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 通訊事務管理局的主要工作回顧
廣播
6.1 政府檢討電視及聲音廣播規管制度和通訊局簡化行政措施
在2018╱19年度,通訊局協助商經局檢討電視及聲音廣播規管制度,以回應市場需要及科技發展,使規管架構與時並進。檢討完成後,商經局建議放寬對免費電視、收費電視和聲音廣播牌照所施加的跨媒體擁有權限制,以及對免費電視牌照所施加的外資控制權限制,並建議取消免費電視及聲音廣播持牌機構須為非附屬公司的規定。商經局於2019年3月向立法會提交《2019年廣播及電訊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建議作出法例修訂,以落實上述放寬措施。法案委員會已於2019年5月完成該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
除上述由商經局提出的立法建議外,通訊局亦推行多項非立法措施,以配合政府多管齊下促進廣播業發展的方向。通訊局於2018年7月修訂其業務守則,放寬電視節目服務中對間接宣傳的規管,以及取消禁止播放殯儀館及相關服務廣告的規定。以上措施有助業界增加廣告來源,並同時保障觀眾利益。此外,通訊局簡化部分行政程序,進一步減輕廣播業的規管負擔。具體而言,通訊局於2019年1月簡化收費電視和聲音廣播持牌機構須向通訊局作定期匯報的要求,容許持牌機構每季而非每月匯報所收集的意見╱投訴,並豁免免費電視持牌機構須提交兒童節目類型和廣播時間表的規定。自2019年2月起,通訊局延長廣播持牌機構就公眾投訴向廣播投訴委員會提交陳述的期限,由七個工作天延長至14個工作天。此外,通訊局於2019年3月起對免費電視所施加的外資控制權限制實施經修改的行政安排,包括:簡化持牌機構的股東在股東大會舉行前申報表決控制權所使用的訂明表格;延長持牌機構提交申報資料的期限;以及就受限制表決控權人獲取╱持有持牌機構股份提出的申請,通訊局在獲得申請人同意後,向有關持牌機構披露獲批准的申請。
6.2 非本地及其他須領牌電視牌照
在報告期內,通訊局決定一宗申領新的非本地電視牌照的申請不獲批准,以及批准以下持牌機構的其他須領牌電視牌照續期申請,讓它們為香港的酒店房間提供電視節目服務。
- Movielink (Hong Kong) Limited
- 半島酒店有限公司
- 利高賓有限公司
- 朗廷酒店國際有限公司
- 九龍悅來酒店有限公司
- 凱麗酒店有限公司
- 香格里拉大酒店(九龍)有限公司
- 紫荊酒店有限公司
- Sheraton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Limited
同時,通訊局接納GLOBECAST HONG KONG LIMITED(Globecast)基於商業決定交還非本地電視牌照27。
6.3 處理有關廣播服務的投訴
投訴處理概覽
由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通訊局共處理了1 504個關於廣播機構播出的材料的投訴個案(涉及3 827宗投訴)28,與上年度同期的投訴數目比較(1 866個個案,涉及4 342宗投訴),個案數目減少19%,投訴宗數亦減少12%。在報告期內按廣播服務和廣播機構分類的已獲處理投訴個案數字分別見圖15和圖16。
圖15:在2018╱19年度按廣播服務分類的已獲處理投訴個案
圖15:在2018╱19年度按廣播服務分類的已獲處理投訴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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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服務分類 | 個案數目 | 投訴宗數 | 百分比(%) |
免費電視 | 1 080 | 3 226 | 71.8 |
收費電視 | 114 | 124 | 7.6 |
非本地電視 | 1 | 8 | 0.1 |
聲音廣播 | 112 | 115 | 7.4 |
港台(電台) | 108 | 192 | 7.2 |
港台(電視) | 38 | 51 | 2.5 |
多個服務類別 | 51 | 111 | 3.4 |
圖16:在2018╱19年度按廣播機構分類的已獲處理投訴個案
圖16:在2018╱19年度按廣播機構分類的已獲處理投訴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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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機構 | 投訴個案數目 | 投訴宗數 |
無綫 | 975 | 3 106 |
香港電視娛樂 | 73 | 83 |
奇妙電視 | 29 | 29 |
有線電視 | 69 | 72 |
電盈媒體 | 44 | 50 |
商台 | 103 | 106 |
新城 | 9 | 9 |
港台(電視) | 38 | 51 |
港台(電台) | 108 | 192 |
Globecast | 1 | 8 |
多家廣播機構 | 55 | 121 |
總計 | 1 504 | 3 827 |
在通訊局處理的所有投訴個案中,通訊事務總監根據通訊局所授予的權力,處理了1 487個個案(涉及3 404宗投訴)。該等投訴涉及輕微違規,或其指控並不構成違例情況,或不屬《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11(1)條的適用範圍(即指控涉及的事宜不受相關法例、牌照條件或業務守則規管)。通訊局則處理了17個個案(涉及423宗投訴)。有關通訊局在報告期內處理的投訴詳情,見圖17。
圖17:通訊局與通訊事務總監處理的投訴的結果
圖17:通訊局與通訊事務總監處理的投訴的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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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屬於《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11(1)條範圍 | 不屬《廣播(雜項條文)條例》 第11(1)條範圍 | 總計 | |||
成立 | 不成立 | 通訊事務總監 | ||||
通訊局 | 通訊事務總監 | 通訊局 | 通訊事務總監 | |||
個案數目 | 12 | 139 | 5 | 1 030 | 318 | 1 504 |
投訴宗數 | 153 | 255 | 270 | 2 777 | 372 | 3 827 |
通訊局處理的投訴
在通訊局處理的17個投訴個案中,12個個案與免費電視服務有關(涉及331宗投訴,佔通訊局處理投訴總宗數的78.3%),按廣播服務分類的投訴個案數字見圖18。
圖18:按廣播服務分類並由通訊局處理的投訴個案
圖18:按廣播服務分類並由通訊局處理的投訴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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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服務類別 | 投訴個案數目 | 投訴宗數 |
免費電視 | 12 | 331 |
收費電視 | 1 | 2 |
非本地電視 | 1 | 8 |
港台(電視) | 1 | 1 |
港台(電台) | 1 | 79 |
多個廣播服務類別 | 1 | 2 |
至於被投訴的廣播材料的性質,在通訊局處理的17個投訴個案中,14個與節目有關,三個與廣告有關;當中12個投訴個案成立。在投訴成立的個案中,五個個案涉及間接宣傳;三個個案涉及新聞節目接受贊助、新聞內容不準確或新聞節目違反與選舉相關的指引;一個個案涉及在合家欣賞時間內播放的節目含酒精產品所贊助的材料;一個個案涉及節目內的用語;一個個案涉及廣告沒有清楚說明支持有關事實聲稱的評估╱試驗的進行日期和資料來源,而餘下一個個案則涉及持牌機構在播放被投訴的節目和因應通訊局的要求提供與投訴相關的資料時,沒有遵守其牌照的若干規定。
通訊局就成立的投訴個案向相關的廣播機構施加一項罰款,發出一次「嚴重警告」、三次「警告」、一次「強烈勸諭」及七次「勸諭」。通訊局在2018╱19年度內就投訴個案所作出的裁決見圖19。
圖19:通訊局在2018╱19年度就投訴個案作出的裁決
圖19:通訊局在2018╱19年度就投訴個案作出的裁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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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局的決定 | 無綫 | 奇妙電視 | 電盈媒體 | 港台 | Globecast | 總計 |
無須跟進 | 4 | 1 | 0 | 0 | 0 | 5 |
勸諭 | 2 | 1 | 2 | 2 | 0 | 7註 |
強烈勸諭 | 1 | 0 | 0 | 0 | 0 | 1 |
警告 | 2 | 0 | 0 | 0 | 1 | 3 |
嚴重警告 | 1 | 0 | 0 | 0 | 0 | 1 |
罰款 | 1 | 0 | 0 | 0 | 0 | 1 |
總計 | 11 | 2 | 2 | 2 | 1 | 18註 |
註:由於一個成立的投訴個案涉及兩家持牌機構(即奇妙電視和電盈媒體),通訊局分別向這兩家持牌機構發出勸諭。
電訊
6.4 為5G服務提供更多頻譜
在多條頻帶提供5G頻譜
隨着5G頻譜的供應(詳見下文各段),以及商用5G設備和消費者產品陸續面世,商用5G服務預期將於2020年在香港推出。憑藉高速、高容量、極可靠、大規模連接和低時延通訊等超卓的技術特性,5G服務將革新流動服務用戶的使用體驗。業界普遍預期,5G將為各種商業服務和智慧城市的應用開闢巨大發展潛力。
由2018年5月至9月期間,通訊局聯同商經局局長分別就3.5吉赫頻帶、26吉赫與28吉赫頻帶、3.3吉赫與4.9吉赫頻帶的頻譜編配、指配安排和相關頻譜使用費事宜,進行了三次公眾諮詢。經全面考慮在公眾諮詢期間收到的看法和意見,通訊局和商經局局長在2018年12月13日發布了三份聯合聲明,公布他們分別就上述頻帶的頻譜編配、指配安排和相關頻譜使用費所作的決定。
扼要來說,上述多條頻帶內額外供應約4 500兆赫的頻譜可用作提供5G服務。至於頻譜指配方法,通訊局決定透過行政方式釋出在26吉赫及28吉赫頻帶內4 100兆赫的頻譜,而在3.3吉赫、3.5吉赫及4.9吉赫頻帶內380兆赫的頻譜則以拍賣方式指配。
重新編配3.5吉赫頻帶
3.5吉赫頻帶現正用於固定衛星服務。通訊局決定由2020年4月起重新編配該頻帶予流動服務。一如2018年3月28日發出的《通訊局聲明》所載,為了讓在同一頻帶和相鄰頻帶操作的現有衛星站和未來的流動基站並存,必須在重新編配頻帶前實施相關緩解措施。
有關緩解措施包括須在遙測、追蹤及控制在軌持牌衛星的現有衛星地球站(遙測、追蹤及控制站)一帶設立限制區。為回應流動業界對限制區的關注,一個工作小組於2018年6月成立,專責研究在限制區內設置在3.5吉赫頻帶內操作的無線電基站的技術安排。工作小組成員為相關持份者,包括流動網絡商、遙測、追蹤及控制站的營辦商、香港科技園和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的代表。工作小組研究不同的緩解措施和進行實地測試,以核實有關措施是否能讓限制區內的遙測、追蹤及控制站和無線電基站在特定的情況下並存。通訊局已於2019年6月通過工作小組的報告,包括實施緩解措施的建議指引。
指配26吉赫及28吉赫頻帶內的頻譜
在26吉赫及28吉赫頻帶內4 100兆赫的頻譜當中,有3 700兆赫的頻譜已預留作非共用頻譜,以提供大規模公共流動服務。通訊局於2018年12月邀請有興趣人士提交該兩條頻帶頻譜的行政指配申請,最終接獲現有流動網絡商提交共三份申請書。2019年3月,通訊局決定根據三份申請書向各申請人作出指配400兆赫的頻譜的要約。每名申請人均於2019年4月獲發綜合牌照,以獲指配頻譜用作提供大規模5G服務。
通訊局已經預留在26吉赫及28吉赫頻帶內餘下的400兆赫的頻譜,於2019年下半年以按地區劃分的共用模式指配,供業界在各指定地點(例如機場、大學校園、工業邨、科技園等)提供地區性無線寬頻服務。有關共用安排可促進創新5G和智慧城市應用的發展。
600兆赫及700兆赫頻帶內的頻譜
通訊局計劃在模擬廣播於2020年11月30日終止後,在600兆赫(617-698兆赫)及700兆赫(703-803兆赫)頻帶內騰出共160兆赫的頻譜,用作提供室內公共流動服務,當中700兆赫頻帶內的20兆赫頻譜可供戶外使用。待通訊局與內地當局完成頻率協調後,700兆赫頻帶內可望有更多頻譜可編配予5G服務作戶外使用。
供5G服務使用的新頻帶
通訊局會繼續致力選定更多頻譜,以支持香港發展5G服務。通訊局尤其會密切留意於2019年年底舉行的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的結果,包括在24.25吉赫至86吉赫之間選定用於5G服務的頻帶,並會視乎市場需求,考慮向業界提供這些新選定的頻譜。
6.5 促進5G服務推出
推動業界進行5G技術和應用測試
為協助業界準備推出5G服務,截至2019年3月31日,通訊局向流動網絡商及設備供應商發出合共25個測試許可證,並臨時指配頻譜免費供他們作測試之用。通訊局歡迎任何有興趣人士申請進行更多5G測試。
便利5G網絡鋪設
在香港推展5G服務的流動網絡商需要設置較以往幾代流動服務更多的無線電基站。為便利5G網絡迅速和有效地鋪設,通訊局支持政府於2019年3月推行先導計劃,開放超過1 000個合適的政府場所予流動網絡商裝設無線電基站,並簡化相關審批程序。通訊辦已成立專責小組,負責在有關事宜上協調流動網絡商與相關政府部門,並發出《在選定政府場地安裝無線電基站先導計劃的申請須知》,闡釋該計劃下的相關原則、要求和簡化的申請程序。該計劃廣受業界歡迎。
通訊辦亦一直與業界緊密合作,物色合適的街道裝置及設施以設置無線電基站,例如公眾收費電話亭和巴士站上蓋等;並與相關政府部門協調,以便利流動網絡商為使用這些街道裝置及設施安裝無線電基站而進行的技術測試,以及制訂相關的申請程序和訂定審批準則。
6.6 重新指配在900兆赫及1 800兆赫頻帶內的頻譜
通訊局在2017年12月公布決定在900兆赫頻帶內50兆赫的頻譜及1 800兆赫頻帶內150兆赫的頻譜的現有指配期分別於2021年1月及9月屆滿後,採用行政指配及市場主導的混合模式重新指配有關頻譜。根據該混合模式,四名現有頻譜受配者於2018年9月通過行使優先權,獲通訊局以行政方式重新指配在1 800兆赫頻帶內80兆赫的頻譜,而在900兆赫及1 800兆赫頻帶內餘下的120兆赫的頻譜亦已於2018年12月拍賣。以行政方式重新指配的80兆赫頻譜及以拍賣指配的120兆赫頻譜的頻譜使用費分別為43.2億及60億元。總括而言,頻譜受配者須就為期15年的新指配期繳付合共103.2億元的頻譜使用費。通訊辦將與所有現有及新頻譜受配者進行協調,以確保部分頻譜於2021年易手時可達至無縫過渡。
6.7 促進無線物聯網服務的發展
通訊局在2017年12月就使用920-925兆赫共用頻帶提供無線物聯網平台及服務設立了新牌照制度,截至2019年3月已發出三個無線物聯網牌照。同時,現有流動網絡商亦可使用根據綜合牌照獲指配的頻譜,採用流動技術(例如窄頻帶物聯網)提供無線物聯網服務。通訊局於2019年1月31日在綜合牌照下引入新的無線物聯網裝置收費項目,向每個在該牌照下運作的無線物聯網裝置收取二元,與無線物聯網牌照下的收費水平相同。通訊局會繼續促進無線物聯網服務在香港的發展,及令其供應更具競爭力。
6.8 政府進行電訊規管架構檢討
在2018╱19年度,商經局就《電訊條例》下的電訊規管架構展開檢討,以迎接5G及物聯網科技的來臨,並便利營商。通訊局會繼續為商經局提供所需支援,協助其進行該項檢討,以及因應檢討期間收到的持份者意見而對《電訊條例》作出法例修訂。同時,通訊局亦會引入一些簡化的行政措施,以進一步便利業界營運。
6.9 檢討要約提供電訊服務類別牌照架構
通訊局依據《電訊條例》第8(1)(aa)條設立的要約提供電訊服務類別牌照(類別牌照)授權符合牌照內訂明的準則或條件的人士,在沒有設置、操作或維持任何電訊設備的情況下向公眾要約提供電訊服務。鑑於新科技面世,加上市場參與者採用新的業務模式和營商手法,通訊局在2019年1月進行公眾諮詢,收集公眾對通訊局建議更新類別牌照相關條件(包括對客戶羣較大的類別牌照持有人引入登記規定)的看法和意見。經考慮在公眾諮詢期間收到的看法和意見,通訊局在2019年4月26日發出聲明,公布決定更改類別牌照條件,以加強對類別牌照持有人的規管和對消費者的保障。
經修訂的類別牌照於2019年10月26日起生效。為了讓現時的類別牌照持有人有充足時間對業務系統及程序作出所需的調整,以符合新增的登記規定,通訊局另外給予他們三個月的寬限期。
6.10 實施更有效使用八位號碼計劃的措施
為確保有足夠的號碼資源可供使用,以配合未來5G流動技術的發展,通訊局在進行公眾諮詢後,於2016年6月24日公布決定分三個階段實施各項措施。首兩個階段的措施已分別於2017年1月1日及7月1日順利實施。自2017年7月起,通訊局開始編配以「4」、「7」及「8」為首的流動號碼予流動服務供應商。截至2019年3月31日,共有270 000個以上述號碼為首的流動號碼已編配予營辦商,以供指配給終端用戶。當全部三個階段的措施實施後,將合共有1 572萬個額外號碼可編配作流動服務之用,預計這些額外號碼足以應付流動服務在可見將來的需求。
6.11 下調電訊牌照費
通訊局於2018年6月8日聯同商經局局長就調低根據《電訊條例》發出的五類牌照的持有人須繳付的牌照費及在綜合牌照下引入一項無線物聯網新收費項目以促進無線物聯網服務發展的建議,進行公眾諮詢。經審慎考慮在諮詢期間收到的看法及意見,通訊局與商經局局長於2018年10月聯合公布決定推行調低費用及在綜合牌照下引入無線物聯網收費項目的建議。自《2018年電訊(傳送者牌照)(修訂)規例》於2019年1月31日生效後,綜合牌照下每100個顧客接駁點的顧客接駁費用已由700元調低至500元,而在該牌照下引入的新收費項目,則就每100個無線物聯網裝置收費200元。為與調低綜合牌照的顧客接駁費用的做法一致,用於提供公共無線電傳呼服務的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牌照和服務營辦商牌照(第三類服務)(流動虛擬網絡商)的移動電台費用已由每組100個移動電台收費700元調低至500元。至於移動無線電系統移動電台牌照和專用移動無線電系統牌照,每個移動電台的牌照費由270元調低至220元。
6.12 檢討根據全面服務責任提供的公眾收費電話機數目
公眾收費電話機是全面服務供應商按其全面服務責任下須提供的一項基本電話服務。在全面服務責任下提供公眾收費電話機服務所需的成本,由固定及流動服務營辦商分擔。鑑於對公眾收費電話機服務的需求近年持續減少,通訊局於2017年6月29日公布展開檢討,以決定在全面服務責任下的公眾收費電話機的合理數目。
就室內公眾收費電話機而言,諮詢場地擁有人╱管理人的工作已於2018年2月完成。基於所收到的意見,通訊局決定從全面服務責任中剔除約35%(515部)室內公眾收費電話機。至於電話亭公眾收費電話機,諮詢全部18個區議會的工作已於2019年3月完成。基於所收到的意見,通訊局決定從全面服務責任中剔除約50%(765部)電話亭公眾收費電話機。
全面服務供應商可自費繼續營運通訊局從全面服務責任中剔除的公眾收費電話機。就室內公眾收費電話機而言,全面服務供應商已決定拆除在有關場地內所有被剔除的收費電話機。至於電話亭公眾收費電話機,全面服務供應商計劃自費保留若干被剔除的收費電話機,以及拆除有關地區內其餘被剔除的收費電話機。
6.13 處理與電訊服務有關的投訴
由於電訊市場已全面開放且競爭激烈,通訊局採取較為寬鬆的規管模式。若消費者提出的投訴個案具充分表面證據證明電訊營辦商可能違反《電訊條例》、牌照條件或其他通訊局具有司法管轄權執行的相關法例(即《商品說明條例》及《競爭條例》),通訊局會進行調查。至於其他不涉及違反《電訊條例》、牌照條件或其他相關法例的消費者投訴,電訊營辦商有責任與客戶解決其投訴的事宜。通訊局會留意電訊營辦商處理消費者投訴的手法,如察覺有任何系統性的問題,會採取所需行動。
在報告期內,通訊局共接獲1 546宗關於電訊服務的消費者投訴,較去年1 980宗投訴減少了21.9%。當中876宗(56.7%)與流動通訊服務有關;388宗(25.1%)與互聯網服務有關;259宗(16.8%)與固網服務有關;15宗(1%)與對外電訊有關;以及三宗(0.2%)與其他服務有關。就投訴性質而言,在通訊局接獲的投訴中,關於客戶服務質素的投訴佔最多(444宗或28.7%),而關於帳單爭議(251宗或16.2%)和網絡服務質素(244宗或15.8%)的投訴分別佔第二和第三位。
通訊局在報告期內接獲各類電訊服務投訴個案及各種性質投訴個案的數字分別見圖20和圖21。
圖20:通訊局在2018╱19年度接獲的各類電訊服務投訴個案
圖20:通訊局在2018╱19年度接獲的各類電訊服務投訴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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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服務類別 | 個案數目 |
流動通訊 | 876 |
互聯網 | 388 |
固網 | 259 |
對外電訊 | 15 |
其他 | 3 |
資料不詳 | 5 |
圖21:通訊局在2018╱19年度接獲的各種性質投訴個案
圖21:通訊局在2018╱19年度接獲的各種性質投訴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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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性質 | 個案數目 |
客戶服務質素 | 444 |
帳單爭議 | 251 |
網絡服務質素 | 244 |
合約爭議 | 180 |
終止服務爭議 | 125 |
其他 | 302 |
在接獲的1 546宗投訴個案中,1 542宗個案(99.7%)不屬通訊局的管轄範圍,餘下的四宗個案(0.3%)則涉及投訴人指稱未能透過預付流動智能卡發出國際短訊、電訊營辦商向第三方披露客戶個人資料、電訊營辦商未能提供良好和連續不斷的服務,以及電訊營辦商作出與捆綁式服務有關的剝削行為。通訊局經調查後,並無發現違反《電訊條例》或牌照條件的個案。
通訊局在報告期內接獲涉嫌違反《電訊條例》或牌照條件的各類電訊服務投訴個案及各種性質投訴個案的數字分別見和圖22和圖23。
圖22:通訊局在2018╱19年度接獲的各類電訊服務投訴個案
圖22:通訊局在2018╱19年度接獲的各類電訊服務投訴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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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服務類別 | 個案數目 |
互聯網 | 3 |
流動通訊 | 1 |
固網 | 0 |
對外電訊 | 0 |
其他 | 0 |
圖23:通訊局在2018╱19年度接獲的各種性質投訴個案
圖23:通訊局在2018╱19年度接獲的各種性質投訴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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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性質 | 個案數目 |
未能透過預付流動智能卡發出國際短訊 | 1 |
向第三方披露客戶個人資料 | 1 |
未能提供良好和連續不斷的服務 | 1 |
與捆綁式服務有關的剝削行為 | 1 |
通訊局注意到過去數年的消費者投訴主要關乎電訊服務合約爭議、流動通訊帳單震撼、收費流動內容服務和公平使用政策。通訊局與電訊業界及香港通訊業聯會合作,採取不同措施處理該等投訴,包括發出供電訊服務持牌人自願遵從的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實施預防流動通訊帳單震撼的措施、公布一套規管電訊服務供應商實施公平使用政策的強制性指引、發出屬自願性質的業界實務守則以規管流動內容服務供應商提供服務的情況,以及在通訊辦網站刊載現時主要家居寬頻服務供應商就消費者提出終止服務申請所採取安排的詳情。通訊局在報告期內接獲的上述各類投訴個案的數目見圖24。
圖24:通訊局在2018╱19年度接獲的消費者投訴個案數目
圖24:通訊局在2018╱19年度接獲的消費者投訴個案數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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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投訴類別 | 投訴個案數目 |
合約爭議 | 305 |
流動通訊帳單震撼 | 91 |
公平使用政策 | 6 |
收費流動內容服務 | 4 |
6.14 長期實施「解決顧客投訴計劃」
這項計劃屬另類排解糾紛機制,旨在以調解方式解決電訊服務供應商與其住宅╱個人顧客之間陷入僵局的計帳爭議。調解服務由香港通訊業聯會成立的獨立調解服務中心(調解服務中心)負責提供,而香港所有主要的電訊服務供應商均自願參與計劃。通訊辦對計劃的支持包括贊助所需經費、按有關受理準則審核申請,以及監察計劃的表現和管治工作。
由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該計劃共接獲54宗合資格申請,當中33宗於轉介予調解服務中心跟進前已經解決,20宗於轉介予調解服務中心後獲得圓滿解決,只有一宗個案經調解後未能解決。
6.15 執行《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
《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禁止商戶向消費者提供貨品和服務時作出某些訂明的不良營商手法。除海關負責執法外,通訊局同時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電訊條例》和《廣播條例》下持牌人作出與提供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有直接關連的營業行為,按《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執法。兩個執法機關已簽訂諒解備忘錄(備忘錄),以協調雙方在《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下履行各自的職能,並已發出一套執法指引,就公平營商條文的實施向商戶和消費者提供指引。
由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通訊局共處理356宗根據《商品說明條例》提出的投訴個案。在這些個案中,有303宗因證據不足以懷疑╱證實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或因不屬《商品說明條例》的規管範圍而結案;有13宗個案在通訊局向有關持牌人發出勸諭信敦促其注意有關事宜,並改善向消費者銷售、供應或推廣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的相關營業行為後亦已結案。餘下的40宗個案則仍在不同階段處理中。
6.16 執行《競爭條例》
《競爭條例》為跨行業的競爭法例,旨在禁止各行業從事反競爭行為。根據《競爭條例》,通訊局與競委會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電訊及廣播業內營運的業務實體的行為,包括涉及電訊業傳送者牌照持有人的合併與收購活動,執行《競爭條例》。
根據通訊局與競委會簽訂的備忘錄,對於屬於共享管轄權範圍內的事宜,通訊局一般會擔任主導機關。如某些事宜既涉及屬於共享管轄權的範圍,又涉及不屬於共享管轄權的範圍,通訊局與競委會將因應個別情況,討論和協定處理有關事件的最佳做法。
由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通訊局共接獲42宗根據《競爭條例》提出的投訴及╱或查詢個案,當中39宗個案已經結案而無須作進一步跟進,三宗個案則仍在處理中。年內,通訊局亦根據《競爭條例》的合併守則檢視兩宗交易。通訊局認為無須就其中一宗交易作進一步跟進,但認為另一宗關於香港寬頻有限公司於2018年8月宣布建議收購WTT Holding Corp.的交易可能引起競爭疑慮。在這個案中,合併各方於2019年1月根據《競爭條例》第60條向通訊局提出承諾,以釋除通訊局的競爭疑慮,換取通訊局不就交易展開調查或不在競爭事務審裁處提起法律程序。通訊局根據《競爭條例》的規定,就其擬接受合併各方的建議承諾,邀請業界及有興趣人士提出申述。經考慮所收到的申述後,通訊局認為建議承諾需要作出修訂,以回應申述中提出的某些事宜。其後,合併各方在2019年3月提出修訂承諾。通訊局於2019年4月公布,由於認為修訂承諾足以有效釋除其競爭疑慮,因此決定根據《競爭條例》第60條接受修訂承諾,以及不會根據《競爭條例》第39條就交易展開調查。
6.17 執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訂明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包括規定須提供準確的發送人資料和遵守取消接收要求。通訊局根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設立了三份《拒收訊息登記冊》,供市民登記其號碼,以表明拒收商業傳真訊息、短訊及╱或預錄電話訊息。截至2019年3月底,已有超過270萬個號碼登記在三份登記冊上。
通訊局會繼續監察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遵守《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情況,並理順程序,以便更有效執法。
主要規管行動
6.18 懲處廣播持牌機構
無綫違反業務守則
2018年5月,通訊局因無綫播放的四個節目違反當時規管間接宣傳的條文,決定向無綫施加合共30萬元罰款。通訊局認為,在被投訴的節目中過分突出所展示及╱或提到一項由一家獨立於無綫的企業實體提供的流動應用程式服務,構成把節目材枓與廣告材料混合。
非本地電視持牌機構違反牌照條件
非本地電視持牌機構時代衛視國際傳媒集團有限公司(時代衛視)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間未能按其持牌機構建議書提供服務,亦未能提供並維持足夠的備用設備,以避免或盡量減少服務中斷,違反其非本地電視牌照條件第10.1及26條。通訊局於2019年1月決定向時代衛視施加十萬元罰款。
6.19 懲處電訊持牌機構
中國聯通(香港)運營有限公司(中國聯通)的電訊服務中斷
中國聯通於2018年2月27日及3月31日分別發生共兩宗網絡故障事故,導致其電訊服務中斷,當中包括流動話音服務、短訊服務及流動數據服務。通訊局經考慮個案的所有事實及情況,包括通訊辦的調查結果及中國聯通的申述後,認為中國聯通未有遵從其服務營辦商牌照(牌照號碼第922號)的一般條件第5.1項的要求,該項條件規定持牌人必須以通訊局滿意的方式經營、維持和提供良好、有效率及連續不斷的服務。通訊局向中國聯通施加16萬元罰款。
數碼通違反有關流動電話號碼轉攜的規定
由2018年2月至3月期間,通訊局接獲11宗消費者投訴,指有關消費者的流動電話號碼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由原本的流動服務供應商被轉攜至Birdie Mobile Limited(數碼通流動服務的轉售商)。通訊局經考慮個案的所有事實及情況,包括通訊辦的調查結果及數碼通的申述後,認為數碼通未有遵從其綜合牌照(牌照號碼第018號)的特別條件第4.4項有關流動電話號碼轉攜的要求。通訊局向數碼通發出警告。
6.20 懲處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
由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通訊局收到637宗懷疑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舉報,較上年度收到的677宗舉報數目減少約6%。通訊局在處理該等舉報時,會視乎情況,向初犯者發出勸諭信解釋《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規定,或向涉及較嚴重個案的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發出警告信。在報告期內,通訊局合共發出97封勸諭信及24封警告信。如發現個別發送人持續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通訊局或會依據該條例發出執行通知,指示發送人採取措施糾正違例行為。任何人不遵從向其送達的執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十萬元。通訊局於2018╱19年度並無發出執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