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如懷疑電訊或廣播業內某業務實體已違反、正違反或即將違反《競爭條例》某競爭守則,可向通訊局提出投訴。
有關向通訊局提出競爭投訴的詳情,請參閱 投訴指引,該指引載述公眾提出投訴的方法及形式,並載有通訊局在決定就某項投訴或查詢採取行動時的程序。
為協助通訊局評估有關事宜,投訴人應提交任何已取得或可取得的資料,並盡可能提供以下資料:
投訴可透過(1)填寫網上投訴表格或(2)直接透過以下其中一種方式提出:
郵寄至: | 香港灣仔 皇后大道東213號 胡忠大廈29樓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市場及競爭部 |
傳真至: | 2123 2187 |
電郵至: | webmaster@ofca.gov.hk |
《競爭條例》訂有三項旨在禁止反競爭行為的競爭守則:
根據《競爭條例》,通訊局與競委會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電訊及廣播業營運的指定業務實體的行為執行該條例。通訊局與競委會已簽訂諒解備忘錄(備忘錄),以協調雙方履行有共享管轄權的職能。根據備忘錄,對於涉及電訊或廣播業並屬於共享管轄權範圍內的個案,通訊局一般會擔任主導機關,並負責行使《競爭條例》所賦予的相關權力和職能。如事件所涉及的問題,只有部分屬於共享管轄權範圍,其餘則不屬於共享管轄權範圍,通訊局與競委會將因應個別情況,討論和協定處理有關事件的最佳辦法。
因此,任何人如有意就電訊或廣播營辦商作出的涉嫌反競爭行為提出投訴,可向通訊局提出。
如投訴人向其中一個有關當局提出投訴,但該投訴事實上應由另一當局處理,接獲投訴的有關當局會根據備忘錄把投訴轉介至另一當局處理。
通訊局會審閱所接獲的每宗個案。然而,通訊局可酌情決定會否就投訴展開調查。如通訊局認為調查某項投訴並不合理,特別是有關投訴屬微不足道、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或有關投訴是基於錯誤理解或缺乏實質內容時,通訊局毋須調查有關投訴。另一方面,即使投訴人不欲再跟進某項投訴,通訊局仍可就投訴進行調查。詳情請參閱投訴指引。
如果通訊局決定不採取進一步行動,或建議投訴人向其他機構提出其關注事宜,通訊局將以書面形式向投訴人解釋有關決定。如通訊局決定進一步考慮某項投訴,會盡力讓投訴人大致知悉有關事件的進展。然而,通訊局不大可能把內部程序告知投訴人。詳情請參閱投訴指引。
如未經投訴人同意,通訊局一般不會披露投訴人的身分。不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通訊局或須未經投訴人的同意而披露其身分。這些情況包括:根據法庭頒令而作出的披露,或通訊局在執行職能的過程中或在實施或作出《競爭條例》所授權的事情的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根據該條例第126(1)(b) 條作出相關披露。詳情請參閱投訴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