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条例》(第619章)为跨行业的竞争法例,订有三项旨在禁止反竞争行为的竞争守则:
根据《竞争条例》,通讯局与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获赋予共享管辖权,就在电讯及广播业营运的指定业务实体的行为,执行《竞争条例》。
通讯局与竞委会已签订谅解备忘录(「备忘录」),以协调双方履行有共享管辖权的职能。竞争个案会由两个竞争事务当局根据备忘录所载的安排处理。
对于涉及电讯或广播业并属于共享管辖权范围内的个案,通讯局一般会担任主导机关,并负责行使《竞争条例》所赋予的相关权力和职能。详情请参阅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