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消费者提出的投诉个案具充分表面证据证明某电讯营办商可能违反《电讯条例》(第106章)下任何条文或其持有的电讯牌照的任何条件,通讯 局会进行调查。若证实有违规行为,通讯局可以对有关营办商采取规管行动。为使通讯局能准确和有效率地判断投诉人的投诉是否涉及违规行为, 须以书面方式作出投诉。
请提交一切所需资料,并透过下列渠道作出投诉:
邮递邮递 | : |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29楼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消费者事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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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传真 | : | 2110 4239 |
电邮电邮 | : |
此外,投诉人亦可使用通讯局的消费者投诉网上表格 或透过自选传真服务(致电 2961 6333, 然后按「9」字,选择「以传真索取资料」)取得「消费者投诉表格」作出投诉。
如投诉人在书写方面有困难,可致电2961 6333向通讯局「消费者事务科」寻求协助,通讯局的职员会为投诉人填写投诉表格。当投诉人透过电话作出投诉时,须在15分钟内简要陈述投诉内容。为确保通讯局为投诉人笔录的投诉内容正确无误,电话对话可能会被录音,而填妥的表格亦会邮寄或传真给投诉人确认和签署。
「消费者事务科」的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5时45分(公众假期除外)
香港电讯市场已全面开放,竞争激烈,通讯局因而对电讯业采取宽松的规管手法,尽可能依赖竞争及市场力量促进和保障消费者权益。除非市场力量未能确保达到政策目标,否则通讯局不会干预电讯营办商的业务运作。
保障消费者并非通讯局的法定责任。但若有充分表面证据证明营办商可能违反通讯局职权范围内的法例和规例,通讯局就会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采取规管行动。
至于不涉及违反电讯法例或规例的其他消费者投诉,通讯局认为营办商有责任予以排解。通讯局留意所有投诉个案,若发现有值得关注的异样情况,会与有关的营办商跟进,并因应情况,考虑采取规管行动。
通讯局的权力与职能,只限于《电讯条例》和牌照条件所列。通讯局无权调解个别客户与营办商之间的合约纠纷。超越通讯局权力与职能的例子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