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 通讯事务管理局的主要工作回顾
广播
6.1 免费電視和收费电视牌照的批出及续期事宜
亚视的免费电视牌照不获续期2015年4月1日,经考虑包括通讯局呈交的建议后,行会决定亚视的免费电视牌照不获续期,并按《广播条例》的规定,把牌照的有效期延至2016年4月1日。这是香港广播史上首次有现有广播牌照不获续期。尽管如此,作为持牌机构,亚视仍有责任遵从相关法例和牌照条件的规定提供服务直至其牌照届满为止。为此,通讯局一直监察亚视在遵从《广播条例》和牌照条件方面的情况。遇有亚视出现违规情况,通讯局立即向亚视施加与其违规性质及严重程度相称的惩处。详情请参阅本报告第6.16段。与此同时,通讯局亦处理因亚视牌照不获续期而引起的各项事宜,当中大多是香港广播史上史无前例,包括:重新指配从亚视收回的部分广播频谱予香港电视娱乐;以及在2016年4月2日凌晨零时亚视终止其免费电视服务时,协助各项免费电视服务顺利交接。
向香港电视娱乐批出免费电视牌照行会经考虑通讯局就香港电视娱乐的牌照申请呈交的建议后,于2015年4月1日决定正式向香港电视娱乐批出免费电视牌照,以固定网络作为传送模式。在香港电视娱乐同意遵从通讯局所施加的所有附加条件后,通讯局于2016年1月批准香港电视娱乐的申请,除了固定网络外,亦可使用频谱作为新增传送模式,并把从亚视收回的一条多频网频道的一半传输容量指配予香港电视娱乐,以提供其持牌免费电视服务。香港电视娱乐由2016年4月2日起使用频谱作为新增传送模式,提供一条粤语频道,并须在获发牌照后的24个月内(即2017年3月31日或之前)推出一条英语频道。
有线电视的收费电视牌照续期事宜有线电视的收费电视牌照将于2017年5月届满。通讯局在处理于2015年5月收到的有线电视牌照续期申请时,全面评核了该台的表现,并在2015年进行公众咨询,收集公众对有线电视服务的意见。通讯局于2016年4月就该宗牌照续期申请向行会呈交建议。
6.2 免费电视牌照申请事宜
奇妙电视的牌照申请事宜行会于2013年10月原则上批准奇妙电视的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后,通讯局跟进有关牌照申请,与奇妙电视商讨各项待决事项,包括根据《广播条例》奇妙电视须遵守的法定要求、节目规定及牌照条件。行会因应奇妙电视的要求,决定给予奇妙电视额外的时间,以解决所有待决事项,以及妥善回应通讯局就其申请所提出的关注,当中包括企业改组的计划,以确保奇妙电视符合《广播条例》订明的非附属公司的规定。通讯局根据奇妙电视提供的补充资料,包括其公司状况的相关资料,于2016年4月就有关牌照申请向行会呈交进一步建议。
行会经考虑通讯局就奇妙电视的牌照申请呈交的建议后,于2016年5月向奇妙电视正式批出为期12年的免费电视牌照。奇妙电视须在获批牌照后12个月及24个月内(即2017年5月30日及2018年5月30日或之前),分别推出一条粤语频道及一条英语频道。
香港电视的牌照申请事宜通讯局于2014年4月收到香港电视的免费电视牌照申请。通讯局根据《广播条例》及既定程序评核香港电视的申请,并于2016年1月向行会呈交评核结果及通讯局的建议。
永升的牌照申请事宜通讯局正按照《广播条例》和既定程序处理永升于2015年4月提交的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包括分析整理在公众咨询期间收集到的意见,以及要求永升提交所需的补充资料。此外,通讯局亦聘请了一间独立顾问公司进行市场分析和撰写顾问报告,协助评估永升加入(如有关申请获行会批准)对本地电视市场和整体广播业可能带来的影响。通讯局会妥善和审慎地评核有关申请,以期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行会呈交建议。
6.3 模拟声音广播牌照续期事宜
商台和新城根据《电讯条例》获发的模拟声音广播牌照于2016年8月25日届满。通讯局经考虑两家持牌机构表现的整体评核结果和在公众咨询期间收集的公众意见后,于2015年5月就牌照续期申请向行会呈交建议。行会接纳通讯局的建议,于2016年3月22日决定商台和新城的模拟声音广播牌照由2016年8月26日起获续期12年。在其续期牌照持牌机构建议书中,商台和新城承诺会检讨和修订为员工提供的书面指引,就《电台业务守则-节目标准》内有关持平及个人意见节目的条文,加强对员工提供的指引;并就电台对听众来电节目的听众来电不会进行筛选的政策,向员工提供明确的指引。
6.4 处理有关广播服务的投诉
投诉处理概览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通讯局共处理了1 999个关于广播机构播出的材料的投诉个案(涉及14 992宗投诉)37,与上年度同期的投诉数目比较(2 694个个案,41 449宗投诉),个案数目减少26%,投诉宗数则减少了64%38。在报告期内按广播服务和广播机构分类的已获处理投诉个案数字分别见图16和图17。
图16:在2015-2016年度按广播服务分类的已获处理投诉个案分布图
广播服务 | 个案数目 | 投诉宗数 | 百分比 (%) |
---|---|---|---|
免费电视 | 1 229 | 2 532 | 61.48 |
收费电视 | 121 | 213 | 6.05 |
非本地电视 | 1 | 1 | 0.05 |
声音广播 | 171 | 207 | 8.56 |
多个服务类别 | 114 | 11 405 | 5.70 |
港台(电台) | 232 | 282 | 11.61 |
港台(电视) | 131 | 352 | 6.55 |
图17:在2015-2016年度按广播机构分类的已获处理投诉个案分布图
广播机构 | 投诉个案数目 | 投诉宗数 |
---|---|---|
亚视 | 218 | 312 |
无线 | 1 010 | 2 215 |
有线电视 | 64 | 84 |
电盈媒体 | 45 | 110 |
无线网络电视 | 10 | 15 |
商台 | 127 | 157 |
新城 | 39 | 45 |
DBC | 5 | 5 |
港台(电视) | 131 | 352 |
港台(电台) | 232 | 282 |
中华卫星电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多家广播机构 | 117 | 11 414 |
总计 | 1 999 | 14 992 |
在所有已获处理的投诉个案中,通讯事务总监根据通讯局所授予的权力,处理了1 984个个案(涉及5 618宗投诉)。该等投诉属轻微违规,或其指控的事宜并不构成违例情况,或不属《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11(1)条的适用范围,即投诉内容并不违反法例、牌照条件或业务守则。通讯局则处理了15个个案(涉及9 374宗投诉)。在报告期内处理的投诉详情见图18。
图18:通讯局与通讯事务总监处理的投诉的结果
属于 《广播(杂项条文)条例》 第11(1)条范围 | 不属 《广播(杂项条文)条例》 第11(1)条范围 | 总计 | ||||
---|---|---|---|---|---|---|
成立 | 不成立 | 通讯事务总监 | ||||
通讯局 | 通讯事务总监 | 通讯局 | 通讯事务总监 | |||
个案数目 | 13 | 121 | 2 | 1 433 | 430 | 1 999 |
投诉宗数 | 1 084 | 139 | 8 290 | 4 685 | 794 | 14 992 |
在通讯局处理的15个投诉个案中,53%的个案与免费电视服务有关,按广播服务分类的投诉个案数字见图19。
图19:通讯局处理的各类广播服务投诉个案分布图
服务类型 | 个案 | 投诉 | 百分比 (%) |
---|---|---|---|
本地免费电视 | 8 | 51 | 53.3 |
声音广播 | 3 | 4 | 20.0 |
多个服务类别 | 4 | 9 319 | 26.7 |
有关被投诉的广播材料的性质,在通讯局处理的15个投诉个案中,13个与节目有关,而两个则与广告有关,当中13个投诉个案成立。在投诉成立的个案中,六个个案主要涉及新闻节目或纪录片内的真实资料有不准确的内容,及/或表达手法有误导成分和偏颇。三个个案涉及把节目内容与广告材料混合或在节目内加插广告材料。两个个案涉及在真实题材节目中对个别人士或团体不公平。一个个案涉及在节目内使用粗言秽语。余下一个个案则涉及广告内有误导观众的声称。
通讯局就成立的投诉个案向有关的持牌机构施加罚款300,000元,另外发出三次「警告」、七次「强烈劝谕」及四次「劝谕」。通讯局在2015至2016年度内就投诉个案所作出的裁决见图20。
图20:通讯局在2015-2016年度就投诉个案作出的裁决
通讯局的决定 | 亚视 | 无线 | 无线 网络 电视 |
港台 | 总计 |
---|---|---|---|---|---|
无须跟进 | 0 | 2 | 2 | 0 | 4 注 1、2 |
劝谕 | 0 | 3 | 0 | 1 | 4 |
强烈劝谕 | 1 | 4 | 1 | 1 | 7注 2、3 |
警告 | 0 | 1 | 1 | 1 | 3 注 4 |
罚款 | 1 | 0 | 0 | 0 | 1 |
总计 | 2 | 10 | 4 | 3 | 19 注 1、2、3及4 |
注1: 一个不成立的投诉个案涉及两家持牌机构的广播事宜,通讯局没有向两家有关持牌机构采取跟进行动。
注2: 一个成立的投诉个案涉及两家持牌机构的广播事宜,通讯局向其中一家有关持牌机构发出强烈劝谕,对另一家持牌机构则没有采取跟进行动。
注3: 一个成立的投诉个案涉及两家持牌机构的广播事宜,通讯局分别向两家有关持牌机构发出强烈劝谕。
注4: 一个成立的投诉个案涉及两家持牌机构的广播事宜,通讯局分别向两家有关持牌机构发出警告。
电讯
6.5 重新指配在1.9 – 2.2吉赫频带内的频谱
2013年11月,通讯局公布就1.9 – 2.2吉赫频带内118.4兆赫频谱(3G频谱)在2016年10月21日现有指配期届满时,采用行政指配兼巿场主导的混合方案重新指配有关频谱的决定。在混合方案下,三家固有3G营办商已透过行使优先权获重新指配69.2兆赫3G频谱,而余下的49.2兆赫频谱已在2014年12月推出拍卖。两家固有3G营办商及一家未获指配任何3G频谱的现有流动网络营办商成功投得频谱。全部有关频谱的新指配期为期15年,由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31年10月21日止。
总括而言,在118.4兆赫的3G频谱中,有29.6兆赫频谱会由2016年10月起易手。为协助流动网络营办商顺利交接上述频谱,通讯办于2015年3月成立了包括所有流动网络营办商代表的技术工作小组,以协调重新指配3G频谱所涉及的技术事宜,并讨论相关的技术安排。有关技术安排以协调的方式推行,进展顺利。通讯办将继续与各营办商合作,力求减低在2016年10月频谱交接时对流动客户的服务造成的影响。
6.6 重新指配在900兆赫及1800兆赫频带内的频谱
现时指配作流动电讯服务用途的572兆赫频谱中,在900兆赫频带内 49.8兆赫的频谱及在1800兆赫频带内148.8兆赫的频谱的现有指配期,将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期间届满。为了让业界有充足时间就频谱的重新指配作准备,通讯局联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已展开重新指配工作,于2016年2月3日就重新指配频谱的建议安排及相关频谱使用费展开联合公众咨询。咨询文件提出三个重新指配频谱的方案,即(a)完全行政指配模式;(b)完全市场主导模式;以及(c)行政指配兼市场主导的混合模式。咨询期于2016年5月18日结束,共收到325份来自业界、商业机构及公众人士的意见书。此外,通讯局委托了外聘顾问就重新指配频谱对服务质素的影响进行技术研究。经考虑第一轮咨询所收到的观点及意见和顾问研究的结果后,通讯局计划于2017年年初进行另一轮公众咨询,以期于2017年年底或之前公布有关重新指配频谱安排的决定。
6.7 两个移动传送者牌照持有人互换2600兆赫频带内的频段
2014年7月,中移动香港与HKT提出联合申请,要求通讯局批准两家公司互换其2600兆赫频带内获指配频谱的2 x 5兆赫频段。由于互换的频谱数量相同,是次互换不会改变两个移动传送者牌照持有人获指配的频谱总数。考虑到建议的频段互换会有利于更有效使用频谱这项稀有的公共资源,而且消费者会因服务质素改善和有多一家具竞争力的4G网络营办商可供选择而受惠,通讯局于2016年1月决定批准建议的频段互换,并施加多项条件,包括两个移动传送者牌照持有人须确认和承诺在实施频段互换一事上不得涉及金钱交易。
6.8 更有效使用八位号码计划的措施
香港自1995年起一直采用八位电讯号码计划。由于过去20年,电讯业持续发展,加上流动通讯服务越趋普及,现时可供编配作流动服务用途的号码估计最早会在2018年年底用罄。通讯局建议透过善用现行的八位号码计划,腾出更多号码组供编配作流动服务之用。有关公众咨询已于2015年10月展开,并就五项建议措施征询公众意见,务求确保善用八位号码计划,以应付日增的流动号码需求。咨询期于2015年12月29日结束,共收到20份意见书。经考虑业界及有兴趣人士的观点和意见,通讯局拟于2016年决定所采用的措施和有关措施的实施计划。
6.9 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流动电视服务)的规管
流动电视服务自2012年2月推出以来,一直采用中国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制式作为传送制式。2014年1月,流动电视服务综合牌照(流动电视牌照)的持牌人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香港流动电视网络)向通讯办表示拟将原本采用的CMMB制式转换为数码地面多媒体广播(DTMB)制式,来传送其流动电视服务。
鉴于本港采用DTMB制式提供免费数码地面电视服务,通讯局认为,如香港流动电视网络转用DTMB制式而没有实施有效的技术措施,本港超过5 000个指明处所的观众将接收到其流动电视服务,因而须根据《广播条例》的发牌规定,领有免费电视牌照及/或收费电视牌照。此外,香港流动电视网络通过大厦内同轴电缆分配系统及屋顶天线等固定装置令住户电视机可接收到其流动电视服务,会构成提供固定服务,因而导致香港流动电视网络违反流动电视牌照附表1的牌照条件。流动电视牌照附表1订明,有关牌照未有批准持牌人利用流动电视牌照指明的频率提供任何固定服务,或提供任何须根据其他条例领有牌照的服务。
香港电视和香港流动电视网络不同意采用DTMB制式提供流动电视服务须受《广播条例》规管,并就通讯办的意见向法庭提出司法复核许可申请。聆讯于2014年11月26及27日进行后,法庭于2015年9月裁定通讯办胜诉,并驳回该司法复核。其后,香港电视要求通讯办处理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提出有关采用数字视频广播―地面2制式提供流动电视服务的建议(DVB-T2建议)。通讯办一直积极与香港电视跟进DVB-T2建议。通讯局将继续协助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提供符合相关法例和其流动电视牌照规定的流动电视服务。
6.10 电讯牌照费下调
2012年11月,通讯局与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发表联合声明,公布决定把综合牌照下每100个顾客接驳点的费用由800元调低至700元,以及把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传呼服务)和服务营办商牌照(第三类服务)客户使用每100个移动电台须缴付的费用由800元减至700元。新牌照费在完成立法程序后,已于2013年3月1日起生效。2013年2月,香港电话有限公司及HKT就通讯局与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调低牌照费的决定提出司法复核许可申请。原讼法庭于2013年7月批出司法复核申请的许可。聆讯于2015年6月17至19日进行。原讼法庭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裁决,驳回该宗司法复核申请。香港电话有限公司及HKT于2015年9月4日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法庭把聆讯日期定于2016年4月19至20日39。
6.11 处理与电讯服务有关的投诉
由于电讯市场已全面开放且竞争激烈,通讯局采取较为宽松的规管模式。若消费者提出的投诉个案具充分表面证据证明某电讯营办商可能违反《电讯条例》、牌照条件或其他通讯局具有司法管辖权执行的相关法例(即《商品说明条例》及《竞争条例》),通讯局会进行调查。至于其他不涉及违反《电讯条例》、牌照条件或其他相关法例的消费者投诉,电讯营办商有责任与客户解决其投诉的事宜。通讯局关注并监察所有接获的消费者投诉,如察觉有任何系统性的问题,会采取适当行动。
在报告期内,通讯局共接获2 466宗关于电讯服务的消费者投诉,较去年3 034宗投诉减少了18.7%。当中1 408宗(57.1%)与流动通讯服务有关、598宗(24.2%)与互联网服务有关、381宗(15.5%)与固网服务有关、47宗(1.9%)与对外电讯有关,以及32宗(1.3%)与其他服务有关。就投诉性质而言,在通讯局所接获的投诉中,关于客户服务质素的投诉占最多(517宗或21%),而关于帐单争议(510宗或20.7%)和网络服务质素(385宗或15.6%)的投诉分别占第二和第三位。
通讯局在报告期内接获按电讯服务类别和投诉性质分类的投诉个案数字分别见图21和图22。
图21:通讯局在2015-2016年度接获各类电讯服务投诉个案的分布图
电讯服务类别 | 个案数目 |
---|---|
流动通讯 | 1 408 |
互联网 | 598 |
固网 | 381 |
对外电讯 | 47 |
其他 | 8 |
资料不详 | 24 |
图22:通讯局在2015-2016年度接获各种性质投诉个案的分布图
投诉性质 | 个案数目 |
---|---|
客户服务质素 | 517 |
帐单争议 | 510 |
网络服务质素 | 385 |
合约争议 | 233 |
终止服务争议 | 226 |
服务中断 | 180 |
其他 | 415 |
在接获的2 466宗投诉个案中,2 429宗(98.5%)不属通讯局的管辖范围,余下的37宗(1.5%)个案则可能涉及违反《电讯条例》或牌照条件。这些个案大多数与电讯营办商难以进入楼宇提供服务、销售行为、怀疑反竞争行为,以及滥用市场力量有关。经调查后如发现投诉成立,便会对有关电讯营办商采取规管行动。
通讯局在报告期内接获可能涉及违反《电讯条例》或牌照条件按电讯服务类别和投诉性质分类的投诉个案数字分别见图23和图24。
图23:通讯局在2015-2016年度接获各类电讯服务投诉个案的分布图
类别 | 个案数目 |
---|---|
固网 | 24 |
流动通讯 | 7 |
互联网 | 3 |
对外电讯 | 0 |
其他 | 3 |
图24:通讯局在2015-2016年度接获各种性质投诉个案的分布图
投诉性质 | 个案数目 |
---|---|
难以进入楼宇 | 23 |
销售行为 | 10 |
反竞争行为及 滥用市场力量 | 2 |
收取按金 以取代住址证明 | 1 |
网络故障期间未能提供服务 | 1 |
通讯局注意到过去数年的消费者投诉主要关乎电讯服务合约争议、流动通讯帐单震撼、收费流动内容服务和公平使用政策。通讯局与电讯业界及香港通讯业联会合作,采取不同措施处理该等投诉,包括发出供电讯服务持牌人自愿遵从的电讯服务合约业界实务守则、实施预防流动通讯帐单震撼的措施、公布一套规管电讯服务供应商实施公平使用政策的强制性指引,以及在香港通讯业联会下成立行政机构,规管流动内容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情况。图25显示在报告期内通讯局接获的上述各类投诉个案的数目。
图25:通讯局在2015-2016年度接获的消费者投诉个案数目
消费者投诉类别 | 投诉个案数目 |
---|---|
合约争议 | 459 |
流动通讯帐单震撼 | 275 |
公平使用政策 | 6 |
收费流动内容服务 | 3 |
6.12 长期实施「解决顾客投诉计划」
通讯办与香港通讯业联会在2012年11月合作推出以两年为试验期的「解决顾客投诉计划」(计划)。计划属另类排解纠纷机制,旨在以调解方式解决电讯服务供应商与其住宅╱个人顾客之间陷入僵局的计帐争议。调解服务由香港通讯业联会成立的独立调解服务中心(调解服务中心)负责提供,而香港所有主要的电讯服务供应商均自愿参与计划。通讯办对计划的支持包括赞助所需经费、按有关受理准则审核申请,以及监察计划的表现和管治工作。
在试验计划于2014年10月31日结束后,通讯办就计划的成效和市民使用计划的情况进行检讨。考虑到试验计划的成绩令人鼓舞,加上顾客对计划有确实的需求,以及业界的正面回应,通讯办决定支持以试验计划采用的机制为基础,长期实施计划。计划由2015年5月1日起长期实施,由香港通讯业联会负责管理。
在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所接获的合资格申请共有145宗,当中73宗在转介予调解服务中心跟进前已获得圆满解决,64宗经调解服务中心调解后亦获得圆满解决,有四宗个案未能解决,而余下的四宗个案则正由调解服务中心处理。
6.13 执行《商品说明条例》的公平营商条文
《商品说明条例》的公平营商条文禁止商户向消费者提供货品和服务时作出某些订明的不良营商手法。除海关负责执法外,通讯局同时获赋予共享管辖权,就《电讯条例》和《广播条例》下的持牌人作出与提供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有直接关连的营业行为,按《商品说明条例》的公平营商条文执法。两个执法机关已签订谅解备忘录(备忘录),以协调双方在《商品说明条例》的公平营商条文下履行各自的职能,并已发出一套执法指引,就公平营商条文的实施向商户和消费者提供指引。
在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通讯局共处理899宗根据《商品说明条例》提出的投诉个案。在这些个案中,有820宗因证据不足以怀疑╱证实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或因不属《商品说明条例》的规管范围而结案;有19宗个案在通讯局向有关持牌人发出劝谕信敦促该等持牌人注意有关事宜,并改善向消费者销售、供应或推广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的相关营业行为后,亦已结案;有一宗个案检控成功,法庭于2016年4月14日裁定控罪成立。至于余下的59宗个案则仍在不同阶段处理中。
6.14 全面实施《竞争条例》
《竞争条例》已于2015年12月14日全面实施。该条例为跨行业的竞争法例,旨在禁止各行业从事反竞争行为。根据《竞争条例》,通讯局与竞委会获赋予共享管辖权,就在电讯及广播业营运的业务实体的行为,包括涉及电讯业传送者牌照持有人的合并与收购活动,执行《竞争条例》的相关条文。《电讯条例》和《广播条例》内的竞争条文,已同时在实施过渡安排下予以废除。
在全面实施《竞争条例》后,通讯局与竞委会已签订备忘录,以协调双方履行有共享管辖权的职能。根据通讯局与竞委会在备忘录所同意的原则,属于共享管辖权范围内的事件,通讯局一般会担任主导机关。如事件涉及的问题只有部分属于共享管辖权范围,其余不属于共享管辖权范围,通讯局与竞委会将因应个别情况,讨论和协定处理有关事件的最佳做法。
为了协助业界及公众了解《竞争条例》,通讯局与竞委会于2015年7月27日根据《竞争条例》共同发出六份指引,载述如何诠释和执行三项竞争守则,以及处理投诉、进行调查和考虑豁除和豁免申请的程序。
有关处理电讯及广播业根据《竞争条例》提出的宽待申请方面,经考虑电讯及广播业的意见,并参考自2000年起根据《电讯条例》及《广播条例》执行竞争条文的经验,通讯局于2015年11月19日公布目前不会就《竞争条例》的执行,单独或与竞委会共同采取宽待政策。通讯局可根据《竞争条例》的相关条文,以及因应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就该等通讯局与竞委会有共享管辖权的个案,考虑与电讯及广播持牌人订立宽待协议。
自2015年12月14日《竞争条例》全面实施至2016年3月31日为止,我们共接获45宗投诉及/或查询个案,当中有40宗已经结案而无须作进一步跟进,有五宗个案则正在处理中。在这段期间,通讯局亦根据合并守则检视了两宗交易,最终认为无须采取跟进行动。
6.15 执行《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订明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包括规定须提供准确的发送人资料和遵守取消接收要求。通讯局根据《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设立了三份《拒收讯息登记册》,供市民登记其号码,以表明拒收商业传真讯息、短讯及╱或预录电话讯息。截至2016年3月底,已有超过280万个号码登记在三份登记册上。
2015年10月,通讯局根据《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38条向一名商业传真发送人送达执行通知,要求他停止再发送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商业传真讯息。尽管执行通知已经送达,通讯办仍继续接获该发送人发出非应邀传真讯息的举报,显示该发送人可能违反执行通知。因此,通讯办于2016年1月22日对该发送人采取突击行动,并在行动中检获三台电脑作进一步分析和调查,以考虑是否采取检控行动40。根据《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39条,任何人违反向其送达的执行通知,即属犯罪。
通讯局会继续监察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遵守《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情况,并理顺程序,以便更有效执法。
主要规管行动
6.16 惩处广播持牌机构
亚视违反法定和规管要求在报告期内,通讯局处理了多宗有关亚视违反法例和牌照规定的个案。通讯局信纳,亚视未能–
- (a) 遵守牌照条款的规定,于2016年2月6日至19日期间在本港台播放详尽新闻报道;并于2016年2月6日至4月1日期间,未能在国际台播放详尽新闻报道;
- (b) 遵守《广播条例》下有关公司董事必须符合居港规定的要求;
- (c) 遵从通讯局发出的指示,在通讯局订明的限期或之前缴付欠交的免费电视牌照费的第一期费用;以及
- (d)在通讯局订明的限期或之前缴付两项罚款,
因此足以构成可根据《广播条例》第31条暂时吊销其牌照的理由。经全面考虑有关个案的具体情况、亚视的申述,以及《广播条例》的法定要求后,通讯局于2016年2月22日决定根据《广播条例》启动暂时吊销亚视免费电视牌照30天的程序。其后,通讯局于2016年3月知会亚视,指亚视未能(a)于法定限期前缴付其免费电视牌照可变动费用的暂定款额;以及(b)遵从通讯局发出的指示,在通讯局订明的限期或之前缴付欠交的免费电视牌照可变动费用的暂定款额;因此足以构成可根据《广播条例》第31条暂时吊销其免费电视牌照的附加理由,并向亚视发出书面通知,邀请亚视作出申述。通讯局知悉暂时吊销牌照的程序需时,有关程序不可能在亚视的牌照于2016年4月1日届满前完成和生效。然而,作为监管机构,通讯局有责任履行其法定职能,包括向持牌机构施加与其违规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相称的惩处。为维护规管制度的完整性及向广播业传递正确的讯息,通讯局认为对亚视展开暂时吊销牌照的程序,是与其违规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相称的适当惩处。
其后,通讯局于2016年3月24日决定不继续进行暂时吊销亚视牌照的程序。通讯局在作出上述决定时,考虑了《广播条例》下暂时吊销牌照的程序和所需时间。从务实的角度来看,通讯局要在亚视的免费电视牌照届满前完成所有暂时吊销牌照的程序,存在实际困难。再者,通讯局认为亚视停播在即,即使通讯局作出暂时吊销牌照的决定,亚视于2016年4月1日后已无有效的牌照可被暂时吊销。尽管如此,通讯局已向亚视清楚表明,亚视屡次严重违规的记录,会构成亚视及在有关违规事宜发生时对亚视行使控制的人士的业务记录。通讯局日后如需评估亚视及对其行使控制的人士是否符合「适当人选」的规定时,会考虑有关记录。
撤销NXTV Asia, Limited(NXTV)的其他须领牌电视牌照NXTV没有在订明限期或之前缴付罚款及2014-2015牌照年度的牌照可变动费用,尽管通讯局已多次要求和发出催缴通知,NXTV仍没有缴付上述罚款及可变动费用,因此通讯局于2015年7月决定根据《广播条例》第32(4)(a)条,撤销NXTV的其他须领牌电视牌照(牌照)。有关牌照于2015年7月31日被撤销。
6.17 惩处电讯持牌机构
中国联通(香港)运营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网络故障中国联通的流动通讯服务于2015年4月3日及5日发生两宗网络故障事故,导致其话音、短讯及数据服务中断。通讯局经考虑通讯办的调查结果后,认为中国联通没有遵从其服务营办商牌照的一般条件第5.1项的要求,该项条件规定持牌人必须经营、维持和提供良好、有效率及连续不断的服务,令通讯局感到满意。经审慎衡量事故的情况和所有因素后,通讯局决定向中国联通施加100,000元罚款。
对外电讯服务持牌人非法逃避缴付本地接驳费通讯局完成调查一宗有关非法逃避缴付本地接驳费的个案,并就红彗星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其对外电讯服务牌照的相关条件,向其施加65,000元罚款。
6.18 惩处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
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通讯局收到1 725宗怀疑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举报,较上年度收到的2 068宗举报数目减少约16%。通讯办在处理该等举报时,会视乎情况,向初犯者发出劝谕信解释《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规定,或向涉及较严重个案的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发出警告信。在报告期内,通讯办合共发出128封劝谕或警告信。如有个别发送人持续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通讯局会依据该条例发出执行通知,指示发送人采取措施纠正违例行为。任何人不遵从向其送达的执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0元。通讯局于 2015-2016年度发出两份执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