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的條文,適用於本地免費及本地收費電視服務持牌人。簡單而言,除非得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批准,否則「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不得行使對本地免費電視服務及本地收費電視服務的控制(「行使控制」的定義見《廣播條例》附表1第1部)。該條款旨在減少利益衝突、防止傳媒壟斷,以及編輯手法一致的問題。

根據《廣播條例》附表1第2部的定義,「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指:

  1. 《廣播條例》所指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
  2. 《廣播條例》所指的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
  3. 《電訊條例》第3A部所指的聲音廣播持牌人;
  4. 對(a)至(c)段所述的持牌人行使控制的人;及
  5. 憑藉(a)至(d)段而屬任何一類所述的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的相聯者。

聲音廣播持牌人亦受《電訊條例》中有關「喪失資格的人」的條文規限。《電訊條例》第13A條把「喪失資格的人」界定為:

  1. 按《電訊條例》第13C條獲發牌照的持牌人;
  2. (i) 《廣播條例》下的本地免費或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或(ii) 此等持牌人的相聯者;
  3. 對某法團作出控制的人,而該法團屬上述(A)或(B)(i)段所提述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