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投诉委员会须根据《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391章)第11条的规定,考虑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转交予它处理的广播投诉,及向通讯局作出关于该等投诉的建议。
冯丹媚女士, MH, JP
陈晓峰先生, BBS, MH, JP
许华杰先生, BBS, MH, JP
罗富源先生
袁妙龄女士
周淑琼女士
冯应谦教授, JP
梁秀婷女士
罗启富先生
* 只提供英文版本
本登记册乃按《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第616章) 第13条的规定而设。本登记册所载资料的目的,是披露通讯事务管理局成员的利害关系。日后该等资料的使用,均只可限于上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