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 通訊事務管理局的主要工作回顧
廣播
6.1 監察新推出的免費電視服務
香港電視娛樂推出服務香港電視娛樂由2016年4月2日起使用固定網絡和頻譜提供持牌免費電視服務。截至2017年3月底,香港電視娛樂提供兩條數碼頻道,即一條24小時中文頻道及一條17小時英文頻道。
奇妙電視推出服務2016年5月31日,行會決定向奇妙電視正式批出為期12年的牌照,通訊局一直監察奇妙電視推出的免費電視服務。奇妙電視由2017年5月14日起使用固定網絡正式推出一條24小時中文頻道,並須於2018年5月30日或之前推出一條英文頻道。
2016年6月,奇妙電視向通訊局提出申請,讓其除可使用固定網絡外,亦可使用頻譜傳送其持牌免費電視服務。通訊局以使用頻譜傳送服務的另外兩家免費電視持牌機構須遵守的節目規定及投資承諾為基準,要求奇妙電視遵守相若的規定,以確保奇妙電視如獲通訊局批准使用頻譜為新增傳送模式後,將與其他使用頻譜傳送服務的免費電視持牌機構在公平的環境下營運。經多輪商討後,奇妙電視在2017年1月表示暫時專注以固定網絡推出免費電視服務。通訊局應奇妙電視的要求,暫緩處理其申請。待奇妙電視可就指配頻譜的附加條件與通訊局重啟商討時,通訊局會繼續處理其申請。
6.2 免費電視牌照申請事宜
香港電視的牌照申請事宜通訊局於2014年4月收到香港電視的免費電視牌照申請,並於2016年1月就香港電視的免費電視牌照申請向行會提交評核結果及建議。
行會於2016年9月同意通訊局的建議,決定給予香港電視更多時間提交《廣播條例》下所需資料,並邀請通訊局待香港電視提供所需資料後,再就其申請向行會提交建議。通訊局於行會作出決定後,提醒香港電視盡快向通訊局提交相關資料。香港電視於2016年11月作出回應,向通訊局提交部分補充資料。通訊局在審視有關資料後,於同年12月要求香港電視盡快提供其餘所需資料供通訊局審核。截至2017年3月底,通訊局仍在等待香港電視提供相關資料。
永升的牌照申請事宜通訊局於2015年4月收到永升的免費電視牌照申請。截至2017年3月底,有關申請仍在處理中29。
鳳凰香港的牌照申請事宜通訊局按照《廣播條例》和既定程序處理鳳凰香港於2016年5月提交的免費電視牌照申請,包括分析整理在公眾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見,以及要求鳳凰香港提交所需的補充資料。通訊局亦聘請了一間獨立顧問公司進行市場分析和撰寫顧問報告,協助評估如有關申請獲行會批准,鳳凰香港加入市場將對本地電視市場和整體廣播業可能帶來的影響30。
6.3 收費電視牌照續期事宜
有線電視的收費電視牌照於2017年5月31日屆滿。通訊局經考慮有線電視的表現的整體評核結果和在公眾諮詢期間收集的公眾意見後,於2016年4月就牌照續期申請向行會呈交建議。行會接納通訊局的建議,於2016年12月13日決定有線電視的收費電視牌照由2017年6月1日起獲續期12年。在其續期牌照持牌機構建議書中,有線電視承諾於2017至2023年六年內投資共34.47億港元,並會進一步改善客戶服務和銷售手法,包括處理終止服務的安排和跟進客戶投訴的程序。
6.4 非本地及其他須領牌電視牌照續期事宜
在報告期內,通訊局批准以下非本地電視牌照及為香港的酒店房間提供電視節目服務的其他須領牌電視牌照續期的申請:
非本地電視牌照- Auspicious Colour Limited
- 酒店置業有限公司
- Cityability Limited
- 豐鴻投資有限公司31
- 康得思酒店(香港)有限公司
- 恩雨之聲有限公司
同時,通訊局接納華娛衛視廣播有限公司和栢兆有限公司基於商業決定交還其非本地電視牌照。
6.5 就規管免費電視服務間接宣傳和贊助所進行的研究及調查
因應社會對免費電視節目內的間接宣傳和產品/服務贊助的討論,以及鑑於本地電視市場形勢在新持牌機構加入後不斷改變,通訊局於2016年6月決定加快就海外規管免費電視服務的間接宣傳和贊助所作的研究,並展開調查,以收集公眾對有關議題的取態和意見。通訊局委託了一家獨立意見調查公司進行全港性的住戶意見調查,並訪問了不少於1 500名人士。
就海外規管免費電視服務的間接宣傳和贊助所進行的研究已於2017年3月完成,而旨在收集公眾對有關議題的取態和意見的調查則於2017年2月中至2017年6月底進行。研究結果和意見調查及專題小組討論的結果,將有助通訊局考慮間接宣傳和贊助的規管制度的未來路向32。
6.6 在免費電視服務的新聞節目中提供手語傳譯
通訊局在處理無綫的牌照續期過程中,得悉聽障人士對於在新聞節目中提供手語傳譯的需求日增。通訊局經考慮無綫對相關需求的回應,認為審慎起見,應先進行檢討,於正式推行在新聞節目中提供手語傳譯的規定前,研究有何措施可解決在實行有關規定和恪守節目守則方面的問題,並建議於無綫的續期牌照生效日期(2015年12月1日)起兩年內完成檢討。
無綫的免費電視牌照獲得續期後,通訊局隨即成立了一個包括聽障人士團體和相關政府決策局代表的專責小組研究相關課題,包括設有手語傳譯的新聞節目的形式、表達手法、編排和時間、合資格手語傳譯員的供應,以及如何恪守新聞節目準確無誤的規定等。專責小組制訂了一套建議,並已就建議諮詢無綫及其他免費電視持牌機構33。
6.7 處理有關廣播服務的投訴
投訴處理概覽
在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間,通訊局共處理了1 856個關於廣播機構播出的材料的投訴個案(涉及17 078宗投訴)34,與上年度同期的投訴數目比較 (1 999個個案,14 992宗投訴),個案數目減少7%,投訴宗數卻增加14%35。在報告期內按廣播服務和廣播機構分類的已獲處理投訴個案數字分別見圖16和圖17。
圖16:在2016/17年度按廣播服務分類的已獲處理投訴個案分布圖
廣播服務分類 | 個案數目 | 投訴宗數 | 百分比 (%) |
---|---|---|---|
免費電視 | 1 132 | 15 244 | 61.0 |
收費電視 | 126 | 169 | 6.8 |
聲音廣播 | 165 | 204 | 8.9 |
多個服務類別 | 212 | 1 160 | 11.4 |
港台(電台) | 119 | 127 | 6.4 |
港台(電視) | 102 | 174 | 5.5 |
圖17:在2016/17年度按廣播機構分類的已獲處理投訴個案
廣播機構 | 投訴個案數目 | 投訴宗數 |
---|---|---|
亞視 | 26 | 41 |
無綫 | 957 | 14 939 |
香港電視娛樂 | 143 | 257 |
有線電視 | 31 | 32 |
電盈媒體 | 61 | 82 |
無綫網絡電視 | 19 | 19 |
商台 | 152 | 187 |
新城 | 9 | 12 |
DBC | 4 | 5 |
港台(電視) | 102 | 174 |
港台(電台) | 119 | 127 |
多家廣播機構 | 233 | 1 203 |
總計 | 1 856 | 17 078 |
在通訊局處理的所有投訴個案中,通訊事務總監根據通訊局所授予的權力,處理了1 826個個案(涉及16 559宗投訴)。該等投訴涉及輕微違規,或其指控並不構成違例情況,或不屬《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11(1) 條的適用範圍(即指控涉及的事宜不受相關法例、牌照條件或業務守則規管)。通訊局則處理了30個個案(涉及519宗投訴)。通訊局在報告期內處理的投訴詳情見圖18。
圖18:通訊局與通訊事務總監處理的投訴的結果
屬於 《廣播(雜項條文)條例》 第11(1)條範圍 | 不屬 《廣播(雜項條文)條例》 第11(1)條範圍 | 總計 | ||||
---|---|---|---|---|---|---|
成立 | 不成立 | 通訊事務總監 | ||||
通訊局 | 通訊事務總監 | 通訊局 | 通訊事務總監 | |||
個案數目 | 24 | 150 | 6 | 1 261 | 415 | 1 856 |
投訴宗數 | 176 | 213 | 343 | 2 343 | 14 003 | 17 078 |
在通訊局處理的30個投訴個案中,63% 的個案與免費電視服務有關,按廣播服務分類的投訴個案數字見圖19。
圖19:按廣播服務分類並由通訊局處理的投訴個案
廣播服務分類 | 個案數目 | 投訴宗數 | 百分比 (%) |
---|---|---|---|
免費電視 | 19 | 164 | 63.3 |
收費電視 | 1 | 1 | 3.3 |
聲音廣播 | 2 | 3 | 6.7 |
多個服務類別 | 4 | 342 | 13.4 |
港台(電視) | 3 | 8 | 10.0 |
港台(電台) | 1 | 1 | 3.3 |
有關被投訴廣播材料的性質,在通訊局處理的投訴個案中,25個與節目有關,而五個則與牌照條件有關;當中24個投訴個案成立。在投訴成立的個案中,九個個案涉及間接宣傳及/或產品/服務贊助;五個個案涉及持牌機構違反牌照規定;三個個案涉及新聞節目內容須準確無誤的規定或有關個人意見節目的規定;三個個案涉及節目內的用語;兩個個案涉及不雅的節目內容;一個個案涉及恐怖素材,而餘下一個個案則涉及污蔑的言論。
通訊局就成立的投訴個案向有關的持牌機構施加兩項罰款(分別為20萬元及15萬元),發出兩次「嚴重警告」、三次「警告」、四次「強烈勸諭」及九次「勸諭」。通訊局在2016/17年度內就投訴個案所作出的裁決見圖20。
圖20:通訊局在2016/17年度就投訴個案作出的裁決
通訊局的決定 | 亞視 | 無綫 | 香港 電視娛樂 | 電盈媒體 | 無綫 網絡電視 | 商台 | 新城 | 港台 | 總計 |
---|---|---|---|---|---|---|---|---|---|
無須跟進 | 2 | 5 | 3 | 0 | 3 | 0 | 1 | 0 | 14註1、2 |
勸諭 | 0 | 1 | 4 | 1 | 0 | 1 | 0 | 2 | 9 |
強烈勸諭 | 0 | 1 | 1 | 0 | 0 | 0 | 0 | 2 | 4 |
警告 | 0 | 2 | 0 | 0 | 1 | 0 | 0 | 0 | 3註3 |
嚴重警告 | 0 | 2 | 0 | 0 | 0 | 0 | 0 | 0 | 2 |
罰款 | 0 | 2 | 0 | 0 | 0 | 0 | 0 | 0 | 2 |
總計 | 2 | 13 | 8 | 1 | 4 | 1 | 1 | 4 | 34註1、2及3 |
註1: 三個不成立的投訴個案涉及兩家持牌機構(即無綫和無綫網絡電視),通訊局沒有向兩家有關持牌機構採取跟進行動。
註2: 通訊局沒有對五個成立的投訴個案涉及的持牌機構採取跟進行動,原因是通訊局已在不同情況下採取相關規管或跟進行動。
註3: 一個成立的投訴個案涉及兩家持牌機構(即無綫和無綫網絡電視),通訊局分別向兩家持牌機構發出警告。
電訊
6.8 重新指配在1.9–2.2吉赫頻帶內的頻譜
2013年11月,通訊局公布就1.9–2.2吉赫頻帶內118.4兆赫頻譜在2016年10月21日先前的指配期屆滿時,採用行政指配兼巿場主導的混合方案重新指配有關頻譜的決定。在混合方案下,三個固有受配人已透過行使優先權獲重新指配69.2兆赫頻譜,而餘下的49.2兆赫頻譜已在2014年12月推出拍賣。兩個固有受配人及一家之前未獲指配任何有關頻譜的流動網絡營辦商成功投得該49.2兆赫頻譜。全部有關頻譜的新指配期為15年,由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31年10月21日止。
總括而言,在118.4兆赫的頻譜中,有29.6兆赫頻譜由2016年10月起易手。為協助流動網絡營辦商順利移交上述頻譜,通訊辦於2015年3月成立了包括所有流動網絡營辦商代表的技術工作小組,以協調重新指配頻譜所涉及的技術事宜,並討論相關的技術安排。通過技術工作小組的努力及所有流動網絡營辦商的合作,是次因重新指配頻譜而引致的頻譜移交已於2016年10月22日零時零分順利及無縫地完成,令公眾人士可繼續享用暢通無阻的流動服務。
6.9 重新指配在900兆赫及1 800兆赫頻帶內的頻譜
現時已指配作公共流動電訊服務用途的552兆赫頻譜中,在900兆赫頻帶內49.8兆赫的頻譜及在1 800兆赫頻帶內148.8兆赫的頻譜的現有指配期將於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期間屆滿。為訂定重新指配頻譜及相關的頻譜使用費的安排,通訊局聯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進行了兩輪公眾諮詢。經詳細考慮第一輪諮詢所收到的看法和意見,以及外聘顧問進行技術顧問研究的結果,通訊局認為有充分理據採納行政指配兼市場主導的混合方案,以作進一步諮詢。建議給予固有頻譜受配人優先權獲重新指配部分頻譜,旨在保障港鐵範圍內4G服務及全港的2G話音服務。第二輪公眾諮詢在2017年2月至5月期間進行。在詳細檢視第二輪諮詢收到的看法和意見後,通訊局計劃在2017年年底左右公布就重新指配頻譜安排的決定。
6.10 更有效使用八位號碼計劃的措施
香港自1995年起一直採用八位電訊號碼計劃。由於過去20年,電訊業持續發展,加上流動通訊服務越趨普及,如不採取紓緩措施,可供編配作流動服務之用的號碼估計最早會在2018年年底用罄。有見及此,通訊局建議透過善用現行的八位號碼計劃,騰出更多號碼組供編配作流動服務之用。有關公眾諮詢已於2015年10月至12月進行,就五項建議措施徵詢公眾意見,務求確保善用八位號碼計劃,以應付日增的流動號碼需求。經考慮業界及有興趣人士的看法和意見,加上有需要確保有足夠的號碼資源可供使用,以配合未來數年5G流動技術的發展,通訊局於2016年6月24日公布決定採用全部五項建議措施,並分三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即把編配額外號碼時營辦商須符合的使用率門檻由70% 提高至75%)已於2017年1月1日順利實施。當這五項措施分三個階段全部實施後,將合共有額外1 572萬個號碼可編配作流動服務之用。預計這些在八位號碼計劃內的號碼足可應付流動服務在可見將來的需求。
6.11 檢討根據全面服務責任提供的公眾收費電話機數目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全面服務責任所涵蓋的公眾收費電話機約有3 100個。固定和流動服務供應商須按《電訊條例》第35B條設立的全面服務補貼制度,分擔在全面服務責任下提供公眾收費電話機所需的費用。2014年,電訊業界支付的公眾收費電話機補貼額為2,160萬港元。
由於香港的流動電話普及率高,市民幾乎完全依賴流動電話打出電話或發送訊息,公眾收費電話機近年的需求因而持續減少,在全面服務責任下的公眾收費電話機幾乎全部錄得虧損。根據2014年和2015年的數據,約56%的公眾收費電話機使用率極低,每日平均收入不多於一港元。
通訊辦自2016年下半年開始與電訊業界商討作出檢討,以期把合資格獲得全面服務補貼的公眾收費電話機數目減少至合理水平,從而減低電訊服務供應商把全面服務補貼費用透過提高服務收費轉嫁給客戶的壓力。整項檢討預計於2019年年底前完成36。
6.12 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流動電視服務)的規管
2014年1月,流動電視服務綜合牌照(流動電視牌照)的持牌人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有限公司(香港流動電視網絡)向通訊辦表示擬將原本採用的中國移動多媒體廣播(CMMB)制式轉換為數碼地面多媒體廣播 (DTMB) 制式,來傳送其流動電視服務。
鑑於本港採用DTMB制式提供免費數碼地面電視服務,通訊局認為,如香港流動電視網絡轉用 DTMB制式而沒有實施有效的技術措施,本港超過5 000個指明處所的觀眾將接收到其流動電視服務,因而須根據《廣播條例》的發牌規定,領有免費電視牌照及/或收費電視牌照。
香港電視和香港流動電視網絡就通訊辦的上述立場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原訟法庭於2015年9月裁定通訊辦勝訴(法庭判決),並駁回該司法覆核。其後,香港電視要求通訊辦處理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提出有關使用數字視頻廣播-地面2制式提供流動電視服務的建議(申請)。截至2017年3月底,香港電視與通訊辦仍繼續商討此事37。
通訊局及通訊辦將繼續協助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提供恪守法庭判決及《廣播條例》和《電訊條例》相關法定要求的流動電視服務。
6.13 電訊牌照費下調
2012年11月,通訊局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發表聯合聲明,公布決定把綜合牌照下每100個顧客接駁點的接駁費用由800元調低至700元,以及把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牌照(傳呼服務)和服務營辦商牌照(第三類服務)下每100個移動電台須繳付的移動台費用由800元減至700元。新牌照費在完成立法程序後,已於2013年3月1日起生效。2013年2月,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及HKT就通訊局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調低牌照費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雖然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分別駁回有關的司法覆核及上訴申請,但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及HKT獲得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聆訊將於2017年11月30日進行。
6.14 處理與電訊服務有關的投訴
由於電訊市場已全面開放且競爭激烈,通訊局採取較為寬鬆的規管模式。若消費者提出的投訴個案具充分表面證據證明某電訊營辦商可能違反《電訊條例》、牌照條件或其他通訊局具有司法管轄權執行的相關法例(即《商品說明條例》及《競爭條例》),通訊局會進行調查。至於其他不涉及違反《電訊條例》、牌照條件或其他相關法例的消費者投訴,電訊營辦商有責任與客戶解決其投訴的事宜。通訊局關注並監察所有接獲的消費者投訴,如察覺有任何系統性的問題,會採取適當行動。
在報告期內,通訊局共接獲2 183宗關於電訊服務的消費者投訴,較去年2 466宗投訴減少了11.5%。當中1 181宗 (54.1%) 與流動通訊服務有關;589宗 (27%) 與互聯網服務有關;362宗 (16.6%) 與固網服務有關;22宗 (1%) 與對外電訊有關;以及19宗 (0.9%) 與其他服務有關。就投訴性質而言,在通訊局接獲的投訴中,關於客戶服務質素的投訴佔最多(524宗或24%),而關於網絡服務質素(340宗或15.6%)和帳單爭議(310宗或14.2%)的投訴分別佔第二和第三位。
通訊局在報告期內接獲按電訊服務類別和投訴性質分類的投訴個案數字分別見圖21和圖22。
圖21:通訊局在2016/17年度接獲各類電訊服務投訴個案
電訊服務類別 | 個案數目 |
---|---|
流動通訊 | 1 181 |
互聯網 | 589 |
固網 | 362 |
對外電訊 | 22 |
其他 | 19 |
資料不詳 | 10 |
圖22:通訊局在2016/17年度接獲各種性質投訴個案
投訴性質 | 個案數目 |
---|---|
客戶服務質素 | 524 |
網絡服務質素 | 340 |
帳單爭議 | 310 |
合約爭議 | 259 |
終止服務爭議 | 198 |
其他 | 552 |
在接獲的2 183宗投訴個案中,2 145宗 (98.3%) 不屬通訊局的管轄範圍,餘下的38宗 (1.7%) 個案則可能涉及違反《電訊條例》或牌照條件。這些個案大多數與電訊營辦商難以進入樓宇提供服務及銷售行為有關。經調查後如發現投訴成立,通訊局會對有關電訊營辦商採取規管行動。
通訊局在報告期內接獲可能涉及違反《電訊條例》或牌照條件按電訊服務類別和投訴性質分類的投訴個案數字分別見圖23和圖24。
圖23:通訊局在2016╱17年度接獲各類電訊服務投訴個案
電訊服務類別 | 個案數目 |
---|---|
固網 | 36 |
流動通訊 | 2 |
互聯網 | 0 |
對外電訊 | 0 |
其他 | 0 |
圖24:通訊局在2016/17年度接獲各種性質投訴個案
投訴性質 | 個案數目 |
---|---|
難以進入樓宇 | 36 |
銷售行為 | 2 |
通訊局注意到過去數年的消費者投訴主要關乎電訊服務合約爭議、流動通訊帳單震撼、收費流動內容服務和公平使用政策。通訊局與電訊業界及香港通訊業聯會合作,採取不同措施處理該等投訴,包括發出供電訊服務持牌人自願遵從的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實施預防流動通訊帳單震撼的措施、公布一套規管電訊服務供應商實施公平使用政策的強制性指引,以及發出屬自願性質的業界實務守則以規管流動內容服務供應商提供服務的情況。此外,通訊辦由2016年11月起在其網站刊載現時主要家居寬頻服務供應商就消費者提出終止服務申請所採取的安排。所刊載的資料可讓消費者更加了解不同的服務供應商現時的終止服務安排,應有助減少有關終止服務事宜的合約爭議。通訊局在報告期內接獲的上述各類投訴個案的數目見圖25。
圖25:通訊局在2016/17年度接獲的消費者投訴個案數目
消費者投訴類別 | 投訴個案數目 |
---|---|
合約爭議 | 457 |
流動通訊帳單震撼 | 138 |
公平使用政策 | 6 |
收費流動內容服務 | 2 |
6.15 長期實施「解決顧客投訴計劃」
這項計劃屬另類排解糾紛機制,旨在以調解方式解決電訊服務供應商與其住宅/個人顧客之間陷入僵局的計帳爭議。調解服務由香港通訊業聯會成立的獨立調解服務中心(調解服務中心)負責提供,而香港所有主要的電訊服務供應商均自願參與計劃。通訊辦對計劃的支持包括贊助所需經費、按有關受理準則審核申請,以及監察計劃的表現和管治工作。
在報告期內所接獲的合資格申請共有71宗,當中41宗在轉介予調解服務中心跟進前已獲得圓滿解決,26宗經調解服務中心調解後亦獲得圓滿解決,只有一宗個案未能解決,而餘下的三宗個案則正由調解服務中心處理。
6.16 執行《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
《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禁止商戶向消費者提供貨品和服務時作出某些訂明的不良營商手法。除海關負責執法外,通訊局同時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電訊條例》和《廣播條例》下的持牌人作出與提供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有直接關連的營業行為,按《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執法。兩個執法機關已簽訂諒解備忘錄(備忘錄),以協調雙方在《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下履行各自的職能,並已發出一套執法指引,就公平營商條文的實施向商戶和消費者提供指引。
在報告期間,通訊局共處理457宗根據《商品說明條例》提出的投訴個案。在這些個案中,有373宗因證據不足以懷疑/證實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或因不屬《商品說明條例》的規管範圍而結案;有16宗個案在通訊局向有關持牌人發出勸諭信敦促該等持牌人注意有關事宜,並改善向消費者銷售、供應或推廣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的相關營業行為後,亦已結案。至於餘下的68宗個案則仍在不同階段處理中。
6.17 全面實施《競爭條例》
《競爭條例》為跨行業的競爭法例,旨在禁止各行業從事反競爭行為。根據《競爭條例》,通訊局與競委會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在電訊及廣播業營運的業務實體的行為,包括涉及電訊業傳送者牌照持有人的合併與收購活動,執行《競爭條例》。
根據通訊局與競委會簽訂的備忘錄,對於屬於共享管轄權範圍內的事件,通訊局一般會擔任主導機關。如事件涉及的問題只有部分屬於共享管轄權範圍,其餘不屬於共享管轄權範圍,通訊局與競委會將因應個別情況,討論和協定處理有關事件的最佳做法。
在報告期內,我們共接獲74宗根據《競爭條例》提出的投訴及/或查詢個案,當中有72宗已經結案而無須作進一步跟進,有兩宗個案則正在處理中。年內,通訊局亦根據《競爭條例》的合併守則檢視了一宗交易,最終認為無需就該交易採取跟進行動。
6.18 執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訂明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包括規定須提供準確的發送人資料和遵守取消接收要求。通訊局根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設立了三份《拒收訊息登記冊》,供市民登記其號碼,以表明拒收商業傳真訊息、短訊及/或預錄電話訊息。截至2017年3月底,已有超過280萬個號碼登記在三份登記冊上。
2015年10月,通訊局根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38條向一名商業傳真發送人送達執行通知,要求他停止再發送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商業傳真訊息。儘管執行通知已經送達,通訊辦仍繼續接獲該發送人發出非應邀傳真訊息的舉報,顯示該發送人可能違反執行通知。根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39條,任何人違反向其送達的執行通知,即屬犯罪。2016年5月及7月,該發送人被起訴。2017年1月,裁判法院裁定該發送人違反執行通知的三項控罪成立。
通訊局會繼續監察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遵守《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情況,並理順程序,以便更有效執法。
6.19 為公共流動服務提供更多頻譜
為應付社會對用以提供公共流動服務的頻譜的龐大需求,以及讓香港為將於2020年左右推出的5G流動服務作好準備,通訊局積極探討不同方案以提供更多頻譜。2017年3月,通訊局公布提供更多無線電頻譜的工作計劃,以滿足2020年及之後的公共流動服務需求。
視乎業界的意向,以及國際/地區是否有經協調的頻帶規劃,通訊局計劃最快於2019年提供26吉赫及28吉赫頻帶內的頻譜,作為首批在香港提供5G服務的頻譜。
通訊局計劃於2017年下半年就騰出3.4–3.7吉赫頻帶(現時指配作提供固定衞星服務)的建議展開公眾諮詢,以期在2020年把有關頻帶重新編配作流動服務用途。
主要規管行動
6.20 懲處廣播持牌機構
無綫違反《業務守則》2016年5月及11月,通訊局因無綫在兩個不同的投訴個案中違反電視節目及廣告的業務守則內有關規管產品/服務贊助和間接宣傳的條文,決定向無綫施加罰款15萬元及20萬元。在該兩個個案中,通訊局認為被投訴的節目環節或節目屬刻意設計,以宣傳相關節目的產品/服務贊助商的產品或服務,包括顯眼地展示贊助商的品牌名稱和標誌,以及稱讚有關產品或服務。在有關節目中展示贊助商的產品或服務並不配合編輯需要,令人覺得牽強及/或干擾觀賞趣味,明顯是為有關贊助商作廣告宣傳。
因應上述向無綫施加15萬元罰款的投訴個案及另一個無綫違反有關規管產品/服務贊助和間接宣傳的條文的投訴個案,無綫就《廣播條例》的上訴機制和通訊局對兩個個案所作的裁決提出司法覆核。通訊局會按照既定程序回應有關司法覆核。
6.21 懲處電訊持牌機構
柏域資訊顧問有限公司(P&R)未經授權使用接駁短碼「1670」提供對外電訊服務。服務營辦商牌照1670號持有人P&R未經通訊局事先批准,使用接駁短碼「1670」提供對外電訊服務。通訊辦進行調查,審視P&R及綜合牌照022號持有人新世界電訊有限公司 (NWT)(現稱香港寬頻企業方案有限公司)有否違反牌照條件的規定。在事件中,NWT為P&R提供宿主網絡服務和設定網絡路由安排,讓P&R使用接駁短碼「1670」提供對外電訊服務。
經考慮通訊辦的調查結果和P&R及NWT的申述後,通訊局裁定P&R違反其服務營辦商牌照1670號的特別條件第2.1條,以及NWT違反其綜合牌照022號的特別條件第4.1條。該兩項牌照條件均規定持牌人須遵守香港號碼計劃的要求。通訊局決定分別向P&R及NWT發出警告,告戒兩家公司須嚴格遵守其牌照條件。
HKT逾期提交規管會計報告儘管通訊辦多次發出催辦通知,綜合牌照008號持有人HKT在超逾通訊辦所發出的《會計手冊》訂明的限期9至20個月後才提交2014及2015財政年度的未經審計及經審計規管會計報告。
經考慮通訊辦的調查結果及HKT的申述,通訊局裁定HKT違反其綜合牌照008號的特別條件第5.6條及根據該牌照發出有關須按時提交規管會計報告的通訊局指示。經考慮個案的所有情況後,通訊局向HKT發出警告,告戒HKT以後須嚴格遵守特別條件第5.6條及通訊局指示。
6.22 懲處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
在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間,通訊局收到803宗懷疑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舉報,較上年度收到的1 725宗舉報數目減少約53%。通訊辦在處理該等舉報時,會視乎情況,向初犯者發出勸諭信解釋《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規定,或向涉及較嚴重個案的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發出警告信。在報告期內,通訊辦合共發出244封勸諭信及37封警告信。如有個別發送人持續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通訊局會依據該條例發出執行通知,指示發送人採取措施糾正違例行為。任何人不遵從向其送達的執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通訊局於2016/17年度並無發出執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