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编号 | 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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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9日 | CoP-4/2013 |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下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实务守则(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的修订本) |
2013年6月4日 | CoP-2/2013 | 为长者及残疾人士提供电讯服务的实务守则 |
2013年5月28日 | CoP-1/2013 | 有关本地固定电话服务后备电源的实务守则(只提供英文版本) |
2012年4月1日 | CoP-2/2012 | 电讯网络营办商进入楼宇内装设和保养楼宇内置电讯系统的实务守则 |
2012年4月1日 | CoP-1/2012 | 在楼宇内敷设接达设施以提供电讯和广播服务的工作守则(只提供英文版本) |
2011年10月11日 | CoP-02/2011 | 关于电讯服务帐单资料及收取帐款的实务守则(只提供英文版本)* |
* 根据《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第616章),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的所有责任及权力已授予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而电讯管理局(电讯局)的所有责任及权力已授予通讯局的行政机构,即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文件中对电讯局长和电讯局的所有提述均须分别解释为通讯局和通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