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廣播牌照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
《電訊條例》(第106章)
發出。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就聲音廣播牌照的申請和續期申請,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建議。
牌照申請指南
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第3A部在香港設置與維持廣播服務的牌照申請指南
申請牌照的指明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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