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通讯事务管理局的角色及职能
通讯事务管理局
为迎接科技高速发展和媒体汇流带来的规管挑战,通讯局于2012年4月1日根据《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第616章)成立,成为独立的法定机构,并全面接管前电讯管理局局长和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的职能及权力。通讯局的角色是根据《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广播条例》(第562章)、《电讯条例》(第106章)、和《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391章)规管香港的广播业和电讯业。通讯局获赋予共享管辖权,就电讯业和广播业的行为分别与香港海关(海关)共同执行《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的公平营商条文,以及与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共同执行《竞争条例》(第619章)。通讯局亦负责根据《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规管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通讯局的职能如下:
(a) 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商经局局长)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行会)提供意见
- 就关乎电讯、广播、反滥发电子讯息或与电讯界或广播界有关连的活动的任何法例、立法建议及规管政策,向商经局局长提供意见;
- 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免费电视)服务牌照、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收费电视)服务牌照和声音广播牌照的申请及续期事宜,向行会作出建议;
(b) 通讯业的单一监管机构
- 批出非本地电视节目(非本地电视)服务牌照及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其他须领牌电视)服务牌照,并为该等牌照续期;
- 拟备和修订业务守则,为电视及电台制定节目、广告和技术标准;
- 处理有关广播事务的投诉,并惩处违反各项条文及规定的广播机构;
- 处理香港广播牌照持有人的牌照、财务监察和规管事宜;
- 批出电讯牌照,并为该等牌照续期;
- 管理和编配无线电频谱及电讯号码;
- 制订技术标准和进行设备测试以符合国际最佳做法,并确保认证机构表现令人满意,能按照订明的技术标准进行验证和测试;
- 利便固网营办商进入楼宇安装楼宇内置电讯设施,以传送电讯和广播服务;
- 处理有关电讯服务的投诉,并惩处违反各项条文及规定的电讯营办商;
- 处理香港电讯牌照持有人的牌照、财务监察和规管事宜;
(c) 通讯业的竞争事务当局
- 就电讯业和广播业营运的业务实体的行为执行《竞争条例》的相关条文;
(d) 通讯业内的不良营商手法
- 就《电讯条例》或《广播条例》下持牌人根据该两条条例提供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的相关营业行为,按《商品说明条例》的公平营商条文执法;以及
(e)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
- 执行《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以规管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架构
通讯局成员(属当然成员的通讯事务总监除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在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通讯局共有12名成员(十名为非公职人员,包括主席;其余两名为公职人员,即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常任秘书长(通讯及创意产业)及通讯事务总监)。
通讯局委任三个委员会以协助执行其部分主要职务:
- 广播投诉委员会;
- 广播业务守则委员会;以及
- 电讯事务委员会。
广播投诉委员会负责考虑与广播事务有关的投诉,并就该等投诉向通讯局作出建议。在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该委员会由五名通讯局成员和四名增选委员组成。
广播业务守则委员会负责定期检讨电视和电台广播标准,并在有需要时修订业务守则。在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该委员会由四名通讯局成员和五名增选委员组成。
电讯事务委员会负责就电讯事宜向通讯局提供意见和报告。该委员会由五名通讯局成员组成。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为通讯局的执行部门及秘书处。
组织架构
通讯事务管理局 | ||
---|---|---|
广播投诉委员会 | 广播业务守则委员会 | 电讯事务委员会 |
主席 黄冠文先生, BBS, JP 委员 熊运信先生 伍清华先生 邓国斌先生, GBS 卢瑞盛先生, JP (至2018年1月29日) 增选委员 陈俊濠先生 张惠仪女士 冯丹媚女士, MH 苏钥机博士 |
主席 邓国斌先生, GBS 委员 罗盛慕娴女士, BBS, JP 卢瑞盛先生, JP 雷绍麟先生
增选委员 湛家雄先生, BBS, JP 梁媛雯女士 罗启富先生 苏钥机博士 黄培达先生 |
主席 司徒耀炜博士 委员 罗盛慕娴女士, BBS, JP 卢瑞盛先生, JP (由2018年1月30日起) 伍清华先生 徐岩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