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 通讯事务管理局的主要工作回顾
广播
6.1 本地免费和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续期事宜
亚视和无线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续期事宜年内,通讯局执行其法定职务,就亚视和无线将于2015年11月届满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续期申请,向行会呈交建议。通讯局按照《广播条例》和处理牌照续期申请的既定程序,全面评核了两家持牌机构在遵守法定要求、牌照条件及业务守则方面的表现。通讯局亦于2014年进行广泛的公众咨询,包括进行全港住户统计调查、举办三场公听会及四场小组讨论,以搜集公众对两家持牌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意见。关于亚视的牌照续期申请,公众对亚视在节目制作及其他多个方面差强人意的表现表示强烈不满,尤其在住户调查中,有45%的受访者表示不满意亚视的服务。就无线的牌照续期申请,通讯局收集到的意见显示巿民大致满意无线的表现,不过无线须在节目种类和质素这两方面作出改善。经审慎考虑两家持牌机构的整体表现和所搜集到的公众意见后,通讯局于2014年11月4日就两宗牌照续期申请向行会呈交建议。
关于亚视的牌照续期申请,行会经考虑包括通讯局的建议后,于2015年4月1日决定亚视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不获续期,并将亚视牌照的有效期延至2016年4月1日。
至于无线的牌照续期申请,行会接纳通讯局的建议,于2015年5月12日批准无线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由2015年12月1日起续期12年。行会考虑了公众对无线服务的意见,决定在无线的续期牌照新增一些牌照条款,以确保无线未来的服务继续达到观众的要求。新增的牌照条款要求持牌机构就本地制作及本地独立制作节目履行承诺;规定持牌机构必须在数码频道额外播放时事节目、文化艺术节目、纪录片及年青人节目;规定指定播放节目必须为首播节目;以及要求持牌机构在数码频道增加字幕服务等。
电盈媒体的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续期事宜电盈媒体的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将于2015年9月届满。通讯局在处理电盈媒体的牌照续期申请时,全面评核了电盈媒体的表现,并在2013年进行公众咨询,以搜集公众对其服务的意见。通讯局其后于2014年9月就电盈媒体的牌照续期申请向行会呈交建议。2014年12月,行会接纳通讯局的建议,批准电盈媒体的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由2015年9月26日起续期12年。
6.2 跟进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事宜
奇妙电视和香港电视娱乐的牌照申请事宜自行会于2013年10月原则上批准奇妙电视和香港电视娱乐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后,通讯局随即展开后续工作,包括进一步检视申请,要求该两家原则上获批牌照的机构提交所需的补充资料和说明,以及与该两家机构商讨拟议牌照条件。通讯局于2015年1月就两宗牌照申请向行会呈交建议。
行会经考虑通讯局就香港电视娱乐申请呈交的建议后,于2015年4月决定向香港电视娱乐批出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以固定网络作为传送模式提供免费电视服务。香港电视娱乐须在获发牌照后的12个月内(即2016年3月31日或之前)及24个月内(即2017年3月31日或之前)分别开设一条24小时粤语频道及一条16小时英语频道。
至于奇妙电视的申请,行会于2015年5月及10月因应奇妙电视的要求,邀请通讯局审视奇妙电视所须提交的补充资料及相关确认文件,并因应有关资料就奇妙电视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向行会提交进一步建议。通讯局会继续跟进奇妙电视牌照申请的后续工作,并就奇妙电视提供的进一步资料,向行会提交进一步建议。
香港电视的牌照申请事宜通讯局正按照《广播条例》和既定程序审核香港电视于2014年4月提交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包括分析整理公众对有关申请的意见,以及要求香港电视提交所需的补充资料。此外,通讯局亦聘请了一间独立顾问公司进行市场分析和撰写顾问报告,协助评估有关申请对本地电视市场和整体广播业可能带来的影响。通讯局会审慎地处理有关申请,并尽快向行会呈交建议。
6.3 模拟声音广播牌照续期事宜
商台和新城根据《电讯条例》获发的模拟声音广播牌照将于2016年8月25日届满。两家持牌机构已分别于2014年7月及8月提交牌照续期申请。通讯局按照《电讯条例》和处理牌照续期申请的既定程序,全面评核了两家持牌机构在遵守法定要求、牌照条件及通讯局颁布的业务守则方面的表现;两家机构的营运、财政和技术能力;节目安排,以及对未来的承诺。通讯局亦于2014年9月至11月进行公众咨询,以搜集公众对牌照续期申请的意见。通讯局经考虑两家持牌机构表现的整体评核结果和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后,已于2015年5月就牌照续期申请向行会呈交建议。
6.4 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续期事宜
在报告期内,通讯局批准以下为香港的酒店房间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续期申请:
- DOCOMO InterTouch Company Limited
- 恩雨之声有限公司
6.5 处理有关广播服务的投诉
投诉处理概览在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通讯局共处理了2 694个关于广播机构播出的材料的投诉个案(涉及41 449宗投诉)28,与上年度同期的投诉数目比较(3 029个个案,12 998宗投诉),个案数目减少11%,但投诉宗数则增加了219%29。在报告期内按广播服务和广播机构分类的已获处理投诉个案数字见图16和图17。
图16:在2014-2015年度按广播服务分类的已获处理投诉个案分布图
广播服务 | 个案数目 | 投诉宗数 | 百分比 (%) |
---|---|---|---|
本地免费电视 | 1 704 | 7 379 | 63.25 |
本地收费电视 | 131 | 145 | 4.86 |
非本地电视 | 4 | 5 | 0.15 |
声音广播 | 270 | 793 | 10.02 |
多个服务类别 | 171 | 32 024 | 6.35 |
港台(电台) | 270 | 342 | 10.02 |
港台(电视) | 144 | 761 | 5.35 |
图17:在2014-2015年度按广播机构分类的已获处理投诉个案分布图
广播机构 | 投诉个案数目 | 投诉宗数 |
---|---|---|
亚视 | 437 | 872 |
无线 | 1 260 | 6 499 |
有线电视 | 56 | 61 |
电盈媒体 | 47 | 52 |
无线网络电视 | 25 | 27 |
亚太第一卫视传媒集团30 | 1 | 1 |
凤凰卫视30 | 2 | 3 |
星空华文30 | 1 | 1 |
商台 | 211 | 730 |
新城 | 48 | 50 |
DBC | 10 | 12 |
凤凰优悦 | 1 | 1 |
港台(电视) | 144 | 761 |
港台(电台) | 270 | 342 |
多家广播机构 | 181 | 32 037 |
总计 | 2 694 | 41 449 |
在所有已获处理的投诉个案中,通讯事务总监根据通讯局所授予的权力,处理了2 671个个案(涉及12 010宗投诉)。该等投诉属轻微违规,或其指控的事宜并不构成违例情况,或不属《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11(1)条的适用范围,即投诉内容并不涉及违反法例、牌照条件或业务守则。通讯局则处理了23个个案(涉及29 439宗投诉)。在报告期内处理的投诉详情见图18。
图18:通讯局与通讯事务总监处理的投诉的结果
属于 《广播(杂项条文)条例》 第11(1)条范围 | 不属 《广播(杂项条文)条例》 第11(1)条范围 | 总计 | ||||
---|---|---|---|---|---|---|
成立 | 不成立 | 通讯事务总监 | ||||
通讯局 | 通讯事务总监 | 通讯局 | 通讯事务总监 | |||
个案数目 | 17 | 172 | 6 | 1 816 | 683 | 2 694 |
投诉宗数 | 27 278 | 228 | 2 161 | 10 587 | 1 195 | 41 449 |
在通讯局处理的23个投诉个案中,52%的个案与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有关,按广播服务分类的投诉个案数字见图19。
图19:通讯局处理的各类广播服务投诉个案分布图
服务类型 | 个案 | 投诉 | 百分比 (%) |
---|---|---|---|
本地免费电视 | 12 | 56 | 52.17 |
本地收费电视 | 1 | 1 | 4.35 |
声音广播 | 2 | 384 | 8.70 |
多个服务类别 | 4 | 28 986 | 17.39 |
港台(电视) | 3 | 11 | 13.04 |
港台(电台) | 1 | 1 | 4.35 |
有关被投诉的广播材料的性质,在通讯局处理的23个投诉个案中,21个与节目有关,而两个则与广告有关。当中17个投诉个案成立。在投诉成立的个案中,四个个案主要涉及把节目内容与广告材料混合或在节目内加插广告材料;七个个案涉及新闻节目、时事节目、纪录片、个人意见节目或财经节目内的真实资料有不准确的内容,表达手法有误导成分和偏颇,或有不公平的情况;两个个案涉及在合家欣赏时间内播放酒类产品赞助的节目材料,或播放危险行为的片段而没有给予警告;一个个案涉及在节目内过度真实地描绘暴力或变态行为,另一个个案则涉及在个人意见节目内对宗教作出不雅和污蔑的言论。另外两个成立的个案与广告有关,其中一个个案涉及酒类广告有儿童参与演出,而另一个个案则涉及广告内有误导观众的声称。
通讯局就成立的投诉个案向有关的持牌机构施加罚款50,000元,另外发出一次「严重警告」、两次「警告」、三次「强烈劝谕」及12次「劝谕」。通讯局在2014年至2015年度内就投诉个案所作出的裁决载列于图20。
图20:通讯局在2014-2015年度就投诉个案作出的裁决
通讯局的决定 | 亚视 | 无线 | 有线 电视 |
电盈 媒体 |
无线 网络 电视 |
商台 | 港台 | 总计 |
---|---|---|---|---|---|---|---|---|
无须跟进 | 0 | 3 | 0 | 0 | 2 | 1 | 2 | 8 注 1 |
劝谕 | 4 | 5 | 0 | 1 | 1 | 0 | 1 | 12注 2 |
强烈劝谕 | 1 | 1 | 0 | 0 | 0 | 0 | 1 | 3 |
警告 | 0 | 0 | 0 | 0 | 1 | 1 | 0 | 2 注 3 |
严重警告 | 0 | 1 | 0 | 0 | 0 | 0 | 0 | 1 |
罚款 | 0 | 1 | 0 | 0 | 0 | 0 | 0 | 1 注 3 |
总计 | 5 | 11 | 0 | 1 | 4 | 2 | 4 | 27 注 1,2及3 |
注1: 两个不成立的投诉个案涉及两家持牌机构的广播事宜,通讯局没有向两家有关持牌机构采取跟进行动。
注2: 一个成立的投诉个案涉及两家持牌机构的广播事宜,通讯局分别向两家有关持牌机构发出劝谕。
注3: 一个成立的投诉个案涉及两家持牌机构的广播事宜,通讯局分别向两家有关持牌机构施加惩处。
电讯
6.6 重新指配在1.9 – 2.2吉赫频带内的频谱
通讯局于2013年11月公布其就1.9 – 2.2吉赫频带内118.4兆赫频谱(3G频谱)在2016年10月21日现有指配期届满时,采用行政指配兼市场主导的混合方案重新指配有关频谱的决定。
混合方案最能达至重新指配频谱的多重目标,即确保客户服务得以延续、善用频谱、促进有效竞争,鼓励投资和推广创新服务。
在混合方案下,三家现有3G营办商已透过优先权获重新指配69.2兆赫3G频谱,而余下的49.2兆赫频谱在2014年12月推出拍卖。两家现有3G营办商及一家未获指配任何3G频谱的现有流动网络营办商成功投得频谱。有关营办商须在2016年8月或之前,就通过行政指配和拍卖所获得的频谱缴付频谱使用费。频谱新指配期为期15年,由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31年10月21日止。
总括而言,在118.4兆赫的3G频谱中,有29.6兆赫频谱会由2016年10月起易手。自频谱拍卖完成后起计,现有及新频谱受配人将有约两年时间,分別准备所需的网络重新配置及网络铺设工作。通讯办将与营办商协调,以协助频谱受配人安排顺利交接上述频谱,尽量减低对流动客户服务的影响。
6.7 重新指配在900兆赫及1800兆赫频带内的频谱的准备工作
现时指配作流动电讯服务用途的572兆赫频谱中,在900兆赫频带内49.8兆赫的频谱及在1 800兆赫频带内148.8兆赫的频谱的现有指配期,将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期间届满。为了让业界有充足时间就频谱的重新指配作准备,通讯局计划于2017年年底或之前就重新指配频谱的安排作出决定。相关准备工作已于2015年展开。
6.8 电讯牌照费下调
2012年11月,通讯局与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发表联合声明,公布决定把综合牌照下每100个顾客接驳点的年费由800元调低至700元,以及把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传呼服务)和服务营办商牌照(第三类服务)客户使用每100个移动电台须缴付的费用由800元减至700元。新牌照费在完成立法程序后,已于2013年3月1日起生效。2013年2月,香港电话有限公司及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HKT)就通讯局与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调低牌照费的决定提出司法复核许可申请。原讼法庭于2013年7月向香港电话有限公司及HKT批出司法复核申请的许可。聆讯于2015年6月17至19日进行。原讼法庭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裁决,驳回该宗司法复核申请。香港电话有限公司及HKT于2015年9月4日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6.9 有关撤销固网商窄频互连收费原则规管指引的最新情况
在18个月过渡期结束后,固网商之间的窄频互连收费原则规管指引由2014年10月16日起停止生效。在规管指引撤销后,固网商可自由地进行商业洽谈,商订窄频互连的条款及条件,包括须否就交换通讯量收取互连费用,及其收费水平。在规管指引撤销后,大多数固网商已互相签订新互连协议,无需通讯局介入。
6.10 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流动电视服务)的规管
流动电视服务自2012年2月推出以来,一直采用中国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制式作为传送制式。2013年12月20日,香港电视宣布完成收购原本持有流动电视服务综合牌照(流动电视牌照)的持牌人之全部股权。其后,香港电视把该持牌人的名称改为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香港流动电视网络)。2014年1月,香港流动电视网络向通讯办表示拟将原本采用的CMMB制式转换为数码地面多媒体广播(DTMB)制式,以传送其流动电视服务。
鉴于本港采用DTMB制式提供免费数码地面电视服务,通讯局认为,如香港流动电视网络转用DTMB制式而没有实施有效的技术措施,本港超过5 000个指明处所的观众将接收到其流动电视服务,因而须根据《广播条例》的发牌规定,领有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及╱或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此外,住户电视机通过大厦内同轴电缆分配系统及屋顶天线等固定装置接收流动电视服务,会构成提供固定服务,违反流动电视牌照附表1的牌照条件。流动电视牌照附表1订明,有关牌照未有批准持牌人利用流动电视牌照指明的频率提供任何固定服务,或提供任何须根据其他条例领有牌照的服务。
香港电视和香港流动电视网络不同意采用DTMB制式提供流动电视服务须受《广播条例》规管,并于2014年4月11日向法庭申请许可,就通讯办的意见提出司法复核准许申请。法庭准许该申请,而聆讯亦已于2014年11月26及27日进行。法庭于2015年9月裁定通讯办胜诉,并驳回该司法复核。
6.11 检讨传送者牌照的牌照条件
为消除电讯牌照持有人须受重复的行业特定及跨行业规例所约束这种特別的情况,通讯局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检讨根据《电讯条例》发出的传送者牌照的所有牌照条件。经考虑联合公众咨询所收到的看法及意见后,通讯局在2015年3月10日公布,决定把五项规管道路开掘工程的特别条件从日后新发出的综合牌照中删除。通讯局已邀请现有传送者牌照持有人交回牌照,以删除该等特别条件。同时,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决定删除传送者牌照内有关公共建筑物及树木附加装置的限制的一般条件,并会进行所须的法例修订,以删除该条件。
6.12 处理与电讯服务有关的投诉
由于电讯市场已全面开放且竞争激烈,通讯局采取较为宽松的规管模式。若消费者提出的投诉个案具充分表面证据证明某电讯营办商可能违反《电讯条例》或牌照条件,通讯局会进行调查。至于其他不涉及违反《电讯条例》、相关规例或牌照条件的消费者投诉,电讯营办商有责任与客户解决其投诉的事宜。通讯局关注并监察所有接获的消费者投诉,如察觉有任何系统性的问题,会采取适当行动。
在报告期内,通讯局共接获3 034宗关于电讯服务的消费者投诉,当中1 810宗(59.7%)与流动通讯服务有关、676宗(22.3%)与互联网服务有关、467宗(15.4%)与固网服务有关,以及57宗(1.9%)与对外电讯及其他服务有关。就投诉性质而言,在通讯局所接获的投诉中,关于帐单争议的投诉占最多(862宗或28.4%),而关于客户服务质素(559宗或18.4%)和网络服务质素(495宗或16.3%)的投诉分别占第二和第三位。
通讯局在报告期内接获按电讯服务类别和投诉性质分类的投诉个案数字详见图21和图22。
图21:通讯局在2014-2015年接获各类电讯服务投诉个案的分布图
电讯服务类别 | 个案数目 |
---|---|
流动通讯 | 1 810 |
互联网 | 676 |
固网 | 467 |
对外电讯 | 39 |
其他 | 18 |
资料不详 | 24 |
图22:通讯局在2014-2015年接获各种性质投诉个案的分布图
投诉性质 | 个案数目 |
---|---|
帐单争议 | 862 |
客户服务质素 | 559 |
网络服务质素 | 495 |
终止服务争议 | 301 |
合约争议 | 214 |
其他 | 603 |
在接获的3 034宗投诉个案中,2 954宗(97.4%)不属通讯局的管辖范围,余下的80宗(2.6%)个案则可能违反《电讯条例》或牌照条件;属后者的个案大多数与销售行为、电讯营办商难以进入楼宇提供服务、怀疑反竞争行为,以及滥用市场力量有关。经调查后如发现投诉成立,便会对有关电讯营办商采取规管行动。
通讯局在报告期内接获可能违反《电讯条例》或牌照条件按类别和性质分类的投诉个案数字详见图23和图24。
图23:通讯局在2014-2015年接获各类电讯服务投诉个案的分布图
类别 | 个案数目 |
---|---|
流动通讯 | 39 |
固网 | 27 |
互联网 | 9 |
对外电讯 | 0 |
其他 | 5 |
图24:通讯局在2014-2015年接获各种性质投诉个案的分布图
投诉性质 | 个案数目 |
---|---|
销售行为 | 41 |
难以进入楼宇 | 22 |
反竞争行为及滥用市场力量 | 13 |
具误导性广告及推销资料 | 3 |
其他 | 1 |
通讯局注意到过去数年的消费者投诉主要关乎电讯服务合约争议、流动通讯帐单震撼、收费流动内容服务和公平使用政策。通讯局与电讯业界协调,采取不同措施处理该等投诉,包括发出自愿性质的电讯服务合约业界实务守则、实施预防流动通讯帐单震撼的措施、由业界组织香港通讯业联会成立行政机构规管流动内容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公布一套规管电讯服务供应商实施公平使用政策的强制性指引。图25显示在报告期内通讯局接获的上述各类投诉个案的数目。
图25:通讯局在2014-2015年接获的消费者投诉个案数目
消费者投诉类别 | 投诉个案数目 |
---|---|
合约争议 | 515 |
流动通讯帐单震撼 | 487 |
公平使用政策 | 20 |
收费流动内容服务 | 18 |
6.13 长期实施「解决顾客投诉计划」
通讯办与香港通讯业联会在2012年11月合作推出以两年为试验期的「解决顾客投诉计划」(计划)。计划属另类排解纠纷机制,旨在以调解方式解决电讯服务供应商与其住宅╱个人顾客之间陷入僵局的计帐争议。调解服务由香港通讯业联会成立的独立调解服务中心(调解服务中心)负责提供,而香港所有主要的电讯服务供应商均自愿参与计划。通讯办对计划的支持包括赞助所需经费、按有关受理准则审核申请,以及监察计划的表现和管治工作。
由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两年试验期间,通讯办共接获357宗符合计划受理准则的申请(首年及次年分别接获106宗及251宗申请),当中159宗在转介予调解服务中心跟进前已获得解决,197宗经调解服务中心处理后亦获得圆满解决。至于余下的一宗个案,所涉双方虽已达成口头协议解决争议,但有关顾客其后未有现身签署书面解决协议。
在试验期结束后,通讯办就计划的成效和市民使用计划的情况进行检讨。鉴于试验计划的成绩令人鼓舞,加上顾客对计划有确实的需求,以及业界的正面回应,通讯办决定支持以试验计划采用的机制为基础,长期实施该计划。由香港通讯业联会负责管理此计划,已于2015年5月1日长期实施。通讯办会继续赞助所需经费、审核计划的申请个案,以及密切监察计划的运作和成效。
6.14 确保善用八位数字号码计划的措施
香港自1995年起一直采用八位数字电讯号码计划。由于过去20年,电讯业蓬勃发展,加上流动通讯服务越趋普及,现时可供编配作流动服务用途的号码估计会于未来三年用罄。通讯局建议透过善用现行的八位数字号码计划,腾出更多号码供编配予流动服务之用。公众咨询已于2015年10月展开,就各项建议的措施征求意见。
6.15 实施《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
《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于2013年7月19日起全面实施,涵盖范围由商品扩大至服务,禁止订明的不良营商手法,并引入加强的执法机制(统称为「公平营商条文」)。除香港海关负责执法外,通讯局同时获赋予共同管辖权,就《电讯条例》和《广播条例》下的持牌人作出与提供电讯或广播服务有直接关连的营业行为,按公平营商条文执法。两个执法机关已发出执法指引,就公平营商条文的实施向商户和消费者提供指引,并已签订谅解备忘录,以协调双方在经修订《商品说明条例》下履行各自的职能。
在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通讯局共接获1 321宗根据《商品说明条例》提出的投诉,其中995宗个案因证据不足以怀疑╱证实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或不属《商品说明条例》的规管范围而结案。有100宗个案在发出劝谕信促请该等持牌人注意需要改善向消费者销售、供应或推广电讯或广播服务的相关营业行为后亦已结案,及226宗投诉在不同阶段的处理中。
经修订的《商品说明条例》实施后,《电讯条例》第7M条同时被废除。在过渡安排下,如果牌照持有人的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是在经修订的《商品说明条例》实施前作出,该等行为仍然受《电讯条例》第7M条所规管,并按该条例处理。
6.16 实施《竞争条例》的筹备工作
立法会已在2012年6月14日通过《竞争条例》。该条例为跨行业的竞争法例,订明禁止各行业从事具妨碍、限制或扭曲竞争的目的或效果的反竞争行为。根据《竞争条例》,除竞委会负责执法外,通讯局同时获赋予共享管辖权,就电讯和广播牌照持牌人的行为,包括涉及电讯业传送者牌照持牌人的合并与收购活动,按《竞争条例》执法。《竞争条例》全面生效后,《广播条例》和《电讯条例》内的竞争条文将在实施过渡安排下予以废除。
通讯局一直与竞委会紧密合作,进行《竞争条例》全面生效前所需的筹备工作。2014年10月,通讯局与竞委会共同发出六份关于执行和诠释《竞争条例》的草拟指引,收集业界和公众的看法和意见。通讯局与竞委会经考虑该等意见后,在2015年3月共同发出修订草拟指引,邀请各界提出意见,并于2015年4月27日咨询立法会。通讯局与竞委会将继续合作制订指引定稿,并拟备和签订谅解备忘录,以协调双方在共享管辖权安排下履行各自的职能,为全面实施《竞争条例》作好准备。
6.17 执行《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该条例)于2007年12月22日全面生效。该条例订明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包括规定须提供准确的发送人资料和遵守取消接收要求。通讯局根据该条例设立了三份《拒收讯息登记册》,供市民登记其号码,以表明除非经其同意,否则拒收商业传真讯息、短讯及╱或预录电话讯息。截至2015年3月底,已有超过270万个号码登记在三份登记册上。
为提供更多渠道以送达该条例的指明通知,立法会通过修订该条例第44条,准许除挂号邮件外,亦可以普通邮递方式或由专人送达指明通知。有关修订已于2014年12月5日生效。
通讯局会继续监察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遵守该条例的情况,并理顺程序,以便更有效执法。
主要规管行动
6.18 惩处广播持牌机构
亚视未能缴付牌照费亚视未能按《广播(牌照费)规例》(第562A章)及《电讯(传送者牌照)规例》(第106V章)订明的限期,缴付2014-2015牌照年度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固定费用与可变动费用的暂定款额,以及固定传送者牌照周年牌照费。通讯局就亚视违反相关法例和牌照规定,向亚视施加合共300,000元罚款,并指示亚视须在指定限期或之前缴付欠交的牌照费。亚视已按指示清缴欠交的牌照费。
无线违反「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的限制由于无线在未经行会批准前,容许三名前任或现任董事以「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身分(作为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持牌机构(即Swire Properties Hotel Management Limited)的相联人士),由2009年10月起,在不同期间(两年半至五年不等)对无线行使控制,违反了《广播条例》附表1第3(2)(b)条及其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第12条的规定,通讯局因此在2015年1月决定向无线施加80,000元罚款。除了施加罚款外,通讯局亦要求无线就遵守「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的相关法例条文加强内部措施,以避免日后再次违反有关规定。
6.19 惩处电讯持牌机构
电讯营办商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在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通讯办根据《电讯条例》第7M条的规定,处理了81宗投诉个案。在这些投诉个案中,通讯局裁定有一宗违反《电讯条例》(详见下文)。
2014年4月,通讯局审议了一宗有关数码通的投诉。投诉人指称数码通由2012年7月起,在该公司网站的专题网页,就其3G网络与香港其他3G及4G网络之间的网络比较测试作出多项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陈述。通讯局经考虑通讯办的调查结果后,认为数码通确曾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违反《电讯条例》第7M条的规定。通讯局就有关违规事项向数码通施加150,000元罚款。
对外电讯服务持牌人非法逃避缴付本地接驳费通讯局完成调查一宗有关非法逃避缴付本地接驳费的个案,并就有关持牌人违反其对外电讯服务牌照的相关条件,向其施加130,000元罚款。
固网营办商违反其传送者牌照内有关最少深度规定的牌照条件2015年3月,通讯局审议了126宗路政署转介的个案,内容有关路政署长对六家固网营办商没有遵守《土地(杂项条文)条例》内的最少深度规定所作出的裁决。通讯局经考虑调查结果后,认为六家营办商在该126宗个案中没有遵从其传送者牌照内有关最少深度规定的牌照条件。通讯局决定向全部有关营办商发出劝谕,促请他们遵从路政署署长所订定的最少深度规定。
6.20 惩处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
在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通讯局收到2 068宗怀疑违反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举报,与上年度收到的1 998宗举报数目大致相若。 通讯办在处理该等举报时,会视乎情况,向初犯者发出劝谕信解释《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规定,或向涉及较严重个案的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发出警告信。在报告期内,通讯办合共发出319封劝谕或警告信。如有个别发送人持续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通讯局会依据该条例发出执行通知,指示发送人采取措施纠正违例行为。任何人不遵从向其送达的执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0元。于 2014-2015年度,通讯局发出一份执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