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聲音廣播持牌人均須遵守有關法例,包括 《電訊條例》(第106章) 第3A部和 《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391章)。此外,持牌人還須遵守牌照條款及條件,以及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發出的各項業務守則。
業務守則清楚訂明持牌人須遵守的節目、廣告和技術標準。通訊局會不時與持牌人磋商,檢討各項守則,務求能與時並進,配合社會價值與尺度的轉變。
電台業務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