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就處理電訊及廣播業根據《競爭條例》提出的寬待申請的立場
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今日(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向公眾公布,在《競爭條例》(第619章)(《條例》)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全面實施後,通訊局就處理電訊及廣播業根據《條例》提出的寬待申請所持的立場。
經考慮電訊及廣播業的意見,並參考通訊局自二零零零年起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及《廣播條例》(第562章)執行競爭條文的經驗,通訊局決定目前不會就《條例》的執行,單獨或與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共同採納寬待政策。
通訊局發言人表示:「在《條例》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全面實施後,通訊局可根據《條例》的相關條文,以及因應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就該等通訊局與競委會有共享管轄權的個案,考慮與電訊及廣播持牌人訂立寬待協議。」
發言人續說:「當通訊局累積更多執行《條例》的經驗後,會在較後時間諮詢電訊及廣播業,以再研究是否需要採納寬待政策,以及如需要採納該項政策的話,政策應依據的基本原則。」
根據《條例》的規定,通訊局與競委會需要在《條例》全面實施時簽訂諒解備忘錄(「備忘錄」),以協調雙方履行有共享管轄權的職能。競爭個案,包括相關的寬待申請,會由兩個競爭事務當局根據備忘錄所載的安排處理。
根據通訊局與競委會在備忘錄所同意的原則,對於涉及電訊或廣播業並屬於共享管轄權範圍內的個案,通訊局一般會擔任主導機關,並負責行使《條例》所賦予的相關權力和職能。電訊或廣播持牌人如有意根據《條例》申請獲得寬待,應向通訊局提出申請,通訊局會按個別情況考慮該等要求。如競委會接獲的寬待申請涉及屬於共享管轄權範圍內的個案,因而根據備忘錄一般將由通訊局擔任主導機關,競委會將把有關申請交由通訊局考慮。
如事件所涉及的問題,只有部份屬於共享管轄權範圍,其餘則不屬於共享管轄權範圍,通訊局與競委會將因應個別情況,討論和協定處理有關事宜的最佳辦法,包括主導機關提供寬待協議的安排。
通訊局已將上述就寬待協議的立場分別直接告知電訊及廣播持牌人。
背景
根據《條例》第159條,通訊局與競委會獲賦予共享管轄權,通訊局可執行競委會在《條例》下的職能,但前提是該等職能須關乎指定業務實體的行為,該等業務實體包括《電訊條例》或《廣播條例》所指的持牌人、其所從事的活動是須根據《電訊條例》或《廣播條例》獲發牌方可進行的非持牌人,或屬根據《電訊條例》第39條獲豁免而不受《電訊條例》或該條例的指明條文管限的人。《條例》第161條進一步訂明,通訊局及競委會須擬備及簽署一份諒解備忘錄,以協調雙方在《條例》下的職能的執行。
根據《條例》第80條,競委會/通訊局可與任何人訂立寬待協議,訂明不會就被指稱違反行為守則的行為,針對該人就罰款提起或繼續法律程序,以換取該人在調查或法律程序中合作。
競委會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發出《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寬待政策》草擬稿,以進行公眾諮詢。有關諮詢已在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結束。通訊局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向電訊及廣播持牌人發出通函,表示通訊局就給予電訊及廣播業寬待一事,應否單獨或與競委會共同採納寬待政策,以及如應採納有關政策,應在何時實施,持開放態度,並邀請持牌人提出意見。
在公眾諮詢結束後,競委會計劃在《條例》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全面實施前,公布其寬待政策。
通訊事務管理局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