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在意见交流的过程中,接触了包括中小企、商会、行业协会及专业人士等众多持份者。不论是透过会面或是书面收集到的意见,均有助竞委会了解持份者对草拟指引的期望,并辨识到需要加强提供引导的范畴。
例如,因应持份者的意见,我们特别在草拟指引内加强了有关资料交换、联营商号及商会活动的内容。因此,草拟指引不仅参考了国际最佳做法,同时也按照香港的营商环境而度身编制。
另外,在意见交流的过程中,亦确定了竞委会需要发表尤以中小企为对象的其他资料。我们将在《条例》全面实施前发布相关资料。
指引并非《条例》的一部份。指引载述竞委会将如何诠释《条例》,有助商界了解竞委会将如何执法。但指引并不能改变法例条文,如企业不同意竞委会对《条例》的诠释,便需交由竞争事务审裁处及其他法庭厘清相关的法律立场。
除了合并守则草拟指引外,其他草拟指引均适用于香港经济的各行各业,而并不区别对待特定界别或行业。竞委会对所有行业均会采用一致的执法模式。
竞委会将会编制切合个别行业或业务类型(如中小企)的刊物,并提供自我评估工具,协助商界了解及遵守《条例》。竞委会亦会发布其他刊物,以阐释包括宽待协议及执法优先次序等政策。
在收集了各界对草拟指引的意见后,竞委会将会优化拟稿内容,并拟备指引定稿,按《条例》要求征询立法会及竞委会认为适合的人士的意见。竞委会预期二零一五上半年完成所有准备工作,为《条例》在政府指定日期全面实施作好准备。
当《条例》全面实施后,竞委会在决定何时就个案采取行动及采取什么行动时,会考虑以下严重性因素:
竞委会将根据收到的投诉、竞委会的监察、有关人士举报及自行申报所得的证据进行独立调查。有关执法优先次序的政策将会在竞争守则全面实施前发布。
竞委会将致力维护调查的保密性,以保护投诉人及调查对象的权益。而个案的调查结果,如告诫通知及承诺书等,则会公开予公众查阅。
与合谋安排相比,只有少量纵向安排会损害竞争。然而,这些纵向安排亦可与其他反竞争行为一样造成同等严重的损害。一般而言,竞委会将评估纵向安排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并按个案事实进行分析。
竞委会认为,纵向协议只有在协议方拥有一定市场权势时,才有可能损害竞争。
至于转售价格限制,一般而言,设置固定或最低转售价格(即所谓「维持转售价格」(resale price maintenance))更有可能对竞争造成不利影响,且会被竞委会视为具有损害竞争的目的。从事上述行为的公司如不能就该安排提出经济效率理据,即会违反《条例》。
建议转售价格或最高转售价格则不大可能引起竞争关注。
评估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权势,必需按个案事实进行分析,而市场占有率只是其中的一项评估因素。竞委会需要考虑有关市场的具体情况,包括进入市场的门槛高低。此外,评估市场占有率有许多方法,而经济学家对市场占有率的计算亦可能有不同的结果。
竞争对手可能基于合法理由分享某类型的资料,例如为订立指标、制定质素标准、或商讨最佳做法等。
竞争对手之间不应交换(包括间接交换)商业敏感资料或有关其市场策略的资料。以上做法有违反《条例》的风险。
若竞争对手之间交换有关未来定价意向的资料(例如特定幅度的涨价计画),竞委会可能视之为一种间接订定价格行为。
竞委会只能在有关证据满足《条例》附表1所列经济效率的条件下,才可发出集体豁免命令,而集体豁免命令的草拟本亦要经过公众谘询。在《条例》全面生效前,竞委会并没有法律依据展开有关程序。不过,草拟指引已就豁除及豁免的过程提供了一般性引导。
此外,集体豁免命令的作用只限于确认某行为是豁除于第一行为守则的。因此,业务实体若享有第一行为守则下的豁除,便不会在《条例》全面生效时违反第一行为守则。
虽然竞委会鼓励企业向其谘询一般性的引导,但就个别企业的营商行为和相关风险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则不属于竞委会的职能范围。企业应主动采取措施,了解条例的规定,辨识风险,并建立合规方案。除此以外,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其代表机构(如行业协会及商会)提出相关问题。
除了按《条例》的规定发出指引外,竞委会也将制备教材及相关刊物协助企业;同时亦会与行业协会合作,协助其会员遵守条例的规定。
《条例》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遏制可能出现的反竞争行为以维护市场的竞争,但《条例》并不是一个调控市场价格的体系。然而,竞委会相信,市场上竞争愈多,可以最佳价格享有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就愈多。
尽管如此,竞委会亦会密切留意价格水平,以审视是否有证据显示出现了操纵价格或其他反竞争行为的情况。
竞委会与通讯局已就六份草拟指引的发表衷诚合作。根据《条例》,竞委会与通讯局将制订一份谅解备忘录,当中载有两者将如何合作并执行《条例》下的职能。竞委会与通讯局将于稍后就谅解备忘录的拟稿谘询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