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如怀疑电讯或广播业内某业务实体已违反、正违反或即将违反《竞争条例》某竞争守则,可向通讯局提出投诉。
有关向通讯局提出竞争投诉的详情,请参阅 投诉指引,该指引载述公众提出投诉的方法及形式,并载有通讯局在决定就某项投诉或查询采取行动时的程序。
为协助通讯局评估有关事宜,投诉人应提交任何已取得或可取得的资料,并尽可能提供以下资料:
投诉可透过(1)填写網上投訴表格或(2)直接透过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提出:
邮寄至: | 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29楼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市场及竞争部 |
传真至: | 2123 2187 |
电邮至: | webmaster@ofca.gov.hk |
《竞争条例》订有三项旨在禁止反竞争行为的竞争守则:
根据《竞争条例》,通讯局与竞委会获赋予共享管辖权,就电讯及广播业营运的指定业务实体的行为执行该条例。通讯局与竞委会已签订谅解备忘录(备忘录),以协调双方履行有共享管辖权的职能。根据备忘录,对于涉及电讯或广播业并属于共享管辖权范围内的个案,通讯局一般会担任主导机关,并负责行使《竞争条例》所赋予的相关权力和职能。如事件所涉及的问题,只有部分属于共享管辖权范围,其余则不属于共享管辖权范围,通讯局与竞委会将因应个别情况,讨论和协定处理有关事件的最佳办法。
因此,任何人如有意就电讯或广播营办商作出的涉嫌反竞争行为提出投诉,可向通讯局提出。
如投诉人向其中一个有关当局提出投诉,但该投诉事实上应由另一当局处理,接获投诉的有关当局会根据备忘录把投诉转介至另一当局处理。
通讯局会审阅所接获的每宗个案。然而,通讯局可酌情决定会否就投诉展开调查。如通讯局认为调查某项投诉并不合理,特别是有关投诉属微不足道、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或有关投诉是基于错误理解或缺乏实质内容时,通讯局毋须调查有关投诉。另一方面,即使投诉人不欲再跟进某项投诉,通讯局仍可就投诉进行调查。详情请参阅投诉指引。
如果通讯局决定不采取进一步行动,或建议投诉人向其他机构提出其关注事宜,通讯局将以书面形式向投诉人解释有关决定。如通讯局决定进一步考虑某项投诉,会尽力让投诉人大致知悉有关事件的进展。然而,通讯局不大可能把内部程序告知投诉人。详情请参阅投诉指引。
如未经投诉人同意,通讯局一般不会披露投诉人的身分。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通讯局或须未经投诉人的同意而披露其身分。这些情况包括:根据法庭颁令而作出的披露,或通讯局在执行职能的过程中或在实施或作出《竞争条例》所授权的事情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根据该条例第126(1)(b) 条作出相关披露。详情请参阅投诉指引。