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
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为独立的法定机构,根据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生效的《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第616章)成立,所担当的角色是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电讯条例》(第106章)、《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和《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391章)规管香港的广播业和电讯业。通讯局获赋予共享管辖权,就电讯业和广播业的行为分别与香港海关共同执行《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的公平营商条文,以及与竞争事务委员会共同执行《竞争条例》(第619章)。通讯局亦负责执行《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
职能
上述条例赋予通讯局权力履行下列职能—
- 就关乎电讯、广播、反滥发电子讯息或与电讯界或广播界有关连的活动的任何法例、立法建议及规管政策,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供意见;
- 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和声音广播牌照的申请及续期事宜,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
- 批出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及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并为该等牌照续期;
- 批出电讯牌照,并为该等牌照续期;
- 拟备和修订业务守则,为电视及电台制定节目、广告和技术标准;
- 处理有关广播和电讯服务的投诉,并惩处违反各项条文及规定的广播机构和电讯营办商;
- 处理香港的电讯和广播牌照持有人的牌照、财务监察和规管事宜;
- 管理和编配无线电频谱及电讯号码;
- 制订技术标准和进行设备测试以符合国际最佳做法,并确保认证机构表现令人满意,能按照订明的技术标准进行验证和测试;
- 利便固网营办商进入楼宇以安装楼宇内置电讯设施,以传送电讯和广播服务;
- 为无线电通讯系统的操作人员进行考试,并签发证书;
- 就在电讯业和广播业营运的业务实体的行为执行《竞争条例》(第619章)的相关条文;
- 就《电讯条例》(第106章)或《广播条例》(第562章)下的持牌人根据该两条条例提供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的相关营业行为,按《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的公平营商条文执法;以及
- 执行《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
角色及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