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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通讯事务管理局的角色及职能

通讯事务管理局

为迎接科技高速发展和媒体汇流带来的规管挑战,通讯局于2012年4月1日根据《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第616章)成立,成为独立的法定机构,并全面接管前电讯管理局局长和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的职能及权力。通讯局的角色是根据《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广播条例》(第562章)、《电讯条例》(第106章)、和《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391章)规管香港的广播业和电讯业。通讯局获赋予共享管辖权,就电讯业和广播业的行为分别与香港海关(海关)共同执行《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的公平营商条文,以及与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共同执行《竞争条例》(第619章)。通讯局亦负责根据《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规管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通讯局的职能如下:

(a) 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商经局局长)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行会)提供意见

  1. 就关乎电讯、广播、反滥发电子讯息或与电讯界或广播界有关连的活动的任何法例、立法建议及规管政策,向商经局局长提供意见;
  2. 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免费电视)服务牌照、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收费电视)服务牌照和声音广播牌照的申请及续期事宜,向行会作出建议;

(b) 通讯业的单一监管机构

  1. 批出非本地电视节目(非本地电视)服务牌照及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其他须领牌电视)服务牌照,并为该等牌照续期;
  2. 拟备和修订业务守则,为电视及电台制定节目、广告和技术标准;
  3. 处理有关广播事务的投诉,并惩处违反各项条文及规定的广播机构;
  4. 处理香港广播牌照持有人的牌照、财务监察和规管事宜;
  5. 批出电讯牌照,并为该等牌照续期;
  6. 管理和编配无线电频谱及电讯号码;
  7. 制订技术标准和进行设备测试以符合国际最佳做法,并确保认证机构表现令人满意,能按照订明的技术标准进行验证和测试;
  8. 利便固网营办商进入楼宇安装楼宇内置电讯设施,以传送电讯和广播服务;
  9. 处理有关电讯服务的投诉,并惩处违反各项条文及规定的电讯营办商;
  10. 处理香港电讯牌照持有人的牌照、财务监察和规管事宜;

(c) 通讯业的竞争事务当局

  1. 就电讯业和广播业营运的业务实体的行为执行《竞争条例》的相关条文;

(d) 通讯业内的不良营商手法

  1. 就《电讯条例》或《广播条例》下持牌人根据该两条条例提供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的相关营业行为,按《商品说明条例》的公平营商条文执法;以及

(e)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

  1. 执行《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以规管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架构

通讯局成员(属当然成员的通讯事务总监除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在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通讯局共有12名成员(十名为非公职人员,包括主席;其余两名为公职人员,即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常任秘书长(通讯及创意产业)及通讯事务总监)。

通讯局委任三个委员会以协助执行其部分主要职务:

  1. 广播投诉委员会;
  2. 广播业务守则委员会;以及
  3. 电讯事务委员会。

广播投诉委员会负责考虑与广播事务有关的投诉,并就该等投诉向通讯局作出建议。在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该委员会由五名通讯局成员和四名增选委员组成。

广播业务守则委员会负责定期检讨电视和电台广播标准,并在有需要时修订业务守则。在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该委员会由四名通讯局成员和五名增选委员组成。

电讯事务委员会负责就电讯事宜向通讯局提供意见和报告。该委员会由五名通讯局成员组成。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为通讯局的执行部门及秘书处。

组织架构

通讯事务管理局
广播投诉委员会 广播业务守则委员会 电讯事务委员会

主席

黄冠文先生, BBS, JP

委员

熊运信先生

伍清华先生

邓国斌先生, GBS

卢瑞盛先生, JP

(至2018年1月29日)

增选委员

陈俊濠先生

张惠仪女士

冯丹媚女士, MH

苏钥机博士

主席

邓国斌先生, GBS

委员

罗盛慕娴女士, BBS, JP

卢瑞盛先生, JP

雷绍麟先生

 

 

增选委员

湛家雄先生, BBS, JP

梁媛雯女士

罗启富先生

苏钥机博士

黄培达先生

主席

司徒耀炜博士

委员

罗盛慕娴女士, BBS, JP

卢瑞盛先生, JP

(由2018年1月30日起)

伍清华先生

徐岩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