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非每一宗投訴都有必要轉介廣播投訴委員會審理。通訊事務總監(總監)獲通訊局授權,處理微不足道或瑣屑無聊的投訴,沒有違反任何法例、牌照條件或業務守則的個案,或不屬《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11條範圍內的個案;在此情況下,投訴便會列為輕微違規、理據不足或不屬《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11條範圍的個案。
就不需作出調查的投訴個案,通訊辦的目標是在投訴人作出投訴後21日內,將結果以書面通知有留下回郵地址的投訴人;至於那些需要作出調查的投訴個案,目標則是8星期。若在上述期限內未有個案結果,則會向投訴人報告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