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号码 牌照持有人 发牌日期 牌照*( 只提供英文版本)
013 亚洲卫星有限公司 2009 年7 月31 日 亚洲5 号卫星
017 亚洲卫星有限公司 2014 年8 月12 日 亚洲6 号卫星
014 亚洲卫星有限公司 2011 年11 月23 日 亚洲7 号卫星
016 亚洲卫星有限公司 2014 年7 月14 日 亚洲8 号卫星
019 亚洲卫星有限公司 2017 年9 月15 日 亚洲9 号卫星
022 亚洲卫星有限公司 2020 年6 月27 日 亚洲4 号卫星
015 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 2012 年3 月26 日 亚太7 号卫星
018 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 2015 年10 月15 日 亚太9 号卫星
020 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 2018 年4 月16 日 亚太6C 号卫星
023 亚太星联卫星有限公司 2023 年1 月10 日 亚太6E 号卫星
牌照总数:

10

* 根据《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第616章),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的所有责任及权力已授予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而电讯管理局(电讯局)的所有责任及权力已授予通讯局的执行部门 ——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文件中对电讯局长和电讯局的所有提述均须分别解释为通讯局和通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