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广播牌照是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
《电讯条例》(第106章)
发出。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就声音广播牌照的申请和续期申请,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
牌照申请指南
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第3A部在香港设置与维持广播服务的牌照申请指南
申请牌照的指明表格
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