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的条文,适用于本地免费及本地收费电视服务持牌人。简单而言,除非得到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批准,否则「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不得行使对本地免费电视服务及本地收费电视服务的控制(「行使控制」的定义见《广播条例》附表1第1部)。该条款旨在减少利益冲突、防止传媒垄断,以及编辑手法一致的问题。

根据《广播条例》附表1第2部的定义,「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指:

  1. 《广播条例》所指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人;
  2. 《广播条例》所指的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人;
  3. 《电讯条例》第3A部所指的声音广播持牌人;
  4. 对(a)至(c)段所述的持牌人行使控制的人;及
  5. 凭藉(a)至(d)段而属任何一类所述的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的相联者。

声音广播持牌人亦受《电讯条例》中有关「丧失资格的人」的条文规限。《电讯条例》第13A条把「丧失资格的人」界定为:

  1. 按《电讯条例》第13C条获发牌照的持牌人;
  2. (i) 《广播条例》下的本地免费或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人,或(ii) 此等持牌人的相联者;
  3. 对某法团作出控制的人,而该法团属上述(A)或(B)(i)段所提述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