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

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为独立的法定机构,根据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生效的《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第616章)成立,所担当的角色是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电讯条例》(第106章)、《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和《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391章)规管香港的广播业和电讯业。通讯局获赋予共享管辖权,就电讯业和广播业的行为分别与香港海关共同执行《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的公平营商条文,以及与竞争事务委员会共同执行《竞争条例》(第619章)。通讯局亦负责执行《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

职能

上述条例赋予通讯局权力履行下列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