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杂项条文)条例》规定,在广播投诉委员会考虑有关投诉前,必须给予遭投诉的持牌机构或其他人士合理时间(通常不少于14个工作天)向广播投诉委员会提出申辩(你可以在 这里 下载《向广播投诉委员会递交陈述的指引》)。通讯办会发信给持牌机构及任何有关人士,邀请他们提出书面申辩。信件亦会列明投诉的肇因及内容,以及可能触犯的法例规定、牌照条件或业务守则。投诉人的身分将绝对保密。除非事先得到投诉人同意,否则,有关投诉人个人资料的记录将不会外洩。持牌机构及任何有关人士有权向广播投诉委员会作出书面及/或口头申辩。
广播投诉委员会对每宗投诉都会慎重处理,并在研究遭投诉广播内容及考虑所有申辩后,才向通讯局作出建议。通讯办在通讯局审议投诉个案后,会知会遭投诉的持牌人通讯局的初步结论,并邀请持牌人向通讯局提出进一步陈述(你可以在 这里 下载《就通讯事务管理局对投诉个案所作初步结论递交进一步陈述的指引》)。如果持牌人不向通讯局作出进一步陈述,通讯局的初步结论会转为最终决定。如果持牌人向通讯局作出进一步陈述,通讯局在作出最终决定时,会加入考虑进一步陈述内的观点。
由于投诉须邀请持牌机构作出申辩及按法定程序办理,加上各投诉性质的复杂程度不同,审理投诉过程约需时4个月,方能将通讯局的最终决定以书面知会持牌机构、有留下回邮地址的投诉人以及任何有关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