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事务管理局新闻公报(九月)

本新闻稿撮述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于二零一三年九月第二十三次会议所作的决定:

香港数码广播有限公司(DBC)股权结构变动

通讯局批准DBC就股权结构变动作出的申请,根据有关股权变动,DBC其他股东拟转让所持有的39.6%股份予黄楚标先生。当拟议股份转让完成后,黄楚标先生会持有DBC的99.6%股份,而余下的股份会由李国章教授、李国宝博士和黄子欣博士平均持有。

经考虑DBC提交的申请后,通讯局信纳DBC在拟议股权转让后会继续符合适用的监管规定。因此,通讯局批准DBC的申请。

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视)违反牌照条件

通讯局裁定,亚视违反其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附表1第2.2及3.1条的规定。亚视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六日晚上九时至十一时在国际台播出粤语节目「天水围的日与夜」时,并无提供英文字幕,因而违规。由于是次违规只涉及一个电视节目,亦属无心之失,加上亚视已主动向通讯局呈报是次失误,并承诺日后会加倍小心,避免再出现类似错误。因此,通讯局决定向亚视发出强烈劝谕,促请它严格遵守牌照中的相关规定。

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

通讯局批准了Greenroll Limited的「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的续期申请,让该公司为本港酒店房间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有效期为12年。连同该新续牌照,香港现时共有二十六家「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为超过八十间酒店提供服务。

香港移动通讯有限公司(CSL)违反《电讯条例》第7M条

通讯局审议了一宗有关CSL违反《电讯条例》(第106章)(该条例)第7M条的投诉个案。投诉人指称在二零一一年四月至七月期间,CSL在其推广流动宽频服务的宣传资料内就服务的速度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陈述,因而违反第7M条。经考虑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所调查的结果,通讯局认为CSL确曾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违反该条例第7M条的规定。通讯局的结论是,就有关违反事项向CSL施加罚款港币90,000元是相称和合理的。详情请参阅在通讯局网站所公布的《通讯局决定》

违反电讯牌照条件

通讯局亦审议了四宗涉及电讯营办商违反相关牌照规定的个案 –

 (a) 二零一三年三月,香港宽频网络有限公司(香港宽频)通报在二零一三年二月份的客户帐单中错误征收费用。通讯局考虑过通讯办提交的报告后,认为香港宽频没有违反其固定电讯网络服务牌照的一般条件第24(1)条的规定,该牌照条件规定持牌人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与该服务相关所用的计帐设备准确可靠。不过,香港宽频没有遵从它已承诺遵从的《关于电讯服务帐单资料及收取帐款的实务守则》(《实务守则》)第10段的要求,采取一切合理、必要和实用的步骤,确保向用户征费的资料是可靠、真实及无误。为此,香港宽频被劝谕须严格遵守《实务守则》第10段的要求。详情请参阅在通讯局网站所公布的《通讯局决定》(只提供英文版本)
 (b)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SmarTone Communications Limited和数码通电讯有限公司(统称「数码通」)的拨出话音服务中断,约40 000个数码通客户受影响约58分钟。通讯办已对事故进行调查。经考虑通讯办提交的调查结果和报告后,通讯局认为数码通没有违反其所持牌照的一般条件第5.1条的要求,该项条件规定持牌人须以通讯局满意的方式经营、维持和提供良好、有效率及不间断的服务。详情请参阅在通讯局网站所公布的《通讯局决定》(只提供英文版本)
 (c) 一名客户投诉于二零一二年三月在未经其同意下,其电话号码由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被转携至CSL。通讯办已对投诉进行调查。调查发现CSL没有取得具该名客户签署的流动电话号码可携服务申请表格,在未经该名客户同意下便转携其电话号码。经考虑通讯办提交的调查结果和报告后,通讯局认为CSL违反了其牌照的特别条件第4.4条与《流动电话号码可携工作程序》第4.7.1和4.7.2条。通讯局经考虑CSL的申述后,认为应向CSL发出劝谕,促请它严格遵守其牌照特别条件第4.4条与《流动电话号码可携工作程序》第4.7.1和4.7.2条。详情请参阅在通讯局网站所公布的《通讯局决定》(只提供英文版本);以及
 (d) 二零一二年十月,一名客户投诉润迅通信(香港)有限公司(润迅)违反服务供应商所须遵守的《就提供流动及固网宽频服务实施公平使用政策的指引》(《指引》)。通讯办已对投诉进行调查。调查发现润迅违反了该《指引》的第一项原则。由于润迅没有遵从根据其牌照特别条件第13.1条所发出的《指引》,因此润迅违反了其牌照该特别条件。通讯局经考虑润迅的申述后,决定向润迅发出警告。详情请参阅在通讯局网站所公布的《通讯局决定》(只提供英文版本)

广播投诉个案

此外,通讯局亦审议了三宗投诉个案,有关个案涉及广播机构违反业务守则中关于节目和广告标准的规定:

 (a) 有关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在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无线电视)翡翠台和高清翡翠台播放的电视节目「恋爱季节」的投诉,通讯局决定向无线电视发出严重警告,促请它严格遵守《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电视节目守则》)和《电视通用业务守则—广告标准》(《电视广告守则》)中的相关条文;
 (b) 有关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在香港电台(「港台」)第二台播放的电台节目「Made in Hong Kong李志刚」的投诉,通讯局决定向港台发出强烈劝谕,促请它严格遵守《电台业务守则—节目标准》(《电台节目守则》)中的相关条文;以及
 (c) 有关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在港台第二台播放的电台节目「晨光第一线」的投诉,通讯局决定向港台发出劝谕,促请它严格遵守《电台节目守则》中的相关条文。

上述个案详情载于附录

通讯事务管理局
秘书处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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