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条例》(第562章)以多种方法约束「受限制表决控权人」(即并非通常居于香港的人士)持有、获取或行使对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表决控制权。这些限制是合理而必要的,因为这类电视服务是强而有力的传播媒介,具有影响市民大众的能力,故此,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的控制权必须植根本土,让通常居于香港的居民持有,他们应较会以香港的利益为依归。

《广播条例》第2条已释述了「通常居于香港」的意思。「受限制表决控权人」必须事先取得通讯局的批准,方可持有、获取或行使持牌机构5%以上的表决控制权。所有「受限制表决控权人」所行使的表决控制权,合共不得超过有关持牌机构总表决控制权的49%。

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不合资格的人」累积持有的表决权股份,不得超过声音广播持牌机构总表决权股份的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