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條例》)草擬指引— 2014— 常見問題

  1. 在過去數月意見交流的過程中,商界一般有何回應?這些意見對草擬指引的內容有何影響?
  2.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在意見交流的過程中,接觸了包括中小企、商會、行業協會及專業人士等眾多持份者。不論是透過會面或是書面收集到的意見,均有助競委會了解持份者對草擬指引的期望,並辨識到需要加強提供引導的範疇。

    例如,因應持份者的意見,我們特別在草擬指引內加強了有關資料交換、聯營商號及商會活動的內容。因此,草擬指引不僅參考了國際最佳做法,同時也按照香港的營商環境而度身編製。

    另外,在意見交流的過程中,亦確定了競委會需要發表尤以中小企為對象的其他資料。我們將在《條例》全面實施前發布相關資料。

  3. 指引和《條例》有何關係?如不遵從指引會有什麼後果?
  4. 指引並非《條例》的一部份。指引載述競委會將如何詮釋《條例》,有助商界了解競委會將如何執法。但指引並不能改變法例條文,如企業不同意競委會對《條例》的詮釋,便需交由競爭事務審裁處及其他法庭釐清相關的法律立場。

  5. 競委會會否為特定行業發出指引?競委會會如何協助商界了解及遵守《條例》?
  6. 除了合併守則草擬指引外,其他草擬指引均適用於香港經濟的各行各業,而並不區別對待特定界別或行業。競委會對所有行業均會採用一致的執法模式。

    競委會將會編製切合個別行業或業務類型(如中小企)的刊物,並提供自我評估工具,協助商界了解及遵守《條例》。競委會亦會發布其他刊物,以闡釋包括寬待協議及執法優先次序等政策。

  7. 《條例》將於何時正式生效?
  8. 在收集了各界對草擬指引的意見後,競委會將會優化擬稿內容,並擬備指引定稿,按《條例》要求徵詢立法會及競委會認為適合的人士的意見。競委會預期二零一五上半年完成所有準備工作,為《條例》在政府指定日期全面實施作好準備。

  9. 競委會的執法優先次序如何?競委會將如何處理投訴及進行調查?

    當《條例》全面實施後,競委會在決定何時就個案採取行動及採取什麼行動時,會考慮以下嚴重性因素:

  10. 競委會將根據收到的投訴、競委會的監察、有關人士舉報及自行申報所得的證據進行獨立調查。有關執法優先次序的政策將會在競爭守則全面實施前發布。

    競委會將致力維護調查的保密性,以保護投訴人及調查對象的權益。而個案的調查結果,如告誡通知及承諾書等,則會公開予公眾查閱。

  11. 競委會對縱向協議有何立場?轉售價格限制會否被視為違反《條例》?
  12. 與合謀安排相比,只有少量縱向安排會損害競爭。然而,這些縱向安排亦可與其他反競爭行為一樣造成同等嚴重的損害。一般而言,競委會將評估縱向安排對市場競爭的影響,並按個案事實進行分析。

    競委會認為,縱向協議只有在協議方擁有一定市場權勢時,才有可能損害競爭。

    至於轉售價格限制,一般而言,設置固定或最低轉售價格(即所謂「維持轉售價格」(resale price maintenance))更有可能對競爭造成不利影響,且會被競委會視為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從事上述行為的公司如不能就該安排提出經濟效率理據,即會違反《條例》。

    建議轉售價格或最高轉售價格則不大可能引起競爭關注。

  13. 在草擬指引中,競委會並沒有為「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設定市場佔有率門檻。競委會對此有何立場?
  14. 評估企業是否具有市場權勢,必需按個案事實進行分析,而市場佔有率只是其中的一項評估因素。競委會需要考慮有關市場的具體情況,包括進入市場的門檻高低。此外,評估市場佔有率有許多方法,而經濟學家對市場佔有率的計算亦可能有不同的結果。

  15. 哪類資料交換會被視為反競爭行為?
  16. 競爭對手可能基於合法理由分享某類型的資料,例如為訂立指標、制定質素標準、或商討最佳做法等。

    競爭對手之間不應交換(包括間接交換)商業敏感資料或有關其市場策略的資料。以上做法有違反《條例》的風險。

    若競爭對手之間交換有關未來定價意向的資料(例如特定幅度的漲價計畫),競委會可能視之為一種間接訂定價格行為。

  17. 草擬指引內有否列出「有可能」獲得集體豁免的情況?
  18. 競委會只能在有關證據滿足《條例》附表1所列經濟效率的條件下,才可發出集體豁免命令,而集體豁免命令的草擬本亦要經過公眾諮詢。在《條例》全面生效前,競委會並沒有法律依據展開有關程序。不過,草擬指引已就豁除及豁免的過程提供了一般性引導。

    此外,集體豁免命令的作用只限於確認某行為是豁除於第一行為守則的。因此,業務實體若享有第一行為守則下的豁除,便不會在《條例》全面生效時違反第一行為守則。

  19. 企業需作出甚麼準備以遵守條例的要求?企業可以向競委會尋求協助嗎?
  20. 雖然競委會鼓勵企業向其諮詢一般性的引導,但就個別企業的營商行為和相關風險提供詳細的法律意見,則不屬於競委會的職能範圍。企業應主動採取措施,了解條例的規定,辨識風險,並建立合規方案。除此以外,企業可以考慮通過其代表機構(如行業協會及商會)提出相關問題。

    除了按《條例》的規定發出指引外,競委會也將製備教材及相關刊物協助企業;同時亦會與行業協會合作,協助其會員遵守條例的規定。

  21. 《條例》的實施是否代表消費者以後不用再支付「過高」的價格?
  22. 《條例》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遏制可能出現的反競爭行為以維護市場的競爭,但《條例》並不是一個調控市場價格的體系。然而,競委會相信,市場上競爭愈多,可以最佳價格享有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就愈多。

    儘管如此,競委會亦會密切留意價格水平,以審視是否有證據顯示出現了操縱價格或其他反競爭行為的情況。

  23. 競委會如何與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在涉及廣播及電訊業的競爭事宜上共享管轄權?
  24. 競委會與通訊局已就六份草擬指引的發表衷誠合作。根據《條例》,競委會與通訊局將制訂一份諒解備忘錄,當中載有兩者將如何合作並執行《條例》下的職能。競委會與通訊局將於稍後就諒解備忘錄的擬稿諮詢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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