
主要規管行動
6.18 懲處廣播持牌機構
亞視未能繳付牌照費亞視未能按《廣播(牌照費)規例》(第562A章)及《電訊(傳送者牌照)規例》(第106V章)訂明的限期,繳付2014-2015牌照年度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固定費用與可變動費用的暫定款額,以及固定傳送者牌照周年牌照費。通訊局就亞視違反相關法例和牌照規定,向亞視施加合共300,000元罰款,並指示亞視須在指定限期或之前繳付欠交的牌照費。亞視已按指示清繳欠交的牌照費。
無綫違反「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的限制由於無綫在未經行會批准前,容許三名前任或現任董事以「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身分(作為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持牌機構(即Swire Properties Hotel Management Limited)的相聯人士),由2009年10月起,在不同期間(兩年半至五年不等)對無綫行使控制,違反了《廣播條例》附表1第3(2)(b)條及其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第12條的規定,通訊局因此在2015年1月決定向無綫施加80,000元罰款。除了施加罰款外,通訊局亦要求無綫就遵守「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的相關法例條文加強內部措施,以避免日後再次違反有關規定。
6.19 懲處電訊持牌機構
電訊營辦商具誤導性或欺騙性的行為在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通訊辦根據《電訊條例》第7M條的規定,處理了81宗投訴個案。在這些投訴個案中,通訊局裁定有一宗違反《電訊條例》(詳見下文)。
2014年4月,通訊局審議了一宗有關數碼通的投訴。投訴人指稱數碼通由2012年7月起,在該公司網站的專題網頁,就其3G網絡與香港其他3G及4G網絡之間的網絡比較測試作出多項具誤導性或欺騙性的陳述。通訊局經考慮通訊辦的調查結果後,認為數碼通確曾作出具誤導性或欺騙性的行為,違反《電訊條例》第7M條的規定。通訊局就有關違規事項向數碼通施加150,000元罰款。
對外電訊服務持牌人非法逃避繳付本地接駁費通訊局完成調查一宗有關非法逃避繳付本地接駁費的個案,並就有關持牌人違反其對外電訊服務牌照的相關條件,向其施加130,000元罰款。
固網營辦商違反其傳送者牌照內有關最少深度規定的牌照條件2015年3月,通訊局審議了126宗路政署轉介的個案,內容有關路政署長對六家固網營辦商沒有遵守《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內的最少深度規定所作出的裁決。通訊局經考慮調查結果後,認為六家營辦商在該126宗個案中沒有遵從其傳送者牌照內有關最少深度規定的牌照條件。通訊局決定向全部有關營辦商發出勸諭,促請他們遵從路政署署長所訂定的最少深度規定。
6.20 懲處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
在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間,通訊局收到2 068宗懷疑違反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舉報,與上年度收到的1 998宗舉報數目大致相若。 通訊辦在處理該等舉報時,會視乎情況,向初犯者發出勸諭信解釋《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規定,或向涉及較嚴重個案的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發出警告信。在報告期內,通訊辦合共發出319封勸諭或警告信。如有個別發送人持續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通訊局會依據該條例發出執行通知,指示發送人採取措施糾正違例行為。任何人不遵從向其送達的執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元。於 2014-2015年度,通訊局發出一份執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