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事務委員會與通訊事務管理局發表《競爭條例》指引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與通訊事務管理局1今天(七月二十七日)發表《競爭條例》(第619章)(《條例》)所要求的六份指引。

指引概述競委會將如何詮釋及執行《條例》的三項競爭守則(第一行為守則、第二行為守則及合併守則),以及競委會處理投訴、進行調查及考慮豁除及豁免申請的程序。指引適用於香港所有界別和行業。

競委會主席胡紅玉說:「競委會發表指引,是邁向競爭法全面實施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我們感謝所有曾參與草擬指引諮詢的人士,當中收到的意見,對我們制定今天所發表的指引,擔當著一個重要的角色。競委會已作好準備,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即政府指定全面實施《條例》的日期,展開執法工作。」

競委會發表的指引,是經過自二零一四年年中展開連續多輪諮詢的成果。競委會在諮詢過程中廣泛接觸了不同的持份者,包括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專業團體、立法會及公眾人士。競委會繼二零一四年十月發表指引的初版後,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發表了修訂草擬指引,並諮詢立法會。

競委會行政總裁Stanley Wong博士表示:「透過詳細的解釋及多個虛構示例,我們相信今天發表的指引有助企業了解競委會將如何執法。我們希望企業能及早審視它們的作業手法及方式,並在有需要的情況下作出改動,以確保在《條例》全面實施時能符合新法例。」

各界人士可於競委會網站 www.compcomm.hk 或通訊事務管理局網站www.coms-auth.hk下載指引的中、英文版本。

競委會

競委會是獨立的法定機構,根據二零一二年六月制定的《競爭條例》(第619章)成立。
《競爭條例》旨在禁止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以及禁止會大幅減弱在香港的競爭的合併。合併守則目前只適用於直接或間接持有《電訊條例》(第106章)所發出的傳送者牌照的業務實體的合併。

通訊事務管理局

通訊事務管理局是獨立的法定機構,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根據《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第616章)成立,作為單一監管機構,規管電訊及廣播行業。

附註:

 (1) 作為負責執行《條例》的主要競爭事務機關,競委會對在電訊及廣播行業營運的指定業務實體的行為與通訊事務管理局共享管轄權。除非另行說明,當某事宜關乎共享管轄權所管轄的行為時,本新聞稿對競委會之提述,亦適用於通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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