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事务委员会与通讯事务管理局发表《竞争条例》指引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与通讯事务管理局1今天(七月二十七日)发表《竞争条例》(第619章)(《条例》)所要求的六份指引。

指引概述竞委会将如何诠释及执行《条例》的三项竞争守则(第一行为守则、第二行为守则及合并守则),以及竞委会处理投诉、进行调查及考虑豁除及豁免申请的程序。指引适用于香港所有界别和行业。

竞委会主席胡红玉说:「竞委会发表指引,是迈向竞争法全面实施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我们感谢所有曾参与草拟指引谘询的人士,当中收到的意见,对我们制定今天所发表的指引,担当着一个重要的角色。竞委会已作好准备,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即政府指定全面实施《条例》的日期,展开执法工作。」

竞委会发表的指引,是经过自二零一四年年中展开连续多轮谘询的成果。竞委会在谘询过程中广泛接触了不同的持份者,包括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团体、立法会及公众人士。竞委会继二零一四年十月发表指引的初版后, 于二零一五年三月发表了修订草拟指引,并谘询立法会。

竞委会行政总裁Stanley Wong博士表示:「透过详细的解释及多个虚构示例,我们相信今天发表的指引有助企业了解竞委会将如何执法。我们希望企业能及早审视它们的作业手法及方式,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作出改动,以确保在《条例》全面实施时能符合新法例。」

各界人士可于竞委会网站 www.compcomm.hk 或通讯事务管理局网站www.coms-auth.hk下载指引的中、英文版本。

竞委会

竞委会是独立的法定机构,根据二零一二年六月制定的《竞争条例》(第619章)成立。
《竞争条例》旨在禁止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的行为,以及禁止会大幅减弱在香港的竞争的合并。合并守则目前只适用于直接或间接持有《电讯条例》(第106章)所发出的传送者牌照的业务实体的合并。

通讯事务管理局

通讯事务管理局是独立的法定机构,于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根据《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第616章)成立,作为单一监管机构,规管电讯及广播行业。

附注:

 (1) 作为负责执行《条例》的主要竞争事务机关,竞委会对在电讯及广播行业营运的指定业务实体的行为与通讯事务管理局共享管辖权。除非另行说明,当某事宜关乎共享管辖权所管辖的行为时,本新闻稿对竞委会之提述,亦适用于通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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