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說明條例》(第362 章)(《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即第4、 5、 7、7A、13E、13F、13G、13H及13I條)禁止商戶對消費者作出某些不良營商手法,包括就貨品及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違反「公平營商條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0及監禁五年。《條例》亦設立了一項民事遵從為本執法機制,以鼓勵商戶遵從法例及制止已知悉的不合乎法例的手法。在此機制下,執法機關如相信某商戶作出《條例》所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可不提出刑事檢控,而接受該商戶停止有關手法的承諾書。
香港海關(「海關」)是負責執行《條例》的主要機關。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獲賦予共同管轄權,就《電訊條例》(第106章)及《廣播條例》(第562章)下的持牌人作出與根據相關條例提供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有直接關連的營業行為,根據「公平營商條文」執法,而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則為通訊局的執行部門。為有效執行《條例》及確保每宗個案均由適當的執法機關處理,海關關長與通訊局已訂立一份諒解備忘錄,以協調雙方職能的執行。
海關關長及通訊局根據《條例》公佈了《執法指引》,說明雙方如何行使其執法權力,並就「公平營商條文」的實施提供指引。
有關本網頁/本文對《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的說明,只供一般參考之用。請參閱《條例》的相關條文,以了解法例完整和明確的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