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 通訊事務管理局的主要工作回顧
廣播
6.1 免費電視和收費電視牌照的批出及續期事宜
亞視的免費電視牌照不獲續期2015年4月1日,經考慮包括通訊局呈交的建議後,行會決定亞視的免費電視牌照不獲續期,並按《廣播條例》的規定,把牌照的有效期延至2016年4月1日。這是香港廣播史上首次有現有廣播牌照不獲續期。儘管如此,作為持牌機構,亞視仍有責任遵從相關法例和牌照條件的規定提供服務直至其牌照屆滿為止。為此,通訊局一直監察亞視在遵從《廣播條例》和牌照條件方面的情況。遇有亞視出現違規情況,通訊局立即向亞視施加與其違規性質及嚴重程度相稱的懲處。詳情請參閱本報告第6.16段。與此同時,通訊局亦處理因亞視牌照不獲續期而引起的各項事宜,當中大多是香港廣播史上史無前例,包括:重新指配從亞視收回的部分廣播頻譜予香港電視娛樂;以及在2016年4月2日凌晨零時亞視終止其免費電視服務時,協助各項免費電視服務順利交接。
向香港電視娛樂批出免費電視牌照行會經考慮通訊局就香港電視娛樂的牌照申請呈交的建議後,於2015年4月1日決定正式向香港電視娛樂批出免費電視牌照,以固定網絡作為傳送模式。在香港電視娛樂同意遵從通訊局所施加的所有附加條件後,通訊局於2016年1月批准香港電視娛樂的申請,除了固定網絡外,亦可使用頻譜作為新增傳送模式,並把從亞視收回的一條多頻網頻道的一半傳輸容量指配予香港電視娛樂,以提供其持牌免費電視服務。香港電視娛樂由2016年4月2日起使用頻譜作為新增傳送模式,提供一條粵語頻道,並須在獲發牌照後的24個月內(即2017年3月31日或之前)推出一條英語頻道。
有線電視的收費電視牌照續期事宜有線電視的收費電視牌照將於2017年5月屆滿。通訊局在處理於2015年5月收到的有線電視牌照續期申請時,全面評核了該台的表現,並在2015年進行公眾諮詢,收集公眾對有線電視服務的意見。通訊局於2016年4月就該宗牌照續期申請向行會呈交建議。
6.2 免費電視牌照申請事宜
奇妙電視的牌照申請事宜行會於2013年10月原則上批准奇妙電視的免費電視牌照申請後,通訊局跟進有關牌照申請,與奇妙電視商討各項待決事項,包括根據《廣播條例》奇妙電視須遵守的法定要求、節目規定及牌照條件。行會因應奇妙電視的要求,決定給予奇妙電視額外的時間,以解決所有待決事項,以及妥善回應通訊局就其申請所提出的關注,當中包括企業改組的計劃,以確保奇妙電視符合《廣播條例》訂明的非附屬公司的規定。通訊局根據奇妙電視提供的補充資料,包括其公司狀況的相關資料,於2016年4月就有關牌照申請向行會呈交進一步建議。
行會經考慮通訊局就奇妙電視的牌照申請呈交的建議後,於2016年5月向奇妙電視正式批出為期12年的免費電視牌照。奇妙電視須在獲批牌照後12個月及24個月內(即2017年5月30日及2018年5月30日或之前),分別推出一條粵語頻道及一條英語頻道。
香港電視的牌照申請事宜通訊局於2014年4月收到香港電視的免費電視牌照申請。通訊局根據《廣播條例》及既定程序評核香港電視的申請,並於2016年1月向行會呈交評核結果及通訊局的建議。
永升的牌照申請事宜通訊局正按照《廣播條例》和既定程序處理永升於2015年4月提交的免費電視牌照申請,包括分析整理在公眾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見,以及要求永升提交所需的補充資料。此外,通訊局亦聘請了一間獨立顧問公司進行市場分析和撰寫顧問報告,協助評估永升加入(如有關申請獲行會批准)對本地電視市場和整體廣播業可能帶來的影響。通訊局會妥善和審慎地評核有關申請,以期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行會呈交建議。
6.3 模擬聲音廣播牌照續期事宜
商台和新城根據《電訊條例》獲發的模擬聲音廣播牌照於2016年8月25日屆滿。通訊局經考慮兩家持牌機構表現的整體評核結果和在公眾諮詢期間收集的公眾意見後,於2015年5月就牌照續期申請向行會呈交建議。行會接納通訊局的建議,於2016年3月22日決定商台和新城的模擬聲音廣播牌照由2016年8月26日起獲續期12年。在其續期牌照持牌機構建議書中,商台和新城承諾會檢討和修訂為員工提供的書面指引,就《電台業務守則-節目標準》內有關持平及個人意見節目的條文,加強對員工提供的指引;並就電台對聽眾來電節目的聽眾來電不會進行篩選的政策,向員工提供明確的指引。
6.4 處理有關廣播服務的投訴
投訴處理概覽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間,通訊局共處理了1 999個關於廣播機構播出的材料的投訴個案(涉及14 992宗投訴)37,與上年度同期的投訴數目比較(2 694個個案,41 449宗投訴),個案數目減少26%,投訴宗數則減少了64%38。在報告期內按廣播服務和廣播機構分類的已獲處理投訴個案數字分別見圖16和圖17。
圖16:在2015-2016年度按廣播服務分類的已獲處理投訴個案分布圖
廣播服務 | 個案數目 | 投訴宗數 | 百分比 (%) |
---|---|---|---|
免費電視 | 1 229 | 2 532 | 61.48 |
收費電視 | 121 | 213 | 6.05 |
非本地電視 | 1 | 1 | 0.05 |
聲音廣播 | 171 | 207 | 8.56 |
多個服務類別 | 114 | 11 405 | 5.70 |
港台(電台) | 232 | 282 | 11.61 |
港台(電視) | 131 | 352 | 6.55 |
圖17:在2015-2016年度按廣播機構分類的已獲處理投訴個案分布圖
廣播機構 | 投訴個案數目 | 投訴宗數 |
---|---|---|
亞視 | 218 | 312 |
無綫 | 1 010 | 2 215 |
有線電視 | 64 | 84 |
電盈媒體 | 45 | 110 |
無綫網絡電視 | 10 | 15 |
商台 | 127 | 157 |
新城 | 39 | 45 |
DBC | 5 | 5 |
港台(電視) | 131 | 352 |
港台(電台) | 232 | 282 |
中華衛星電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多家廣播機構 | 117 | 11 414 |
總計 | 1 999 | 14 992 |
在所有已獲處理的投訴個案中,通訊事務總監根據通訊局所授予的權力,處理了1 984個個案(涉及5 618宗投訴)。該等投訴屬輕微違規,或其指控的事宜並不構成違例情況,或不屬《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11(1)條的適用範圍,即投訴內容並不違反法例、牌照條件或業務守則。通訊局則處理了15個個案(涉及9 374宗投訴)。在報告期內處理的投訴詳情見圖18。
圖18:通訊局與通訊事務總監處理的投訴的結果
屬於 《廣播(雜項條文)條例》 第11(1)條範圍 | 不屬 《廣播(雜項條文)條例》 第11(1)條範圍 | 總計 | ||||
---|---|---|---|---|---|---|
成立 | 不成立 | 通訊事務總監 | ||||
通訊局 | 通訊事務總監 | 通訊局 | 通訊事務總監 | |||
個案數目 | 17 | 121 | 2 | 1 433 | 430 | 1 999 |
投訴宗數 | 1 084 | 139 | 8 290 | 4 685 | 794 | 14 992 |
在通訊局處理的15個投訴個案中,53%的個案與免費電視服務有關,按廣播服務分類的投訴個案數字見圖19。
圖19:通訊局處理的各類廣播服務投訴個案分布圖
服務類型 | 個案 | 投訴 | 百分比 (%) |
---|---|---|---|
免費電視 | 8 | 51 | 53.3 |
聲音廣播 | 3 | 4 | 20.0 |
多個服務類別 | 4 | 9 319 | 26.7 |
有關被投訴的廣播材料的性質,在通訊局處理的15個投訴個案中,13個與節目有關,而兩個則與廣告有關,當中13個投訴個案成立。在投訴成立的個案中,六個個案主要涉及新聞節目或紀錄片內的真實資料有不準確的內容,及/或表達手法有誤導成分和偏頗。三個個案涉及把節目內容與廣告材料混合或在節目內加插廣告材料。兩個個案涉及在真實題材節目中對個別人士或團體不公平。一個個案涉及在節目內使用粗言穢語。餘下一個個案則涉及廣告內有誤導觀眾的聲稱。
通訊局就成立的投訴個案向有關的持牌機構施加罰款300,000元,另外發出三次「警告」、七次「強烈勸諭」及四次「勸諭」。通訊局在2015至2016年度內就投訴個案所作出的裁決見圖20。
圖20:通訊局在2015-2016年度就投訴個案作出的裁決
通訊局的決定 | 亞視 | 無綫 | 無綫 網絡 電視 |
商台 | 總計 |
---|---|---|---|---|---|
無須跟進 | 0 | 2 | 2 | 0 | 4 註 1-2 |
勸諭 | 0 | 3 | 0 | 1 | 4 |
強烈勸諭 | 1 | 4 | 1 | 1 | 7註 2-3 |
警告 | 0 | 1 | 1 | 1 | 3 註 4 |
罰款 | 1 | 0 | 0 | 0 | 1 |
總計 | 2 | 10 | 4 | 3 | 19 註 1,2,3及4 |
註1: 一個不成立的投訴個案涉及兩家持牌機構的廣播事宜,通訊局沒有向兩家有關持牌機構採取跟進行動。
註2: 一個成立的投訴個案涉及兩家持牌機構的廣播事宜,通訊局向其中一家有關持牌機構發出強烈勸諭,對另一家持牌機構則沒有採取跟進行動。
註3: 一個成立的投訴個案涉及兩家持牌機構的廣播事宜,通訊局分別向兩家有關持牌機構發出強烈勸諭。
註4: 一個成立的投訴個案涉及兩家持牌機構的廣播事宜,通訊局分別向兩家有關持牌機構發出警告。
電訊
6.5 重新指配在1.9 – 2.2吉赫頻帶內的頻譜
2013年11月,通訊局公布就1.9 – 2.2吉赫頻帶內118.4兆赫頻譜(3G頻譜)在2016年10月21日現有指配期屆滿時,採用行政指配兼巿場主導的混合方案重新指配有關頻譜的決定。在混合方案下,三家固有3G營辦商已透過行使優先權獲重新指配69.2兆赫3G頻譜,而餘下的49.2兆赫頻譜已在2014年12月推出拍賣。兩家固有3G營辦商及一家未獲指配任何3G頻譜的現有流動網絡營辦商成功投得頻譜。全部有關頻譜的新指配期為期15年,由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31年10月21日止。
總括而言,在118.4兆赫的3G頻譜中,有29.6兆赫頻譜會由2016年10月起易手。為協助流動網絡營辦商順利交接上述頻譜,通訊辦於2015年3月成立了包括所有流動網絡營辦商代表的技術工作小組,以協調重新指配3G頻譜所涉及的技術事宜,並討論相關的技術安排。有關技術安排以協調的方式推行,進展順利。通訊辦將繼續與各營辦商合作,力求減低在2016年10月頻譜交接時對流動客戶的服務造成的影響。
6.6 重新指配在900兆赫及1800兆赫頻帶內的頻譜
現時指配作流動電訊服務用途的572兆赫頻譜中,在900兆赫頻帶內 49.8兆赫的頻譜及在1800兆赫頻帶內148.8兆赫的頻譜的現有指配期,將於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期間屆滿。為了讓業界有充足時間就頻譜的重新指配作準備,通訊局聯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已展開重新指配工作,於2016年2月3日就重新指配頻譜的建議安排及相關頻譜使用費展開聯合公眾諮詢。諮詢文件提出三個重新指配頻譜的方案,即(a)完全行政指配模式;(b)完全市場主導模式;以及(c)行政指配兼市場主導的混合模式。諮詢期於2016年5月18日結束,共收到325份來自業界、商業機構及公眾人士的意見書。此外,通訊局委託了外聘顧問就重新指配頻譜對服務質素的影響進行技術研究。經考慮第一輪諮詢所收到的觀點及意見和顧問研究的結果後,通訊局計劃於2017年年初進行另一輪公眾諮詢,以期於2017年年底或之前公布有關重新指配頻譜安排的決定。
6.7 兩個移動傳送者牌照持有人互換2600兆赫頻帶內的頻段
2014年7月,中移動香港與HKT提出聯合申請,要求通訊局批准兩家公司互換其2600兆赫頻帶內獲指配頻譜的2 x 5兆赫頻段。由於互換的頻譜數量相同,是次互換不會改變兩個移動傳送者牌照持有人獲指配的頻譜總數。考慮到建議的頻段互換會有利於更有效使用頻譜這項稀有的公共資源,而且消費者會因服務質素改善和有多一家具競爭力的4G網絡營辦商可供選擇而受惠,通訊局於2016年1月決定批准建議的頻段互換,並施加多項條件,包括兩個移動傳送者牌照持有人須確認和承諾在實施頻段互換一事上不得涉及金錢交易。
6.8 更有效使用八位號碼計劃的措施
香港自1995年起一直採用八位電訊號碼計劃。由於過去20年,電訊業持續發展,加上流動通訊服務越趨普及,現時可供編配作流動服務用途的號碼估計最早會在2018年年底用罄。通訊局建議透過善用現行的八位號碼計劃,騰出更多號碼組供編配作流動服務之用。有關公眾諮詢已於2015年10月展開,並就五項建議措施徵詢公眾意見,務求確保善用八位號碼計劃,以應付日增的流動號碼需求。諮詢期於2015年12月29日結束,共收到20份意見書。經考慮業界及有興趣人士的觀點和意見,通訊局擬於2016年決定所採用的措施和有關措施的實施計劃。
6.9 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流動電視服務)的規管
流動電視服務自2012年2月推出以來,一直採用中國移動多媒體廣播(CMMB)制式作為傳送制式。2014年1月,流動電視服務綜合牌照(流動電視牌照)的持牌人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有限公司(香港流動電視網絡)向通訊辦表示擬將原本採用的CMMB制式轉換為數碼地面多媒體廣播(DTMB)制式,來傳送其流動電視服務。
鑑於本港採用DTMB制式提供免費數碼地面電視服務,通訊局認為,如香港流動電視網絡轉用DTMB制式而沒有實施有效的技術措施,本港超過5 000個指明處所的觀眾將接收到其流動電視服務,因而須根據《廣播條例》的發牌規定,領有免費電視牌照及/或收費電視牌照。此外,香港流動電視網絡通過大廈內同軸電纜分配系統及屋頂天線等固定裝置令住戶電視機可接收到其流動電視服務,會構成提供固定服務,因而導致香港流動電視網絡違反流動電視牌照附表1的牌照條件。流動電視牌照附表1訂明,有關牌照未有批准持牌人利用流動電視牌照指明的頻率提供任何固定服務,或提供任何須根據其他條例領有牌照的服務。
香港電視和香港流動電視網絡不同意採用DTMB制式提供流動電視服務須受《廣播條例》規管,並就通訊辦的意見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聆訊於2014年11月26及27日進行後,法庭於2015年9月裁定通訊辦勝訴,並駁回該司法覆核。其後,香港電視要求通訊辦處理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提出有關採用數字視頻廣播―地面2制式提供流動電視服務的建議(DVB-T2建議)。通訊辦一直積極與香港電視跟進DVB-T2建議。通訊局將繼續協助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提供符合相關法例和其流動電視牌照規定的流動電視服務。
6.10 電訊牌照費下調
2012年11月,通訊局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發表聯合聲明,公布決定把綜合牌照下每100個顧客接駁點的費用由800元調低至700元,以及把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牌照(傳呼服務)和服務營辦商牌照(第三類服務)客戶使用每100個移動電台須繳付的費用由800元減至700元。新牌照費在完成立法程序後,已於2013年3月1日起生效。2013年2月,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及HKT就通訊局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調低牌照費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原訟法庭於2013年7月批出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聆訊於2015年6月17至19日進行。原訟法庭於2015年8月11日作出裁決,駁回該宗司法覆核申請。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及HKT於2015年9月4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法庭把聆訊日期定於2016年4月19至20日39。
6.11 處理與電訊服務有關的投訴
由於電訊市場已全面開放且競爭激烈,通訊局採取較為寬鬆的規管模式。若消費者提出的投訴個案具充分表面證據證明某電訊營辦商可能違反《電訊條例》、牌照條件或其他通訊局具有司法管轄權執行的相關法例(即《商品說明條例》及《競爭條例》),通訊局會進行調查。至於其他不涉及違反《電訊條例》、牌照條件或其他相關法例的消費者投訴,電訊營辦商有責任與客戶解決其投訴的事宜。通訊局關注並監察所有接獲的消費者投訴,如察覺有任何系統性的問題,會採取適當行動。
在報告期內,通訊局共接獲2 466宗關於電訊服務的消費者投訴,較去年3 034宗投訴減少了18.7%。當中1 408宗(57.1%)與流動通訊服務有關、598宗(24.2%)與互聯網服務有關、381宗(15.5%)與固網服務有關、47宗(1.9%)與對外電訊有關,以及32宗(1.3%)與其他服務有關。就投訴性質而言,在通訊局所接獲的投訴中,關於客戶服務質素的投訴佔最多(517宗或21%),而關於帳單爭議(510宗或20.7%)和網絡服務質素(385宗或15.6%)的投訴分別佔第二和第三位。
通訊局在報告期內接獲按電訊服務類別和投訴性質分類的投訴個案數字分別見圖21和圖22。
圖21:通訊局在2015-2016年度接獲各類電訊服務投訴個案的分布圖
電訊服務類別 | 個案數目 |
---|---|
流動通訊 | 1 408 |
互聯網 | 598 |
固網 | 381 |
對外電訊 | 47 |
其他 | 8 |
資料不詳 | 24 |
圖22:通訊局在2015-2016年度接獲各種性質投訴個案的分布圖
投訴性質 | 個案數目 |
---|---|
客戶服務質素 | 517 |
帳單爭議 | 510 |
網絡服務質素 | 385 |
合約爭議 | 233 |
終止服務爭議 | 226 |
服務中斷 | 180 |
其他 | 415 |
在接獲的2 466宗投訴個案中,2 429宗(98.5%)不屬通訊局的管轄範圍,餘下的37宗(1.5%)個案則可能涉及違反《電訊條例》或牌照條件。這些個案大多數與電訊營辦商難以進入樓宇提供服務、銷售行為、懷疑反競爭行為,以及濫用市場力量有關。經調查後如發現投訴成立,便會對有關電訊營辦商採取規管行動。
通訊局在報告期內接獲可能涉及違反《電訊條例》或牌照條件按電訊服務類別和投訴性質分類的投訴個案數字分別見圖23和圖24。
圖23:通訊局在2015-2016年度接獲各類電訊服務投訴個案的分布圖
類別 | 個案數目 |
---|---|
固網 | 24 |
流動通訊 | 7 |
互聯網 | 3 |
對外電訊 | 0 |
其他 | 3 |
圖24:通訊局在2015-2016年度接獲各種性質投訴個案的分布圖
投訴性質 | 個案數目 |
---|---|
難以進入樓宇 | 23 |
銷售行為 | 10 |
反競爭行為及濫用市場力量 | 2 |
收取按金以取代住址證明 | 1 |
網絡故障期間未能提供服務 | 1 |
通訊局注意到過去數年的消費者投訴主要關乎電訊服務合約爭議、流動通訊帳單震撼、收費流動內容服務和公平使用政策。通訊局與電訊業界及香港通訊業聯會合作,採取不同措施處理該等投訴,包括發出供電訊服務持牌人自願遵從的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實施預防流動通訊帳單震撼的措施、公布一套規管電訊服務供應商實施公平使用政策的強制性指引,以及在香港通訊業聯會下成立行政機構,規管流動內容服務供應商提供服務的情況。圖25顯示在報告期內通訊局接獲的上述各類投訴個案的數目。
圖25:通訊局在2015-2016年度接獲的消費者投訴個案數目
消費者投訴類別 | 投訴個案數目 |
---|---|
合約爭議 | 459 |
流動通訊帳單震撼 | 275 |
公平使用政策 | 6 |
收費流動內容服務 | 3 |
6.12 長期實施「解決顧客投訴計劃」
通訊辦與香港通訊業聯會在2012年11月合作推出以兩年為試驗期的「解決顧客投訴計劃」(計劃)。計劃屬另類排解糾紛機制,旨在以調解方式解決電訊服務供應商與其住宅╱個人顧客之間陷入僵局的計帳爭議。調解服務由香港通訊業聯會成立的獨立調解服務中心(調解服務中心)負責提供,而香港所有主要的電訊服務供應商均自願參與計劃。通訊辦對計劃的支持包括贊助所需經費、按有關受理準則審核申請,以及監察計劃的表現和管治工作。
在試驗計劃於2014年10月31日結束後,通訊辦就計劃的成效和市民使用計劃的情況進行檢討。考慮到試驗計劃的成績令人鼓舞,加上顧客對計劃有確實的需求,以及業界的正面回應,通訊辦決定支持以試驗計劃採用的機制為基礎,長期實施計劃。計劃由2015年5月1日起長期實施,由香港通訊業聯會負責管理。
在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間所接獲的合資格申請共有145宗,當中73宗在轉介予調解服務中心跟進前已獲得圓滿解決,64宗經調解服務中心調解後亦獲得圓滿解決,有四宗個案未能解決,而餘下的四宗個案則正由調解服務中心處理。
6.13 執行《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
《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禁止商戶向消費者提供貨品和服務時作出某些訂明的不良營商手法。除海關負責執法外,通訊局同時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電訊條例》和《廣播條例》下的持牌人作出與提供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有直接關連的營業行為,按《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執法。兩個執法機關已簽訂諒解備忘錄(備忘錄),以協調雙方在《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下履行各自的職能,並已發出一套執法指引,就公平營商條文的實施向商戶和消費者提供指引。
在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間,通訊局共處理899宗根據《商品說明條例》提出的投訴個案。在這些個案中,有820宗因證據不足以懷疑╱證實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或因不屬《商品說明條例》的規管範圍而結案;有19宗個案在通訊局向有關持牌人發出勸諭信敦促該等持牌人注意有關事宜,並改善向消費者銷售、供應或推廣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的相關營業行為後,亦已結案;有一宗個案檢控成功,法庭於2016年4月14日裁定控罪成立。至於餘下的59宗個案則仍在不同階段處理中。
6.14 全面實施《競爭條例》
《競爭條例》已於2015年12月14日全面實施。該條例為跨行業的競爭法例,旨在禁止各行業從事反競爭行為。根據《競爭條例》,通訊局與競委會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在電訊及廣播業營運的業務實體的行為,包括涉及電訊業傳送者牌照持有人的合併與收購活動,執行《競爭條例》的相關條文。《電訊條例》和《廣播條例》內的競爭條文,已同時在實施過渡安排下予以廢除。
在全面實施《競爭條例》後,通訊局與競委會已簽訂備忘錄,以協調雙方履行有共享管轄權的職能。根據通訊局與競委會在備忘錄所同意的原則,屬於共享管轄權範圍內的事件,通訊局一般會擔任主導機關。如事件涉及的問題只有部分屬於共享管轄權範圍,其餘不屬於共享管轄權範圍,通訊局與競委會將因應個別情況,討論和協定處理有關事件的最佳做法。
為了協助業界及公眾了解《競爭條例》,通訊局與競委會於2015年7月27日根據《競爭條例》共同發出六份指引,載述如何詮釋和執行三項競爭守則,以及處理投訴、進行調查和考慮豁除和豁免申請的程序。
有關處理電訊及廣播業根據《競爭條例》提出的寬待申請方面,經考慮電訊及廣播業的意見,並參考自2000年起根據《電訊條例》及《廣播條例》執行競爭條文的經驗,通訊局於2015年11月19日公布目前不會就《競爭條例》的執行,單獨或與競委會共同採取寬待政策。通訊局可根據《競爭條例》的相關條文,以及因應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就該等通訊局與競委會有共享管轄權的個案,考慮與電訊及廣播持牌人訂立寬待協議。
自2015年12月14日《競爭條例》全面實施至2016年3月31日為止,我們共接獲45宗投訴及/或查詢個案,當中有40宗已經結案而無須作進一步跟進,有五宗個案則正在處理中。在這段期間,通訊局亦根據合併守則檢視了兩宗交易,最終認為無須採取跟進行動。
6.15 執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訂明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包括規定須提供準確的發送人資料和遵守取消接收要求。通訊局根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設立了三份《拒收訊息登記冊》,供市民登記其號碼,以表明拒收商業傳真訊息、短訊及╱或預錄電話訊息。截至 2016年3月底,已有超過280萬個號碼登記在三份登記冊上。
2015年10月,通訊局根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38條向一名商業傳真發送人送達執行通知,要求他停止再發送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商業傳真訊息。儘管執行通知已經送達,通訊辦仍繼續接獲該發送人發出非應邀傳真訊息的舉報,顯示該發送人可能違反執行通知。因此,通訊辦於2016年1月22日對該發送人採取突擊行動,並在行動中檢獲三台電腦作進一步分析和調查,以考慮是否採取檢控行動40。根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39條,任何人違反向其送達的執行通知,即屬犯罪。
通訊局會繼續監察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遵守《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情況,並理順程序,以便更有效執法。
主要規管行動
6.16 懲處廣播持牌機構
亞視違反法定和規管要求在報告期內,通訊局處理了多宗有關亞視違反法例和牌照規定的個案。通訊局信納,亞視未能–
(a) 遵守牌照條款的規定,於2016年2月6日至19日期間在本港台播放詳盡新聞報道;並於2016年2月6日至4月1日期間,未能在國際台播放詳盡新聞報道;
(b) 遵守《廣播條例》下有關公司董事必須符合居港規定的要求;
(c) 遵從通訊局發出的指示,在通訊局訂明的限期或之前繳付欠交的免費電視牌照費的第一期費用;以及
(d) 在通訊局訂明的限期或之前繳付兩項罰款,
因此足以構成可根據《廣播條例》第31條暫時吊銷其牌照的理由。經全面考慮有關個案的具體情況、亞視的申述,以及《廣播條例》的法定要求後,通訊局於2016年2月22日決定根據《廣播條例》啟動暫時吊銷亞視免費電視牌照30天的程序。其後,通訊局於2016年3月知會亞視,指亞視未能(a)於法定限期前繳付其免費電視牌照可變動費用的暫定款額;以及(b)遵從通訊局發出的指示,在通訊局訂明的限期或之前繳付欠交的免費電視牌照可變動費用的暫定款額;因此足以構成可根據《廣播條例》第31條暫時吊銷其免費電視牌照的附加理由,並向亞視發出書面通知,邀請亞視作出申述。通訊局知悉暫時吊銷牌照的程序需時,有關程序不可能在亞視的牌照於2016年4月1日屆滿前完成和生效。然而,作為監管機構,通訊局有責任履行其法定職能,包括向持牌機構施加與其違規的性質及嚴重程度相稱的懲處。為維護規管制度的完整性及向廣播業傳遞正確的訊息,通訊局認為對亞視展開暫時吊銷牌照的程序,是與其違規的性質及嚴重程度相稱的適當懲處。
其後,通訊局於2016年3月24日決定不繼續進行暫時吊銷亞視牌照的程序。通訊局在作出上述決定時,考慮了《廣播條例》下暫時吊銷牌照的程序和所需時間。從務實的角度來看,通訊局要在亞視的免費電視牌照屆滿前完成所有暫時吊銷牌照的程序,存在實際困難。再者,通訊局認為亞視停播在即,即使通訊局作出暫時吊銷牌照的決定,亞視於2016年4月1日後已無有效的牌照可被暫時吊銷。儘管如此,通訊局已向亞視清楚表明,亞視屢次嚴重違規的記錄,會構成亞視及在有關違規事宜發生時對亞視行使控制的人士的業務記錄。通訊局日後如需評估亞視及對其行使控制的人士是否符合「適當人選」的規定時,會考慮有關記錄。
撤銷NXTV Asia, Limited(NXTV)的其他須領牌電視牌照NXTV沒有在訂明限期或之前繳付罰款及2014-2015牌照年度的牌照可變動費用,儘管通訊局已多次要求和發出催繳通知,NXTV仍沒有繳付上述罰款及可變動費用,因此通訊局於2015年7月決定根據《廣播條例》第32(4)(a)條,撤銷NXTV的其他須領牌電視牌照(牌照)。有關牌照於2015年7月31日被撤銷。
6.17 懲處電訊持牌機構
中國聯通(香港)運營有限公司(中國聯通)網絡故障中國聯通的流動通訊服務於2015年4月3日及5日發生兩宗網絡故障事故,導致其話音、短訊及數據服務中斷。通訊局經考慮通訊辦的調查結果後,認為中國聯通沒有遵從其服務營辦商牌照的一般條件第5.1項的要求,該項條件規定持牌人必須經營、維持和提供良好、有效率及連續不斷的服務,令通訊局感到滿意。經審慎衡量事故的情況和所有因素後,通訊局決定向中國聯通施加100,000元罰款。
對外電訊服務持牌人非法逃避繳付本地接駁費通訊局完成調查一宗有關非法逃避繳付本地接駁費的個案,並就紅彗星科技有限公司違反其對外電訊服務牌照的相關條件,向其施加65,000元罰款。
6.18 懲處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
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間,通訊局收到1 725宗懷疑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舉報,較上年度收到的2 068宗舉報數目減少約16%。通訊辦在處理該等舉報時,會視乎情況,向初犯者發出勸諭信解釋《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規定,或向涉及較嚴重個案的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發出警告信。在報告期內,通訊辦合共發出128封勸諭或警告信。如有個別發送人持續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通訊局會依據該條例發出執行通知,指示發送人採取措施糾正違例行為。任何人不遵從向其送達的執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元。通訊局於2015-2016年度發出兩份執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