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就900兆赫和1800兆赫頻帶內的200兆赫頻譜(「900/1800兆赫頻譜」)在現有指配期屆滿後的重新指配安排及相關頻譜使用費的釐定方法,於今日(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發出諮詢文件,以展開第二輪公眾諮詢(「第二份諮詢文件」)。
有關的900/1800兆赫頻譜包括900兆赫頻帶內的50兆赫頻寬頻譜和1800兆赫頻帶內的150兆赫頻寬頻譜。
有關的900/1800兆赫頻譜佔已指配予業界的552兆赫頻譜總量的36%,現用作提供第二代、第三代及第四代(「2G」、「3G」及「4G」)流動服務。現時指配予四家流動網絡營辦商(「營辦商」)的900/1800兆赫頻譜,將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至二零二一年九月期間屆滿。
在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至五月十八日進行的首輪公眾諮詢中,通訊局列出三個重新指配頻譜方案,以收集公眾的看法和意見。有關方案分別為完全行政指配模式、完全市場主導模式,以及混合模式。在首輪公眾諮詢中,通訊局已表明會選擇一個最能達致頻譜管理的四個目標的方案,即 (甲)確保客戶服務得以延續、(乙)善用頻譜、(丙)促進有效競爭,以及(丁)鼓勵投資和推廣創新服務。
通訊局經考慮所收到的三百二十五份意見書及其委聘顧問就服務質素進行研究(「顧問研究」)所得的結果,並根據相關法定條文和政府公布的《無線電頻譜政策綱要》(「《頻譜政策綱要》」)評估有關方案能否達致頻譜管理的四個目標後,現建議採納行政指配兼市場主導的混合方案(「混合方案」)重新指配900/1800兆赫頻譜,以進行第二輪公眾諮詢。有關方案的要點如下:
(甲) | 四家現有頻譜受配者當中,每家將獲賦予優先權重新指配1800兆赫頻帶內2 x 10兆赫的頻譜(「優先權頻譜」)。換言之,共有2 x 40兆赫(即80兆赫)或40%的900/1800 兆赫頻譜將會列作「優先權頻譜」; |
(乙) | 1800兆赫頻帶內餘下的70兆赫頻寬頻譜及900兆赫頻帶內全數共50兆赫頻寬的頻譜將以拍賣方式指配。換言之,至少有總數2 x 60兆赫(即120兆赫)或60%的900/1800 兆赫頻譜會撥作拍賣;以及 |
(丙) | 若有任何現有頻譜受配者決定不接受上述(甲)中的優先權頻譜,有關的頻譜將會與上述(乙)中所述的120 兆赫頻譜匯集成爲「拍賣頻譜」。 |
通訊局發言人稱:「確保4G服務在某部份港鐵範圍內得以延續,以及2G服務用戶在二零二一年重新指配頻譜生效後不會受到負面影響,構成凌駕性公共政策考慮因素,使政府在重新指配頻譜時局部偏離《頻譜政策綱要》所訂明的完全市場主導模式。選擇以混合模式重新指配900/1800 兆赫頻譜作為進一步諮詢的基礎,是因為該模式最能達致重新指配頻譜的多重目標。」
通訊局在提出上述的混合模式時,已充分考慮收集到的意見(包括來自業界的意見書),並因而對原本的建議作出以下修訂,以回應意見書中提出的事宜:
(甲) | 把指配予各現有頻譜受配者的優先權頻譜數量調高至2 x 10兆赫,以回應營辦商對在部分港鐵站及相鄰隧道區域(「港鐵範圍」)繼續維持4G服務的關注;並由於有關地點的綜合無線電系統設備仍未升級至支援頻率捷變功能,不能有效地應對各營辦商之間的頻譜重組,加上有關地點的4G服務仍主要由1800兆赫頻帶內的頻譜傳送; |
(乙) | 按照現有頻譜受配者的要求,把有關受配者目前在1800兆赫頻帶內所佔用的相同頻槽以「優先權頻譜」方式指配予他們,從而減少或避免重新配置綜合無線電系統內互連點的需要;因為有關工程或會妨礙在二零二一年重新指配頻譜生效後港鐵範圍內4G服務的延續性;以及 |
(丙) | 按照現有頻譜受配者的意見,不採用第一份諮詢文件內所建議的有關在重新指配頻譜生效後提供為期三年2G服務的固定時間表;取而代之引入新的規定,要求營辦商於淘汰2G服務前,須事先取得通訊局的同意,並為受影響客戶作出令通訊局滿意的安排。 |
至於相關頻譜使用費的釐定方法,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認為在政策上以及根據《頻譜政策綱要》,當通訊局認為非政府服務提供者很可能對頻譜有競爭性的需求時,當局應採用市場主導的模式來管理頻譜。由市場透過一個具競爭的競投過程而決定的頻譜使用費,能充份反映頻譜的市場價值,旨在確保頻譜作為有限的公共資源,可以指配予最重視和最能善用頻譜的營辦商。
經考慮以上原則、第一輪公眾諮詢收到的意見,以及通訊局採用混合模式指配頻譜的建議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建議:
(甲) | 位於900兆赫及1800兆赫頻帶的「拍賣頻譜」的頻譜使用費應通過拍賣釐定,並設有拍賣底價;以及 |
(乙) | 位於1800兆赫頻帶的「優先權頻譜」的頻譜使用費應定於1800兆赫頻帶「拍賣頻譜」的平均頻譜使用費,並設有最低行使價及上限。 |
第二輪公眾諮詢文件建議900兆赫及1800兆赫頻帶內「拍賣頻譜」的拍賣底價的釐定方法,將會以最近兩次頻譜拍賣(於2013及2014年舉行)的拍賣底價為基準。文件亦建議「優先權頻譜」最低行使價及上限的釐定方法,有關方法會參考最近兩次頻譜指配(於2013及2014年舉行)中頻譜使用費的水平。
第二份諮詢文件可在下列通訊局網站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網站下載:
http://www.coms-auth.hk/filemanager/en/content_711/cp20170213_e.pdf(只提供英文版本)
http://www.cedb.gov.hk/assets/resources/ccib/consultations-and-publications/900_1800MHz_Spectrum_second_consultation.pdf(只提供英文版本)
顧問研究「《關於在現有指配期屆滿後重新指配900兆赫和1800兆赫頻帶頻譜的技術研究》」的報告亦於今天發布,並可於以下網站下載:
http://www.ofca.gov.hk/filemanager/ofca/common/reports/consultancy/cr_201702_01_en.pdf(只提供英文版本)
通訊局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現邀請電訊業界和其他受影響人士在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就第二份諮詢文件中所建議的重新指配頻譜安排及相關頻譜使用費進一步發表意見。
為了讓現有頻譜受配者就其現有900/1800兆赫頻譜的指配可能出現的變動有足够的事先通知,通訊局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在完成諮詢後,預計將會在二零一七年年底左右,公布各自就重新指配頻譜安排及相關頻譜使用費的決定。
通訊事務管理局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通訊及創意產業科)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