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事务管理局就处理电讯及广播业根据《竞争条例》提出的宽待申请的立场
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今日(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向公众公布,在《竞争条例》(第619章)(《条例》)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全面实施后,通讯局就处理电讯及广播业根据《条例》提出的宽待申请所持的立场。
经考虑电讯及广播业的意见,并参考通讯局自二零零零年起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及《广播条例》(第562章)执行竞争条文的经验,通讯局决定目前不会就《条例》的执行,单独或与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共同采纳宽待政策。
通讯局发言人表示:「在《条例》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全面实施后,通讯局可根据《条例》的相关条文,以及因应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就该等通讯局与竞委会有共享管辖权的个案,考虑与电讯及广播持牌人订立宽待协议。」
发言人续说:「当通讯局累积更多执行《条例》的经验后,会在较后时间谘询电讯及广播业,以再研究是否需要采纳宽待政策,以及如需要采纳该项政策的话,政策应依据的基本原则。」
根据《条例》的规定,通讯局与竞委会需要在《条例》全面实施时签订谅解备忘录(「备忘录」),以协调双方履行有共享管辖权的职能。竞争个案,包括相关的宽待申请,会由两个竞争事务当局根据备忘录所载的安排处理。
根据通讯局与竞委会在备忘录所同意的原则,对于涉及电讯或广播业并属于共享管辖权范围内的个案,通讯局一般会担任主导机关,并负责行使《条例》所赋予的相关权力和职能。电讯或广播持牌人如有意根据《条例》申请获得宽待,应向通讯局提出申请,通讯局会按个别情况考虑该等要求。如竞委会接获的宽待申请涉及属于共享管辖权范围内的个案,因而根据备忘录一般将由通讯局担任主导机关,竞委会将把有关申请交由通讯局考虑。
如事件所涉及的问题,只有部份属于共享管辖权范围,其余则不属于共享管辖权范围,通讯局与竞委会将因应个别情况,讨论和协定处理有关事宜的最佳办法,包括主导机关提供宽待协议的安排。
通讯局已将上述就宽待协议的立场分别直接告知电讯及广播持牌人。
背景
根据《条例》第159条,通讯局与竞委会获赋予共享管辖权,通讯局可执行竞委会在《条例》下的职能,但前提是该等职能须关乎指定业务实体的行为,该等业务实体包括《电讯条例》或《广播条例》所指的持牌人、其所从事的活动是须根据《电讯条例》或《广播条例》获发牌方可进行的非持牌人,或属根据《电讯条例》第39条获豁免而不受《电讯条例》或该条例的指明条文管限的人。《条例》第161条进一步订明,通讯局及竞委会须拟备及签署一份谅解备忘录,以协调双方在《条例》下的职能的执行。
根据《条例》第80条,竞委会/通讯局可与任何人订立宽待协议,订明不会就被指称违反行为守则的行为,针对该人就罚款提起或继续法律程序,以换取该人在调查或法律程序中合作。
竞委会于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发出《为从事合谋行为之业务实体而设的宽待政策》草拟稿,以进行公众谘询。有关谘询已在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结束。通讯局于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向电讯及广播持牌人发出通函,表示通讯局就给予电讯及广播业宽待一事,应否单独或与竞委会共同采纳宽待政策,以及如应采纳有关政策,应在何时实施,持开放态度,并邀请持牌人提出意见。
在公众谘询结束后,竞委会计划在《条例》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全面实施前,公布其宽待政策。
通讯事务管理局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