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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通訊事務管理局的主要工作回顧

廣播

6.1 監察新推出的免費電視服務

奇妙電視由2017年5月14日起推出一條24小時中文頻道,使用有線電視的混合光纖同軸電纜網絡提供其持牌免費電視服務。使用有線電視的大廈內同軸電纜分配系統的樓宇,其住戶可接收奇妙電視的免費電視服務。至於本身裝有大廈內同軸電纜分配系統的樓宇,當上述系統與有線電視網絡互連後,住戶便可接收奇妙電視的服務。現時,奇妙電視的覆蓋範圍佔全港住戶總數約93%。

根據其免費電視牌照規定,奇妙電視須於2018年5月30日或之前推出一條24小時英文頻道。2018年4月,奇妙電視向通訊局申請把推出英文頻道的期限延長兩個月至2018年7月30日。考慮到這宗個案的獨特情況,通訊局給予奇妙電視兩個月的寬限期,讓其能順利推出英文頻道。奇妙電視已於2018年7月30日推出其英文頻道。

6.2 檢討對間接宣傳的規管

在2017/18年度,通訊局就電視節目服務中的間接宣傳和殯儀館及相關服務廣告的規管進行檢討,目的是為持牌機構提供更佳的營商環境,並同時保障觀眾和聽眾的利益。

通訊局在完成檢討後修訂相關的業務守則,以放寬對間接宣傳的規管。由2018年7月27日起,除新聞節目、時事節目、兒童節目、教育節目、宗教儀式及其他崇拜節目外,持牌機構獲准在電視節目中播出間接宣傳。通訊局容許持牌機構播出植入式廣告(這類間接宣傳是指持牌機構在獲得報酬或其他有值代價的情況下在節目中展示或使用產品/服務),只要在節目中展示或使用產品/服務時,顧及節目的內容及類別,以自然及不會令人覺得突兀的手法表達,以及沒有直接推銷或建議使用產品/服務。為保障觀眾的利益,持牌機構須在節目開始前清楚告知觀眾節目中含有間接宣傳。通訊局亦於同日取消禁止在電視及電台播出殯儀館及相關服務廣告的規定。

6.3 免費電視牌照申請事宜

通訊局於2014年4月收到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香港電視」)的免費電視牌照申請,於2016年1月就其申請向行會提交評核結果及建議。行會於2016年9月同意通訊局的建議,決定給予香港電視更多時間向通訊局提交《廣播條例》下所需資料,並邀請通訊局待香港電視提供所需資料後,再就其申請向行會提交建議。通訊局於行會作出決定後,就香港電視需提供的資料作跟進。香港電視於2018年3月基於商業考慮撤回其申請。

6.4 非本地及其他須領牌電視牌照

在報告期內,通訊局批准鳳凰衛視有限公司的非本地電視牌照續期申請。

同時,通訊局接納大台網有限公司及Fergurson Hong Kong Limited分別基於商業決定交還其非本地電視牌照及其他須領牌電視牌照。

6.5 處理有關廣播服務的投訴

投訴處理概覽

在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間,通訊局共處理了1 866個關於廣播機構播出的材料的投訴個案(涉及4 342宗投訴)28,與上年度同期的投訴數目比較(1 856個個案,涉及17 078宗投訴),個案數目輕微增加0.5%,但投訴宗數則大幅減少75%29。在報告期內按廣播服務和廣播機構分類的已獲處理投訴個案數字分別見圖15圖16

圖15:在2017/18年度按廣播服務分類的已獲處理投訴個案

廣播服務分類個案數目投訴宗數百分比 (%)
免費電視 1 147 2 568 61.5
收費電視 111 120 6.0
聲音廣播 155 180 8.3
多個服務類別 245 1 220 13.1
港台(電台) 134 140 7.1
港台(電視) 74 114 4.0

圖16:在2017/18年度按廣播機構分類的已獲處理投訴個案

廣播機構 投訴個案數目 投訴宗數
無綫 1 010 2 394
香港電視娛樂 95 113
奇妙電視 36 40
有線電視 47 47
電盈媒體 56 56
無綫網絡電視 1 1
商台 146 171
新城 9 9
港台(電視) 74 114
港台(電台) 134 140
多家廣播機構 258 1 257
總計 1 866 4 342

在通訊局處理的所有投訴個案中,通訊事務總監根據通訊局所授予的權力,處理了1 856個個案(涉及3 588宗投訴)。該等投訴涉及輕微違規,或其指控並不構成違例情況,或不屬《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11(1) 條的適用範圍(即指控涉及的事宜不受相關法例、牌照條件或業務守則規管)。通訊局則處理了十個個案(涉及754宗投訴)。通訊局在報告期內處理的投訴詳情見圖17

圖17:通訊局與通訊事務總監處理的投訴的結果

項目

屬於
《廣播(雜項條文)條例》
第11(1)條範圍
不屬
《廣播(雜項條文)條例》
第11(1)條範圍
總計
成立不成立通訊事務總監
通訊局通訊事務總監通訊局通訊事務總監
個案數目815721 3323671 866
投訴宗數4302033242 8795064 342

通訊局處理的投訴

在通訊局處理的十個投訴個案中,兩個個案與免費電視服務有關(涉及729宗投訴,佔通訊局處理投訴總宗數的96.7%),按廣播服務分類的投訴個案數字見圖18

圖18:按廣播服務分類並由通訊局處理的投訴個案

廣播服務類別投訴個案數目投訴宗數
免費電視 2 729
收費電視 2 2
聲音廣播 5 22
港台(電台) 1 1

至於被投訴的廣播材料的性質,在通訊局處理的投訴個案中,六個與節目有關、三個與廣告有關,而餘下的一個則與牌照條件有關;當中八個投訴個案成立。在投訴成立的個案中,三個個案涉及節目內的用語;兩個個案涉及誤導或失實的廣告內容;一個個案涉及間接宣傳;一個個案涉及在節目內描繪性暴力,而餘下一個個案則涉及持牌機構在未獲得通訊局批准的情況下沒有遵守其牌照的若干規定。

通訊局就成立的投訴個案向相關的廣播機構發出一次「嚴重警告」、一次「警告」、四次「強烈勸諭」及兩次「勸諭」。通訊局在2017/18年度內就投訴個案所作出的裁決見圖19

圖19:通訊局在2017/18年度就投訴個案作出的裁決

通訊局的決定無綫有線電視電盈媒體商台新城港台總計
無須跟進 1 1 0 0 0 0 2
勸諭 0 0 0 2 0 0 2
強烈勸諭 1 0 0 1 1 1 4
警告 0 0 0 1 0 0 1
嚴重警告 0 0 1 0 0 0 1
罰款 0 0 0 0 0 0 0
總計 2 1 1 4 1 1 10

電訊

6.6 重新指配在900兆赫及1800兆赫頻帶內的頻譜

現時已指配作公共流動電訊服務用途的552兆赫頻譜中,在900兆赫頻帶內49.8兆赫的頻譜及在1800兆赫頻帶內148.8兆赫的頻譜的現有指配期將於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期間屆滿。

為訂定重新指配頻譜及相關的頻譜使用費的安排,通訊局聯同商經局局長於2016及2017年分別進行了兩輪公眾諮詢。經詳細考慮在公眾諮詢中收到的意見,以及外聘顧問進行技術研究的結果,通訊局聯同商經局局長於2017年12月公布決定,在現有指配期屆滿後,採用行政指配兼市場主導的混合模式重新指配頻譜,並公布就相關頻譜使用費安排所作的決定。

混合模式最能達至重新指配頻譜的四個目標,即確保客戶服務得以延續、善用頻譜、促進有效競爭,以及鼓勵投資和推廣創新服務。此外,通過賦予現有頻譜受配人優先權以獲重新指配40%的頻譜,可確保在港鐵範圍內的4G服務及全港的2G話音服務得以延續。

6.7 為公共流動服務提供更多頻譜

為滿足社會對公共流動服務頻譜的龐大需求,並為香港於約2020年推出5G流動服務作好準備,通訊局一直積極探討不同方案,以在各頻帶提供更多頻譜。2017年3月,通訊局公布在3.5吉赫頻帶(3.4 – 3.6吉赫)、26吉赫頻帶(24.25 – 27.50吉赫)及28吉赫頻帶(27.50– 28.35吉赫)等頻帶提供更多無線電頻譜的工作計劃,以滿足2020年及之後的公共流動服務(包括5G流動服務)需求。通訊局一直積極跟進工作計劃的實施情況。

通訊局亦致力尋找更多頻譜,特別是6吉赫以下頻帶內的頻譜,以支援推展5G服務。通訊局尤其積極探討使用3.3– 3.4吉赫頻帶(只供室內使用)及4.8 – 5.0吉赫頻帶在香港提供5G服務。

上述頻帶內共有4 500兆赫頻譜。隨着大量頻譜的釋出,香港將可推出新一代的電訊服務,抓緊新的市場機遇,並能利便各項由5G服務推動的創新智慧城市發展。

6.8 為推出5G流動服務作準備

通訊局在2017年7月至9月期間就3.5吉赫頻帶進行公眾諮詢,建議提供3.5吉赫頻帶內的200兆赫頻譜作公共流動服務用途,並以3.6 – 3.7吉赫頻帶內的100兆赫頻譜作為分隔頻帶。

通訊局亦於2017年8月委聘顧問進行研究,就衛星電視共用天線系統及流動基站共存的技術緩解措施和操作上的預防措施提出建議。顧問研究於2018年1月完成。顧問研究報告內探討和建議多項可行的緩解措施。該報告已上載通訊辦網站。

經審慎考慮在公眾諮詢中收到的意見、業界回應,以及顧問研究的建議,通訊局於2018年3月28日決定重新編配3.4 – 3.7吉赫頻帶,將其用途由固定衛星服務(空對地)改為流動服務,以提供公共流動服務。有關編配安排將由2020年4月1日起生效,予受影響的牌照持有人兩年的預先通知期。

為騰出現時作固定鏈路用途的26吉赫頻帶,通訊局於2017年4月向現有使用者送達通知,知會他們將於兩年後撤回其26吉赫頻帶內現行的頻率指配。此舉將有助適時釋出26吉赫頻帶及28吉赫頻帶(現時尚未使用)的頻譜,以便由2019年4月1日起可用於5G服務。

2017年12月,通訊局邀請本地業界及其他有興趣人士就使用26吉赫及28吉赫頻帶內的4 100兆赫頻譜在香港提供5G流動服務提交意向書,藉以收集各界的意見。經檢視上述邀請所收到的意見書後,通訊局聯同商經局局長於2018年7月就建議編配26吉赫及28吉赫頻帶予流動服務及相關頻譜指配和頻譜使用費的建議安排展開公眾諮詢。視乎所收到的意見,通訊局及商經局局長計劃在2018年年底或之前公布各自就26吉赫及28吉赫頻帶的編配及相關頻譜指配和頻譜使用費的安排所作的決定,務求可在2019年第一季指配有關頻譜以提供5G服務。

視乎進一步公眾諮詢的結果,通訊局的目標是在2018年年底或之前就所有可供使用頻譜的指配安排作出決定。

除提供頻譜外,通訊局一直鼓勵和推動業界進行5G技術和應用測試,為香港推出5G流動服務作更佳準備。截至2018年3月31日,通訊局向設備供應商及流動網絡營辦商合共發出七個測試許可證。

6.9 促進無線物聯網服務的發展

物聯網是新興技術,提供通訊平台及服務讓各式各樣的互聯智能裝置無須經人手操作而能自動產生、交換和處理數據。通訊局於2017年8月就設立新的無線物聯網牌照的建議進行業界諮詢。有關建議獲得業界普遍支持。

經仔細考慮所收到的意見,通訊局於2017年12月1日公布設立可使用920–925兆赫共用頻帶以提供無線物聯網平台及服務的新牌照制度,為香港迎接物聯網和5G流動服務新時代及日後智慧城市的各項應用奠定基礎。截至2018年3月,通訊局已發出兩個無線物聯網牌照。

6.10 加強流動虛擬網絡營辦商的發牌和規管制度

為確保流動虛擬網絡營辦商(流動虛擬網絡商)提供令人滿意的服務,從而保障消費者權益,通訊局推行措施,加強流動虛擬網絡商的發牌和規管制度。2017年9月,經考慮業界和相關持份者的意見,通訊局發出《流動虛擬網絡營辦商停止服務安排的業務守則》,在流動虛擬網絡商停止服務時,為持牌人提供實務指引,以加強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業務守則載列多項規定,確保流動虛擬網絡商及其宿主流動網絡營辦商能夠互相協調,以處理停止服務的安排,並確保流動虛擬網絡商停止服務前,給予合理的預先通知予受影響的用戶和公眾,以便受影響的用戶適時作出安排,減低所造成的不良影響。

6.11 實施更有效使用八位號碼計劃的措施

通訊局已於2015年10月至12月進行公眾諮詢,就五項建議措施徵詢公眾意見,務求透過更有效使用八位號碼計劃,以滿足日增的流動號碼需求。經考慮業界及有興趣人士的意見,加上有需要確保有足夠的號碼資源可供使用,以配合未來5G流動技術的發展,通訊局於2016年6月24日公布決定採用全部五項建議措施,並分三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分別於2017年1月1日及7月1日順利實施,營辦商在獲編配額外號碼前須符合的使用率門檻已由70%(在2017年1月1日之前採用)提高至80%(由2017年7月1日起採用)。自2017年7月實施第二階段的措施後,通訊局已開始編配以「4」、「7」及「8」為首的流動號碼予流動服務供應商。由2018年2月起,以上述號碼為首的流動號碼已指配予用戶。當這五項措施分三個階段實施後,將合共有1 572萬個額外號碼可編配作流動服務之用,預計這些額外號碼足可應付流動服務在可見將來的需求。

6.12 檢討根據全面服務責任提供的公眾收費電話機數目

公眾收費電話機是基本的電話服務,由全面服務供應商按其全面服務責任提供。在全面服務責任下提供公眾收費電話機服務的成本,由固定及流動服務營辦商分擔。鑑於對公眾收費電話機服務的需求近年持續減少,通訊局於2017年6月29日公布展開檢討,以決定在全面服務責任下的公眾收費電話機的合理數目。

檢討所針對的是使用率極低(即每日平均收入不多於一元)的公眾收費電話機。在進行檢討時,相關持份者(就室內公眾收費電話機而言,包括場地擁有人;就電話亭公眾收費電話機而言,包括區議會)會參與其中,務求在充分顧及有關地點或地區的特定需要和相關考慮因素後,才就有關的公眾收費電話機是否從全面服務責任下剔除作出決定。

就室內公眾收費電話機而言,諮詢場地擁有人的工作已於2018年2月完成。合共約35%的室內公眾收費電話機將從全面服務責任下剔除。就電話亭公眾收費電話機而言,諮詢區議會的工作已於2018年3月展開,預計整項檢討將於2019年年底前完成。

6.13 下調電訊牌照費

2012年11月,通訊局與商經局局長發表聯合聲明,公布決定把綜合牌照下每100個顧客接駁點的接駁費用由800元調低至700元,以及把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牌照(傳呼服務)和服務營辦商牌照(第三類服務)下每100個移動電台須繳付的移動電台費用由800元減至700元。新牌照費在完成立法程序後,已於2013年3月1日起生效。2013年2月,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及HKT(香港電話和HKT)就通訊局與商經局局長調低牌照費的決定(該決定)申請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司法覆核程序最終上達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於2017年12月27日頒下判決,裁定香港電話和HKT上訴得直,以及宣告作出該決定的一方犯了法律上的錯誤30。為落實終審法院的判決,通訊局聯同商經局局長已按照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修訂的財務安排檢討牌照費水平。通訊局將於來年繼續跟進有關事宜31

6.14 處理有關電訊服務的投訴

由於電訊市場已全面開放且競爭激烈,通訊局採取較為寬鬆的規管模式。若消費者提出的投訴個案具充分表面證據證明電訊營辦商可能違反《電訊條例》、牌照條件或其他通訊局具有司法管轄權執行的相關法例(即《商品說明條例》及《競爭條例》),通訊局會進行調查。至於其他不涉及違反《電訊條例》、牌照條件或其他相關法例的消費者投訴,電訊營辦商有責任與客戶解決其投訴的事宜。通訊局關注並監察所有接獲的消費者投訴,如察覺有任何系統性的問題,會採取適當行動。

在報告期內,通訊局共接獲1 980宗關於電訊服務的消費者投訴,較去年2 183宗投訴減少了9.3%。當中1 143宗(57.7%)與流動通訊服務有關;560宗(28.3%)與互聯網服務有關;260宗(13.1%)與固網服務有關;八宗(0.4%)與對外電訊有關;以及一宗(0.1%)與其他服務有關。就投訴性質而言,在通訊局接獲的投訴中,關於客戶服務質素的投訴佔最多(496宗或25.1%),而關於帳單爭議(332宗或16.8%)和網絡服務質素(323宗或16.3%)的投訴分別佔第二和第三位。

通訊局在報告期內接獲各類電訊服務投訴個案及各種性質投訴個案的數字分別見圖20圖21

圖20:通訊局在2017/18年度接獲的各類電訊服務投訴個案

電訊服務類別個案數目
流動通訊 1 143
互聯網 560
固網 260
對外電訊 8
其他 1
資料不詳 8

圖21:通訊局在2017/18年度接獲的各種性質投訴個案

投訴性質個案數目
客戶服務質素 496
帳單爭議 332
網絡服務質素 323
合約爭議 256
終止服務爭議 121
其他 452

在接獲的1 980宗投訴個案中,1 976宗 (99.8%) 不屬通訊局的管轄範圍,餘下的四宗(0.2%)個案則可能涉及違反《電訊條例》或牌照條件。這些個案與終止服務後移除電線的安排、難以進入樓宇提供服務、流動號碼轉攜及服務質素不穩定有關。經調查後如發現投訴成立,通訊局會對有關電訊營辦商採取規管行動。

通訊局在報告期內接獲可能涉及違反《電訊條例》或牌照條件的各類電訊服務投訴個案及各種性質投訴個案的數字分別見圖22圖23

圖22:通訊局在2017/18年度接獲的各類電訊服務投訴個案

電訊服務類別個案數目
固網 2
流動通訊 1
互聯網 1
對外電訊 0
其他 0

圖23:通訊局在2017/18年度接獲的各種性質投訴個案

投訴性質個案數目
終止服務後移除電線的安排 1
難以進入樓宇 1
流動號碼轉攜 1
服務質素不穩定 1

通訊局注意到過去數年的消費者投訴主要關乎電訊服務合約爭議、流動通訊帳單震撼、收費流動內容服務和公平使用政策。通訊局與電訊業界及香港通訊業聯會合作,採取不同措施處理該等投訴,包括發出供電訊服務持牌人自願遵從的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實施預防流動通訊帳單震撼的措施、公布一套規管電訊服務供應商實施公平使用政策的強制性指引、發出屬自願性質的業界實務守則以規管流動內容服務供應商提供服務的情況,以及在通訊辦網站刊載現時主要家居寬頻服務供應商就消費者提出終止服務申請所採取安排的詳情。通訊局在報告期內接獲的上述各類投訴個案的數目見圖24

圖24:通訊局在2017/18年度接獲的消費者投訴個案數目

消費者投訴類別投訴個案數目
合約爭議 377
流動通訊帳單震撼 146
公平使用政策 9
收費流動內容服務 2

6.15 長期實施「解決顧客投訴計劃」

這項計劃屬另類排解糾紛機制,旨在以調解方式解決電訊服務供應商與其住宅/個人顧客之間陷入僵局的計帳爭議。調解服務由香港通訊業聯會成立的獨立調解服務中心(調解服務中心)負責提供,而香港所有主要的電訊服務供應商均自願參與計劃。通訊辦對計劃的支持包括贊助所需經費、按有關受理準則審核申請,以及監察計劃的表現和管治工作。

在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該計劃共接獲82宗合資格申請,當中42宗在轉介予調解服務中心跟進前已獲得圓滿解決,36宗轉介予調解服務中心後獲得圓滿解決,四宗個案則未能解決。

6.16 執行《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

《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禁止商戶向消費者提供貨品和服務時作出某些訂明的不良營商手法。除海關負責執法外,通訊局同時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電訊條例》和《廣播條例》下的持牌人作出與提供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有直接關連的營業行為,按《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執法。兩個執法機關已簽訂諒解備忘錄(備忘錄),以協調雙方在《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下履行各自的職能,並已發出一套執法指引,就公平營商條文的實施向商戶和消費者提供指引。

在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通訊局共處理429宗根據《商品說明條例》提出的投訴個案。在這些個案中,有353宗因證據不足以懷疑/證實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或因不屬《商品說明條例》的規管範圍而結案;有26宗個案在通訊局向有關持牌人發出勸諭信敦促其注意有關事宜,並改善向消費者銷售、供應或推廣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的相關營業行為後,亦已結案。至於餘下的50宗個案則仍在不同階段處理中。

6.17 執行《競爭條例》

《競爭條例》為跨行業的競爭法例,旨在禁止各行業從事反競爭行為。根據《競爭條例》,通訊局與競委會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在電訊及廣播業營運的業務實體的行為,包括涉及電訊業傳送者牌照持有人的合併與收購活動,執行《競爭條例》。

根據通訊局與競委會簽訂的備忘錄,對於屬於共享管轄權範圍內的事件,通訊局一般會擔任主導機關。如某些事宜既涉及屬於共享管轄權的範圍,又涉及不屬於共享管轄權的範圍,通訊局與競委會將因應個別情況,討論和協定處理有關事件的最佳做法。

在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我們共接獲43宗根據《競爭條例》提出的投訴及/或查詢個案,當中41宗已經結案而毋須作進一步跟進,兩宗個案仍在處理中。在該年度內,通訊局亦根據《競爭條例》的合併守則檢視兩宗交易,最終認為毋須就這些交易作進一步跟進。

6.18 執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訂明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包括規定須提供準確的發送人資料和遵守取消接收要求。通訊局根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設立了三份《拒收訊息登記冊》,供市民登記其號碼,以表明拒收商業傳真訊息、短訊及/或預錄電話訊息。截至2018年3月底,已有超過280萬個號碼登記在三份登記冊上。

通訊局會繼續監察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遵守《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情況,並理順程序,以便更有效執法。

主要規管行動

6.19 懲處廣播持牌機構

在報告期內,通訊局並無對廣播持牌機構作出重大懲處。

6.20 懲處電訊持牌機構

中國移動香港的電訊服務中斷

中國移動香港於2017年1月4日及2月26日分別發生兩宗網絡故障事故,導致其電訊服務中斷,當中包括流動話音、數據及多媒體訊息服務。通訊局經考慮個案的所有事實及情況,包括通訊辦的調查結果及中國移動香港的申述後,認為中國移動香港在該兩宗事故中均未有遵從其綜合傳送者牌照(牌照號碼002號)的一般條件第5.1項的要求,該項條件規定持牌人必須以通訊局滿意的方式經營、維持和提供良好、有效率及連續不斷的服務。通訊局決定向中國移動香港施加15萬元罰款。

中國南方電信(香港)有限公司非法逃避繳付本地接駁費

通訊局完成調查一宗有關非法逃避繳付本地接駁費的個案。對外電訊服務持牌人中國南方電信(香港)有限公司因違反其牌照的特別條件第7.1及8.1項,通訊局向其施加65,000元罰款。

6.21 懲處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

在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間,通訊局收到677宗懷疑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舉報,較上年度收到的803宗舉報數目減少約16%。通訊辦在處理該等舉報時,會視乎情況,向初犯者發出勸諭信解釋《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規定,或向涉及較嚴重個案的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發出警告信。在報告期內,通訊辦合共發出198封勸諭信及41封警告信。如有個別發送人持續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通訊局會依據該條例發出執行通知,指示發送人採取措施糾正違例行為。任何人不遵從向其送達的執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通訊局於2017/18年度並無發出執行通知。

附註:
  1. 為確保運作效率,針對同一事宜或廣播內容的類似投訴會歸納為一個個案,作一併處理。
  2. 2017/18年度與2016/17年度所處理的投訴宗數相差甚大,主要是由於2016/17年度一個有關無綫當時的「J5」台播放的部分新聞節目只提供簡體中文字幕及/或只以普通話播放的投訴個案涉及超過13 000宗投訴。
  3. 終審法院宣告通訊局及商經局局長犯了法律上的錯誤,錯誤地理解:
    (a) 《電訊條例》准許當局訂定的牌照費,可以包括實質上是對持牌人收取稅收的元素;以及
    (b) 《營運基金條例》准許通訊辦營運基金的預算包括名義稅收或股息,並將此金額視爲盈餘資金,轉撥政府一般收入。
  4. 2018年6月8日,通訊局聯同商經局局長發出諮詢文件,就調低根據《電訊條例》發出的五類牌照的牌照費及在綜合傳送者牌照下引入一項新收費項目的建議,徵詢業界和有興趣人士的意見。通訊局及商經局局長就有關事宜作出最終決定前,會考慮在公眾諮詢中所收到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