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就电视及电台广播而提出的投诉,通讯局均按照 《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391章)的规定处理。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为通讯局的执行部门, 在接获投诉后,会按投诉人留下的通讯地址,即时发出认收信,并会对投诉作出仔细调查,以确定事实及研究遭投诉的持牌机构有否违反法例、牌照条件或业务守则。
如表面证据显示,遭投诉的持牌机构违反了有关条文,个案会转介投诉委员会*处理及向通讯局提出建议。通讯局可视乎事件的轻重程度,考虑以劝喻、警告、发出更正及 / 或道歉声明、罚款或暂时吊销牌照的方式,惩处违规广播机构。个案若只属轻微违规,通讯事务总监(总监)可行使通讯局授予的权力,就该等个案自行作出决定,并将其决定知会遭投诉的广播机构。投诉理据充足与否,我们都会转达有关广播机构参考。
(你可以在这里下载通讯局的《通讯事务管理局处理投诉简章》)
*《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11条规定投诉由通讯事务管理局投诉委员会(投诉委员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