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
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為獨立的法定機構,根據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生效的《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第616章)成立,所擔當的角色是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電訊條例》(第106章)、《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和《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391章)規管香港的廣播業和電訊業。通訊局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電訊業和廣播業的行為分別與香港海關共同執行《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公平營商條文,以及與競爭事務委員會共同執行《競爭條例》(第619章)。通訊局亦負責執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
職能
上述條例賦予通訊局權力履行下列職能—
- 就關乎電訊、廣播、反濫發電子訊息或與電訊界或廣播界有關連的活動的任何法例、立法建議及規管政策,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供意見;
- 就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和聲音廣播牌照的申請及續期事宜,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建議;
- 批出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及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並為該等牌照續期;
- 批出電訊牌照,並為該等牌照續期;
- 擬備和修訂業務守則,為電視及電台制定節目、廣告和技術標準;
- 處理有關廣播和電訊服務的投訴,並懲處違反各項條文及規定的廣播機構和電訊營辦商;
- 處理香港的電訊和廣播牌照持有人的牌照、財務監察和規管事宜;
- 管理和編配無線電頻譜及電訊號碼;
- 制訂技術標準和進行設備測試以符合國際最佳做法,並確保認證機構表現令人滿意,能按照訂明的技術標準進行驗證和測試;
- 利便固網營辦商進入樓宇以安裝樓宇內置電訊設施,以傳送電訊和廣播服務;
- 為無線電通訊系統的操作人員進行考試,並簽發證書;
- 就在電訊業和廣播業營運的業務實體的行為執行《競爭條例》(第619章)的相關條文;
- 就《電訊條例》(第106章)或《廣播條例》(第562章)下的持牌人根據該兩條條例提供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的相關營業行為,按《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公平營商條文執法;以及
- 執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
角色及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