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新聞稿撮述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於二零一八年四月第七十四次會議所作的決定:
取消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有限公司的綜合傳送者牌照及其獲指配用作提供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的678 - 686兆赫頻譜
通訊局今天(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接納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有限公司(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向通訊局提出,交還其綜合傳送者牌照041號及獲指配用作提供相關牌照所訂明的廣播類流動電視(流動電視)服務的678 - 686兆赫頻譜的申請。
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第8(1)條的規定,除非根據《電訊條例》獲發適當牌照,任何人不得在香港設置或維持任何電訊設施。基於香港流動電視網絡確認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已終止提供流動電視服務,並已拆除根據其綜合傳送者牌照所設置和維持的無線電通訊裝置,通訊局決定取消該公司的綜合傳送者牌照並撤銷其獲指配的678 - 686兆赫頻譜,生效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
通訊事務管理局
秘書處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