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则和指引

业务守则

凡电视节目服务持牌人(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和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均须遵守有关法例,包括《广播条例》(第562章)《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391章),以及相关附属法例。此外,持牌人还须遵守牌照条款及条件,以及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发出的各项业务守则。

业务守则清楚订明持牌人须遵守的节目、广告和技术标准。通讯局会不时与持牌人磋商,检讨各项守则,务求能与时并进,配合社会价值与尺度的转变。

电视通用业务守则

常见问题

指引

持牌机构发出的「顾客服务」业务守则

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

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

 

* 根据《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第 616 章),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前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的所有责任及权力已授予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而通讯局的行政部门为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 除内文另有所指外,本文件中对广管局和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的所有提述均须分别解释为通讯局和通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