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旨在协助欲就广播服务竞争事务向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提出投诉的人士。请提供下文所列资料,以便我们展开调查工作。假如你提供的资料不足,通讯局可能会决定不展开调查。
通讯局进行调查时,一般会把投诉的原来文本交予遭投诉人士。因此,如你提交的资料内有机密内容,请以「机密资料」字样注明,并把机密资料放在另一附件,并提供另一可交予遭投诉人士的非机密版本。
拟备好的投诉文件,可经由以下地址交往通讯局:
通讯事务管理局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29楼
电话:2961 6333
传真:2803 5110
电邮:
投诉人资料 - 联络方法
请提供你的全名、职衔、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及电邮地址等,以便我们在调查期间与你联络。投诉对象
请提供你所投诉的持牌人的详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有助调查的人士的姓名。投诉人是否准备公开身分?
如你不愿意向投诉对象公开你作为投诉人的身分,请说明原因。我们希望尽可能公开投诉人的身分,不过,我们亦明白到在某些情况下这个做法可能不适当。假如你有确实理由不便公开身分,我们会考虑可否在不公开你身分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如调查因此无法进行,我们会通知你,并与你讨论有关要求对调查的影响。客户 / 第三者资料
如投诉涉及第三者,例如是你的客户或遭投诉持牌人的客户,请提供他们的资料。你是否准备让我们与客户 / 第三者联络?
请说明你是否愿意让我们与该名客户 / 第三者接触,并公开你作为资料提供者的身分。除非是调查所需或为澄清或核实资料,我们会尽量避免与第三者联络。我们可否向遭投诉的持牌人披露客户 / 第三者的姓名?
请告诉我们可否向遭投诉的公司披露该名客户 / 第三者的身分。由于遭投诉者需要了解指控性质,有关资料对缩窄调查范围甚至开展调查可能十分重要。客户 / 第三者的联络方法
请提供客户 / 第三者联络人的全名、职衔、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我们只在必须直接与客户联络的情况下,才会使用该等资料。客户是否知悉你已提出投诉?
请说明客户是否知悉你已提出投诉。尽量详细说明投诉所根据的事实
请尽量详细说明投诉的事实依据,并提供所有有关资料、适当的参考素材,以及所牵涉人士的详情。提供证明文件副本,例如:合约、标书、往来书信等。
争议大多涉及已签订的合约,或因双方无法就某些问题达成协议而起。双方通常都会有书信或文件往来。你必须随函附上该等资料,以协助我们尽快确立有关事实,更有效地定下调查目标。投诉的法理依据
请说明你的投诉理据,即你认为持牌人违反了《广播条例》哪项条文。虽然调查不一定只局限于你提出的范围,而通讯局亦会在适当情况下考虑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但你提供的相关法律依据将有助我们进行初步分析。说明投诉是否迫切需要处理,并提出理由,例如:合约仍有待签署、投标程序仍在进行之中、需履行已签订之合约等。
一如其他机构,我们基于有限的资源,处理投诉时需要分辨轻重缓急。有些个案的迫切性并不明显,因此你必须在投诉中说明情况是否紧急。一般来说,若个案延误处理(i)对商业交易有即时影响,(ii)对服务供应有影响,或(iii)会对投诉人或顾客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将获优先处理。请考虑并尽可能回答有关界定相关市场的问题。并尽量回答关乎你的业务或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的问题。
有关界定市场的问题所有投诉人应同时提交证明文件,例如:合约、往来书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