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通訊事務管理局的角色及職能
通訊事務管理局
為迎接科技高速發展和媒體匯流帶來的規管挑戰,通訊局於2012年4月1日根據《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第616章)成立,成為獨立的法定機構,並全面接管前電訊管理局局長和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的職能及權力。通訊局的角色是根據《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廣播條例》(第562章)、《電訊條例》(第106章)、和《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391章)規管香港的廣播業和電訊業。通訊局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電訊業和廣播業的行為分別與香港海關(海關)共同執行《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公平營商條文,以及與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共同執行《競爭條例》(第619章)。通訊局亦負責根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規管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通訊局的職能如下:
(a) 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商經局局長)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會)提供意見
- 就關乎電訊、廣播、反濫發電子訊息或與電訊界或廣播界有關連的活動的任何法例、立法建議及規管政策,向商經局局長提供意見;
- 就本地免費電視節目(免費電視)服務牌照、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收費電視)服務牌照和聲音廣播牌照的申請及續期事宜,向行會作出建議;
(b) 通訊業的單一監管機構
- 批出非本地電視節目(非本地電視)服務牌照及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其他須領牌電視)服務牌照,並為該等牌照續期;
- 擬備和修訂業務守則,為電視及電台制定節目、廣告和技術標準;
- 處理有關廣播事務的投訴,並懲處違反各項條文及規定的廣播機構;
- 處理香港廣播牌照持有人的牌照、財務監察和規管事宜;
- 批出電訊牌照,並為該等牌照續期;
- 管理和編配無線電頻譜及電訊號碼;
- 制訂技術標準和進行設備測試以符合國際最佳做法,並確保認證機構表現令人滿意,能按照訂明的技術標準進行驗證和測試;
- 利便固網營辦商進入樓宇安裝樓宇內置電訊設施,以傳送電訊和廣播服務;
- 處理有關電訊服務的投訴,並懲處違反各項條文及規定的電訊營辦商;
- 處理香港電訊牌照持有人的牌照、財務監察和規管事宜;
(c) 通訊業的競爭事務當局
- 就電訊業和廣播業營運的業務實體的行為執行《競爭條例》的相關條文;
(d) 通訊業內的不良營商手法
- 就《電訊條例》或《廣播條例》下持牌人根據該兩條條例提供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的相關營業行為,按《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執法;以及
(e)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 執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以規管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架構
通訊局成員(屬當然成員的通訊事務總監除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在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間,通訊局共有12名成員(十名為非公職人員,包括主席;其餘兩名為公職人員,即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通訊及創意產業)及通訊事務總監)。
通訊局委任三個委員會以協助執行其部分主要職務:
- 廣播投訴委員會;
- 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以及
- 電訊事務委員會。
廣播投訴委員會負責考慮與廣播事務有關的投訴,並就該等投訴向通訊局作出建議。在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間,該委員會由五名通訊局成員和四名增選委員組成。
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負責定期檢討電視和電台廣播標準,並在有需要時修訂業務守則。在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間,該委員會由四名通訊局成員和五名增選委員組成。
電訊事務委員會負責就電訊事宜向通訊局提供意見和報告。該委員會由五名通訊局成員組成。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為通訊局的執行部門及秘書處。
組織架構
通訊事務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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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投訴委員會 | 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 | 電訊事務委員會 |
主席 黃冠文先生, BBS, JP 委員 熊運信先生 伍清華先生 鄧國斌先生, GBS 盧瑞盛先生, JP (至2018年1月29日) 增選委員 陳俊濠先生 張惠儀女士 馮丹媚女士, MH 蘇鑰機博士 |
主席 鄧國斌先生, GBS 委員 羅盛慕嫻女士, BBS, JP 盧瑞盛先生, JP 雷紹麟先生
增選委員 湛家雄先生, BBS, JP 梁媛雯女士 羅啟富先生 蘇鑰機博士 黃培達先生 |
主席 司徒耀煒博士 委員 羅盛慕嫻女士, BBS, JP 盧瑞盛先生, JP (由2018年1月30日起) 伍清華先生 徐岩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