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讯服务供应商向公众宣扬反诈讯息的业务守则》(只提供英文版本)
- 《电讯服务供应商发送短讯及多媒体讯息的业务守则》(只提供英文版本) (只适用于电讯业)
- 《登记短讯发送人名称及发送短讯及多媒体讯息的指引》(只提供英文版本)
- 《电讯服务供应商管理诈骗电话及诈骗短讯的业务守则》
- 《电讯服务营办商汇报网络/服务故障及紧急事故的指引》(只提供英文版本)
- 于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发出有关「修订《关于使用香港号码计划内的号码及编码的业务守则》及持牌人须就获编配的固网及流动电话号码的使用定期汇报统计数字的规定」的传阅信件(只提供英文版本)
- 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发出有关全面服务成本分担安排下的通报规定的传阅信件(只提供英文版本)
- 公布收费指引(只提供英文版本)
- 于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发出有关本地接驳费与网际规约电话服务的传阅信件(只提供英文版本)
- 于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发出有关核实准顾客地址的传阅信件(只提供英文版本)
- 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八日发出有关没有遵从服务营办商牌照特别条件第6.1, 7.1及8.1条的传阅信件* (只提供英文版本)
- 来电线路识别格式的规管指引 (HKCA 3101)
- 来电线路识别服务及其他来电线路识别相关服务的业务守则(只提供英文版本)
- 关于使用香港号码计划的号码和编码的业务守则
- 香港电讯服务号码计划
- 有关本地固定电话服务后备电源的实务守则* (只提供英文版本)
* 根据《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第616章),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的所有责任及权力已授予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而电讯管理局(电讯局)的所有责任及权力已授予通讯局的执行部门 ——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文件中对电讯局长和电讯局的所有提述均须分别解释为通讯局和通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