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消費者提出的投訴個案具充分表面證據證明某電訊營辦商可能違反《電訊條例》(第106章)下任何條文或其持有的電訊牌照的任何條件,通訊 局會進行調查。若證實有違規行為,通訊局可以對有關營辦商採取規管行動。為使通訊局能準確和有效率地判斷投訴人的投訴是否涉及違規行為, 須以書面方式作出投訴。
請提交一切所需資料,並透過下列渠道作出投訴:
郵遞郵遞 | : |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 胡忠大廈29樓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消費者事務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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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傳真 | : | 2110 4239 |
電郵電郵 | : |
此外,投訴人亦可使用通訊局的消費者投訴網上表格 或透過自選傳真服務(致電 2961 6333, 然後按「9」字,選擇「以傳真索取資料」)取得「消費者投訴表格」作出投訴。
如投訴人在書寫方面有困難,可致電2961 6333向通訊局「消費者事務科」尋求協助,通訊局的職員會為投訴人填寫投訴表格。當投訴人透過電話作出投訴時,須在15分鐘內簡要陳述投訴內容。為確保通訊局為投訴人筆錄的投訴內容正確無誤,電話對話可能會被錄音,而填妥的表格亦會郵寄或傳真給投訴人確認和簽署。
「消費者事務科」的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45分(公眾假期除外)
香港電訊市場已全面開放,競爭激烈,通訊局因而對電訊業採取寬鬆的規管手法,盡可能依賴競爭及市場力量促進和保障消費者權益。除非市場力量未能確保達到政策目標,否則通訊局不會干預電訊營辦商的業務運作。
保障消費者並非通訊局的法定責任。但若有充分表面證據證明營辦商可能違反通訊局職權範圍內的法例和規例,通訊局就會進行調查,以決定是否採取規管行動。
至於不涉及違反電訊法例或規例的其他消費者投訴,通訊局認為營辦商有責任予以排解。通訊局留意所有投訴個案,若發現有值得關注的異樣情況,會與有關的營辦商跟進,並因應情況,考慮採取規管行動。
通訊局的權力與職能,只限於《電訊條例》和牌照條件所列。通訊局無權調解個別客戶與營辦商之間的合約糾紛。超越通訊局權力與職能的例子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